对冲基金风险及其监管的法律制度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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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 6 卷第3 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0 9 年5 月Y Q!:!盥望:iQ 旦曼型垒生Q 坚旦垦型垒型塑Q 墨塑垒坠型塑!垦墨曼!丛!:;!对冲基金风险及其监管的法律制度思考高汉(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上海2 0 0 0 4 2)摘要:目前,全球金融海啸愈演愈烈,造成了全球市场动荡和经济衰退,危害性不断显现。因此,呼吁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防范对冲基金对市场的冲击是一个主要方面。在此背景下,2 0 0 9年1 月2 9 日,美国爱荷华州参议员格莱斯利和密歇根州参议员莱文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提案对冲基金透明化法案,加强对对冲基金

2、的监管。稍后,欧盟在寻求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共同立场时,欧盟各国领导人也于2 0 0 9 年2 月1 5 日达成一致,认为有必要对金融市场和对冲基金进行全面监管,并概述了大范围的各项提议,发表了相关联合声明。在声明中,欧洲领导人批准了建立全面监管框架的计划,该框架涵盖所有金融市场、产品及参与者包括对冲基金及其他可能构成系统风险的私人资金池。从欧美官方的反应来看,对冲基金对市场的冲击和危害较大,因此。需要加强防范。本文从对冲基金的风险角度出发,借鉴欧美防范对冲基金风险的监管经验,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关键词:对冲基金;风险;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 9 1 2 2 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3、 0 0 2 3 5 9(2 0 0 9)0 3 0 1 3 2 0 4作者简介:高汉(1 9 7 1 一),男,河南罗山人,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教师。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和法律经济学分析等研究。一、对冲基金的风险及监管必要性自从对冲基金的鼻祖A l f r e dW i n s l o wJ o n e s 创立第一个对冲基金以来,特别是进入2 0 世纪9 0 年代之后,对冲基金获得了飞快的发展。近年来,对冲基金在竞争中积极转变策略,行业整体越来越健康,因而得到了很好发展。据全球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 F N 估计,2 0 0 7 年第三季度对冲基

4、金资产总额为2 5 6 2 万亿美元。尽管发展如此迅速,但对其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问题,尤其是对冲基金引发的风险(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和银行的资金链条关系之中),人们也有担忧。由于金融业的外部性很强,它对于整个经济的稳定具有特殊意义。目前大型银行为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提供巨额资金,其本身也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在利益的驱使下,它们很容易向实际上并不十分了解的机构在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提供巨额资金。银行不负责任的放款实际上是将中小储户的资金投向了一个它们并不清楚收稿日期:2 0 0 9 0 2 2 01 3 2 这笔钱被用于多大风险的地方,而提供资金的人却未得到相应的风险补偿。通过银行系统,对冲

5、基金将风险转移给广大储户,而自己却独自占有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但是当对冲基金决策因出现失误而发生损失时,银行就会因此而难以收回资金,造成呆账和死账,从而带来银行等金融业的危机。2 0 世纪9 0 年代以来,伴随着对冲基金的快速发展,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也不断爆发。从1 9 9 2 年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危机、1 9 9 4 年国际债券市场风波、1 9 9 7 年亚洲金融危机、1 9 9 8 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濒临倒闭,到2 0 0 7 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等金融危机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对冲基金所扮演的金融稳定破坏者角色。因此,世界上对冲基金业务比较发达的国家,纷纷提出要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2 0

6、 0 7 年9 月,英国金融时报和标准普尔公布数据披露,全球对冲基金在次债危机中承担了约1 4 份额的投资损失 1 。万方数据对此,英国政府率先于当年1 0 月宣布对对冲基金正式实施监管,并组建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于2 0 0 8 年1 月发布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H F S BS t a n d a r d s)。2 0 0 9 年1 月2 9 日,美国爱荷华州参议员格莱斯利和密歇根州参议员莱文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提案对冲基金透明化法案,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稍后,欧盟在寻求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共同立场时,欧盟各国领导人也于2 0 0 9 年2 月1 5 日达成一致,

7、认为有必要对金融市场和对冲基金进行全面监管,并概述了大范围的各项提议,并发表相关联合声明。在声明中,欧洲领导人批准了建立全面监管框架的计划,该框架涵盖所有金融市场、产品及参与者包括对冲基金及其他可能构成系统风险的私人资金池。二、主要国家对冲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分析(一)美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1 次贷危机爆发前的监管法律。美国是对冲基金发源地,因此美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经验也十分丰富。美国的对冲基金监管体系是由多部法律包括1 9 3 3 年证券法、1 9 3 4 年证券交易法、1 9 4 0 年投资公司法、1 9 4 0 年投资顾问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组成,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豁免条款来规范对冲基金的。尽管

8、对冲基金获得豁免,但是它仍然要受政府监管。根据投资顾问法,对冲基金进行必须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必要信息,以履行信托义务。对冲基金还要履行证券交易法中关于对冲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大量股票的报告义务。美联储限制银行向对冲基金借贷,银行必须遵守最低风险资本标准和接受监管当局的检查,通过间接途径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此外,对冲基金还要接受各州的监管L 2 j。2 次贷危机爆发后的监管立法提案。2 0 0 9 年1月2 9 日,美国爱荷华州参议员格莱斯利和密歇根州参议员莱文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提案对冲基金透明化法案。如果该提案得以通过,它将对美国私募基金业的监管以及私募基金业的格局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

9、响。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对冲基金透明化法案主要针对大中型私募基金增加了以下豁免条件:该基金必须(1)在证交所注册,(2)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证交会的要求不定期)向证交所提交规定的信息披露表,(3)遵守证交会关于账簿文件存档保存的规定,以及(4)配合证交会向基金索取信息或对基金进行审查的要求。大中型私募基金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方能豁免于投资公司法针对注册投资公司的各项义务。对冲基金透明化法案要求大中型私募基金披露绝大多数是目前私募基金无需向证交会或公众披露的信息。包括:(1)所有基金权益拥有者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以及基金的主要会计师和主要经纪人的姓名和地址;(2)对基金所有权益结构的解释;(3)基金

10、与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关系;(3)基金允许接受的投资人最低承诺投资额;(4)基金投资人总数;(5)基金所拥有和管理的资产现值。但这项法律提案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许多个人投资者不愿意公开披露自己的身份信息;虽然资产在5 0 0 0 万美元以下的小型私募基金无需遵守上述规定,但各类私募基金都需遵守可疑活动汇报法;提案也没有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否涵盖离岸基金。(二)英国的监管规定英国的对冲基金监管体系相对完善,英国对冲基金监管机构是金融服务局(F S A)。在英国营业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接受F S A 的监管,对冲基金要想在英国进行活动,必须得到金融服务局的许可,这些对冲基金必须遵守金融服务局的原则

11、、准则和指引。同时,必须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准则约束。2 0 0 7 年9 月,由于对冲基金在次债危机中承担了约1 4 份额的投资损失,英国政府就在1 0 月宣布对对冲基金正式实施监管,并组建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于2 0 0 8 年1 月发布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强调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由于对冲基金高度依赖基金经理的专业水平,而基金经理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可能通过包装投资策略以获得股东融资和银行借款,这就给股东和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同时,对冲基金的管理费率是以基金的盈利水平为基础的,盈利越多,基金经理所获得的收入越高,这样就会激发投资经理承担

12、不必要的风险,潜在收益可能使代理约束机制失效,而基金经理个人并不能承担全部投资损失,风险实际需要整个市场消化,这就很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为此,标准强调对冲基金要建立高标准和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为防止基金经理单独完成基金资产估值全流程,使估值结果遭到人为歪曲,标准强化了基金资产估值管理。标准管理委员要求,明确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独立的管理者角色、建立基金经理报告与磋商制度、对难以估值的资产组合实行申报管理。再次,组建风险管理架构。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要求对冲基金建立风险管理13 Z 万方数据框架,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投资理性,防风险于未然。最后,为化解基金经理与投资者之间

13、潜在的利益冲突,完善和健全基金治理机制,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还明确禁止基金经理为取得表决权而购买基金股份。三、我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一)立法原则适度从严的立法标准。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历史也只有2 0 年左右的时间,对市场的有效监管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而对于对冲基金这一新事物,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还非常少见,对其市场运作的特点,更是知之甚少。因此,为了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我们必须要对对冲基金实行适度从严的立法标准,加强监管,防止其对市场稳定的破坏。但也要防止另外一种情况:过度监管。对冲基金法律监管力度过大,对冲基金违规行为大为减少,市场或许会平

14、稳一些。但可能会压抑了对冲基金管理人的创造性,从而导致对冲基金业绩下滑、对冲基金业丧失活力。谨慎立法原则。目前在国际上,对对冲基金监管的态度不一致。一部分观点认为,不赞成对对冲基金进行全面监管,主要理由如下:大部分对冲基金从事的是“套期保值”交易,而不是投机性交易,进行投机交易的只是占少数;大部分的对冲基金的规模和杠杆率并不大,很难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对金融稳定造成冲击;对冲基金种类繁多,市场策略也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的市场策略是进行负反馈交易(n e g-a t i v ef e e d b a c kt r a d i n g),即在价格上涨时抛出,在价格下跌时买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稳定

15、市场的作用,这一策略有助于稳定市场;绝大部分对冲基金业务状况良好,财务指标健康。而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应该加强对冲基金的监管,主要理由如下:对冲基金一般在全球寻求经济金融不稳定的国家,对其金融市场进行高杠杆率的投机操作,在“羊群效应”下,大量资金同时进出,会加重一国的金融不稳定性。早在1 9 7 8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就曾指出资本跨国界的大量流动可能会有副作用,因而建议对货币交易征税;近年来,克鲁格曼、斯蒂格利茨等经济学家也批评资本无限制流动的观点。康德苏呼吁要有力地解决透明度缺乏、对离岸中心和对冲基金监管不严等问题,呼吁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离岸金融中心遵守国际规范和标准;他还指出,

16、应谨慎地推行资本项目的自由化。从以上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对对冲基金监管的想法还远没统】3 4 一。但在美国次贷危机过后,人们要求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不过,各国对如何监管、监管松严程度标准都是不一致的。对我国来讲,对冲基金更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还没有什么监管经验,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能够针对我国市场发展变化的情况来进行动态地立法,以寻求适合的监管制度。所以,对冲基金的监管应当坚持谨慎监管立法原则。国际合作监管的立法原则。在对冲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中,必须要坚持开放标准,加强国际监管的法律合作。因为对冲基金的来源地、所在地和投资地往往不同。单靠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其运作,很难达到应

17、有的效果,也往往会使得监管失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与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所以,对冲基金监管制度还应当坚持国际合作监管的立法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必须要遵守以下原则: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优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二)监管主体对冲基金大部分活动范围都是在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中,因此其监管的主体主要是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机构。另外,由于对冲基金的业务活动具有综合性,涉及上述市场的各个领域,因此,在对其监管中各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就屁得非常必要。可以设立各监管机构的关于对冲基金监管的议事协调机制,如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监管

18、交流机制、共同检查机制等。对冲基金自律非常重要,可以考虑成立个对冲基金协会,协会可以制定一系列得到广泛支持的准则,以加强对冲基金的自我监管,从而提高对冲基金操作的规范性和降低对冲基金投资风险。(三)监管内容对冲基金的募集监管,主要是对冲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他是对冲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者,对对冲基金具有绝对的影响。我国应该在相应的法律中制定对冲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建立对冲基金行业市场准人制度。另外,在对冲基金认购人的管理方面,在我国,由于大部分中小投资者不具备对对冲基金的理解和对冲基金管理人监管的能力,所以,对冲基金认购人应该有一定的投资资格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当局可

19、以在调查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适的最低认购额。关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标准,现存的上市公司也不宜认购对冲基金,特别是在万方数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也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上市公司投资对冲基金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大学基金等追求稳定收益的基金可以认购对冲基金,特别是组合对冲基金,这样可以增加它们的投资选择,分散投资风险。在对冲基金销售方式方面,各国规定一般都有很大差别。有些国家只允许非公开发行,如意大利等。有些国家一般不允许对冲基金公开发行,如德国、美国等。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对冲基金公开发行,但是一般需要经过监管当局的审批,如香港等。我国应借鉴香港的模式,

20、这一模式充分地考虑了各种对冲基金的实际情况,比较合理。非公开发行对冲基金,一般不允许利用媒体做宣传,投资者主要通过交易对手推销参加投资。有些私募对冲基金利用网络推销对冲基金,我国应明确禁止。2 对冲基金的交易监管对冲基金的交易风险,主要集中在杠杆比例过高上。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认为应当加强对冲基金交易对手市场自我约束力和信贷风险管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浓厚,如果不将对冲基金的交易杠杆比例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和范围之内,市场的平稳运行很难得到保证。这就需要与对冲基金有业务联系的银行、券商都必须严格审查对冲基金的信贷风险,控制对冲基金信贷杠杠比例。另外,各个监管部门要对市场的监控信息及时沟

21、通,以便银监会和证监会等机构协同采取相应措施。3 有效监管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对冲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应该以强制性披露为主。因为,对冲基金业务复杂,交易手段多样化,而且它所从事的业务绝大多数是表外业务,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有关信息,监管机构应当帮助它们判断有关信息有效合理的强制信息披露,有助于保护对冲基金购买者的利益。对于基金持有人来说,它们希望知道对冲基金的各项信息。以便在众多对冲基金中做出合理的选择。但对于对冲基金行业来说,过度的信息披露往往又会损害该行业的竞争力。对监管当局而言,为了控制对冲基金风险,保护对冲基金持有人利益,它也希望充分了解对冲基金的各项信息,以便制定恰当的监管制度。因

22、此,如何在保持对冲基金行业竞争力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又参考文献:能防范系统性风险之间求得动态平衡,对于监管者来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为了平衡各种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冲突,监管机构需要设计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披露主体不同,对冲基金信息披露方式分为两种,即对冲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和对冲基金交易对手信息披露。对冲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是要求对冲基金管理人向监管当局和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而对冲基金交易对手信息披露是要求对冲基金的交易对手向监管当局披露有关对冲基金的各种信息。另外,对冲基金还应披露从事交易的重大事件,以便监管机构进行调查。4 要积极参与对冲基金国际监管的合作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使得国际金融的监

23、管单靠一个国家很难有效进行,与其他国家合作、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就成为有效监管的必然路径。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对冲基金的来源地、注册地和投资地往往都是不同的,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因此,一个国家根本无法有效监管对冲基金。所以中国的对冲基金业要想稳定发展,就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对冲基金业的投资焦点,将来中国自己的对冲基金可能会在海外进行注册投资,外资的对冲基金也可能在中国大规模投资,与国际间有效合作有利于中国对冲基金业的发展。在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与薪金融秩序建立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与I M F 进行合作时,应该更多地强调I M F 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

24、立和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协调,同时,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在I M F的协调下,对对冲基金的杠杆率进行监控,对新型对冲基金的业务进行集中研究分析,以便对其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早防范。第二,建立区域性货币合作机制。在东亚地区,中日韩三国可以考虑建立共同货币基金,对可能出现的对冲基金不稳定性进行联合干预共谋市场稳定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三国区域性货币联盟。第三,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应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合作,同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机构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等沟通信息,吸取经验,以限制和削弱对冲基金的破坏性作用。1 李云峰,英国对冲基金监管新政研究

25、J 西部金融,2 0 0 8,(6)2 R o b e r tG M o r v i l l o,R o b e r tJ A n e l l o,R e g u l a t i o na n dP r o s e c u t i o no fH e d g eF u n d s M-N e wY o r kL a wJ o u r n a l,A u g 2 0 0 6 责任编辑陈风1 3 5万方数据对冲基金风险及其监管的法律制度思考对冲基金风险及其监管的法律制度思考作者:高汉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上海,200042刊名: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26、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年,卷(期):2009,36(3)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2条)参考文献(2条)1.李云峰 英国对冲基金监管新政研究期刊论文-西部金融 2008(06)2.Robert G.Morvillo Robert J Anello,Regul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Hedge Funds 2006 相似文献(10条)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 兰天 我国对冲基金发展问题研究 2008 上世纪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对冲基金的名称带着神秘的色彩进入国人的视野,

27、但由于对冲基金的非公开性加之国内对对冲基金的研究不多,所以国人对对冲基金知之甚少。对冲基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英镑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流动性危机等对局部和全球经济造成重大冲击的宏观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使得政府和投资者谈对冲基金而色变,但这并不是正确的态度。对冲基金并不是洪水猛兽,其本质上是对冲风险,它可以起到规避和化解证券风险的作用,只是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逐渐失去了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演变成了一种新的投资模式,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及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虽然国人对对冲基金并不熟悉,但对冲基金

28、并不是新鲜事物。在美国金融市场中,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其实质是一对孪生兄弟,对冲基金伴随着共同基金的发展而发展。随着近年来国际资本流动限制的取消以及各国金融监管的放松,对冲基金在2000年以来正表现出以加速趋势向全球各个市场渗透,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日趋强大。目前,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近20年中取得巨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渐进式改革,整个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我国国民财富不断增加,富裕家庭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相应的金融理财市场却没有得到同步发展。我国目前的基金产业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公募基金一方独大的格局造成了诸多问题,同时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

29、度也还不够。目前,国内基金理财投资的供需矛盾已日趋激烈。通过对国外对冲基金和国内基金业现状及其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发展对冲基金可以作为公募基金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发展对冲基金有利于增强我国基金业的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有利于完善我国基金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有风险区分度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提供更好规避和分散投资风险的投资产品。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介绍对冲基金的定义与特征,然后较为全面地介绍对冲基金的发展历程(以美国为主),最后介绍影响对冲基金运作的相关监管法规(主要介绍美国和香港的情况)。第二章,在第一节中主要研究对冲基金的经营结构和费用结构,第二节中主要

30、分类研究对冲基金的各种操作策略及其优劣。第三章,继前面章介绍和研究了对冲基金的概况及其组织结构运作策略后,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首先,在第一节中研究了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其次在第二节中通过分析指出了我国基金业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第三节在前面两节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要解决上述问题发展对冲基金的必要性。第四章,本章在我国发展对冲基金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其可行性进行讨论分析;在第一节中研究了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有利条件:对冲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潜在需求,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的潜在需求,民间私募基金的发展是对冲基金在我国的萌芽;在第二节中分析了我国发展对冲基金的制约因素:交

31、易机制的不完善,对冲工具的缺乏以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第五章,本章主要是在前面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对冲基金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第一节中主要分析了我国推出融资融券的积极意义与相关注意事项;在第二节中主要是分析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积极意义与注意方面;最后,在第三节中就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展开讨论和相应的政策建议。最后,在此前不久,美国次贷危机深化,华尔街金融危机爆发。美国金融危机让人们对金融市场和金融风险进行重新审视。对冲基金作为一个一直容易被人们误解为风险代名词的投资群体也更容易让人们对其风险进行关注。本文可能会在以下方面受到质疑,对冲基金是否是华尔街金融风暴的推手之一?如果是,那么本文在目前国

32、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建议推出对冲基金作为我国公募基金的一种必要补充和对我国基金业的一种发展完善是否合理?本文认为,对冲基金本身是规避和分散风险,尽管有时候会承担更多的事件风险但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目前关于美国次贷危机到华尔街金融风暴原因的研究中所达成的共识是美国此前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失误以及过度放松金融监管所造成的过度创新。在具体微观方面所造成金融危机的原因还没有全面公开的数据和资料,也没有证据表明对冲基金是此轮金融危机的推手之一。可能有人会认为对冲基金参与了那些造成金融危机的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从而认为对冲基金应对金融危机负责,但本文认为这样的说法也没有根据。因为对冲基

33、金更多的是作为投资工具的买方,就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不能因为其承担更大的风险就认为其会创造更大的风险。另外也有人会因为对冲基金在次贷危机中受到的损失而质疑本文提出发展对冲基金的合理性。本文认为我们不能因为对冲基金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损失从而质疑其在我国发展的合理性,因为和其他投资机构一样,投资都会面临亏损的可能,主要取决于投资主体对风险的控制。把对冲基金当成高风险的代名词的误解正如认为我国的公募基金低风险一样,殊不知我国的公募基金以及QD亏损一半净值都是家常便饭。当然,发展对冲基金也会带来相关问题,比如对宏观金融安全的影响,对投资者欺诈等方面,正是因为处于对这些方面的考虑,本文在第五章中才花了较

34、大篇幅对对冲基金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讨论。诚然,此次华尔街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是深远的,它将让我们对此前的金融格局与风险进行重新审视,此次金融危机给对冲基金产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在监管方面应该如何调整,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然而,由于华尔街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其最终影响还难以定论,同时由于时间的仓促,本文就没有对这个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只能留给后面的研究者去深入探讨了。2.学位论文 刘莹 对冲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研究 2008 在国际市场中,伴随的国际金融市场衍生产品的复杂化,对冲基金作为金融市场投资方式创新的产物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对冲基金的操作策略也日益分化。当

35、前国内金融市场上,股权分置改革和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制度和市场变革也为对冲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并且随着公募和私募基金成为金融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的操作策略将在国内逐渐运用。本论文主要就对冲基金分类投资策略为主,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论述了对冲基金独特的收益和风险,对投资者的启示意义在于正确看待对冲基金可能带来的收益,并明确投资风险。论文主要分为八个部分。第一章,说明了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路线。第二章是理论基础,在总体描述了对冲基金行业状况,包括规模、分布、分类、投资方式、基金成立结构、风险类别、主要的对冲基金数据提供商的基础上,系统地回顾国内外关于对冲基金投资收益及风险研究的相关

36、文献,主要包括绩效归因和收益定价模型、收益评价研究、收益数据偏差分析研究,风险研究方面常用的风险分析指标、主要有关研究结论,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影响。第三章,介绍了不同投资风格的对冲基金具体的操作手法,提示了相关投资策略在运营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第四章,选取CISDM相关的对冲基金指数数据,包括CTA、CPO、FOF及其它类别对冲基金,分别说明了其收益统计特征,给投资者直观了解比较对冲基金收益的资料。第五章,采用了金融时间序列常用的ARMA模型和GARCH模型对指数收益数据进行拟和,分析结论表明CTA之类的对冲基金无法适用GARCH模型,而ARMA模型对CTA收益的解释只有20-30,总体来讲预测能

37、力较弱。而GARCH模型对某些分类的对冲基金指数拟和程度较高,普遍在95以上,体现了较好的收益预测作用,其提供的条件标准差更成为计算风险指标如Var的基础。这为投资者预测估计对冲基金收益的趋势提供了依据。第六章,从风险的角度分析,利用GARCH-M和EGARCH模型讨论了分类对冲基金指数的风险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对冲基金的风险特征表现出与传统金融资产不同的特性,风险与其收益状况更加的不确定,对市场信息的反应更为独特,传统的利空消息和利好消息对其收益的冲击作用不同于股票等传统金融资产。这进一步说明了对冲基金作为另类投资方式的独特性,与传统投资方式相组合可以降低组合波动提高收益。第七章,讨论了投资于

38、对冲基金的途径,以及对冲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的生存环境、分析了可能运用的策略主要有套利和卖空等。第八章,介绍了研究的主要结论,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3.期刊论文 刘莹.Liu Ying 对冲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理论文献综述-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6)另类投资领域中的对冲基金研究对于中国正在兴起的私募基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系统回顾了对冲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研究的文献内容,收益的定价方法、收益数据的偏差研究、风险的估测方法、风险测量的不足、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影响等,研究发现对冲基金的风险未被正确认识而收益表现被高估.这为全面认识对冲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提供了理论基础.4.学位论文 段

39、玉强 对冲基金研究 2000 该论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对冲基金概述.主要说明了对冲基金的概念,阐明了对冲基金的起源、发展与现状、对冲基金幕集与设立,介绍了对冲基金的分类与特点.第二部分: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介绍与分析.通过对对冲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的介绍与研究,一方面人们在致力于防范那些来自外部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对冲基金的同时,也要防范可能来自内部的自发生成的对冲基金.第三部分:对冲基金的利弊分析.阐述了对冲基金的经济功能、对冲基金的积极作用以及对冲基金的消极影响.第四部分:对冲基金的风险与监管分析.能过对对冲基金运作风险的理论分析,阐明了对冲基金面临的风险;同时通过对冲基金与金融机的关系分

40、析,得出对冲基金并非是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的结论;最后对对冲基金是否要加强监管进行了讨论.第五部分: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要大力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进展,金融开放的步代必将加大,外国的对冲基金必将光临中国,中国自己的对冲基金也可能产生,如何迎接这一事实,这是作者今天研究的重要任务.5.期刊论文 陈舜.邱三发.凌洪.Chen Shun.Qiu Sanfa.Ling Hong 对冲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实证分析-财经科学2006,(9)对冲基金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本文采用马科维茨的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及相关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分析工具,对对冲基金的收益和风险特

41、征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1)对冲基金全行业平均收益率高于标准普尔和全球债券指数收益率;(2)对冲基金收益率的时间序列不服从正态分布,其三维和四维的分布特征表明其历史收益率虽然出现异常波动的概率较低,但一旦出现,损失很大;(3)对冲基金收益率与代表传统投资工具的股票、债券收益率之间没有稳定的相关性,对冲基金在牛市和熊市都能获得绝对收益.因此,在不考虑数据偏差的条件下,投资对冲基金期望收益更高,但并不比传统投资工具危险.6.学位论文 梁兆棋 对冲基金治理研究 2006 对冲基金(Hedge Fund)原意是“避险”,而令Jones一夜成名的Carol JLoomis的文章中也以“用于审慎目的投机

42、工具”来形容对冲基金。传统的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对估值偏低的股票建立好仓,对估值偏高的股票建立淡仓,从而组成一个市场中立的投资组合,排除系统风险:然而现在大部分对冲基金的策略根本与避险无关,它们做的是套利,利用市场出现反常现象套利。以前的LTCM、老虎基金和Soros的量子基金,现在的Amaranth都是因为走上投机之路,而最终令基金破产或以失败收场。对冲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更多取决于基金经理的能力,而非单依靠介入市场之时机。因而,对冲基金的成功靠的是人的智慧,更不是单靠高科技。自Jones创立的首个对冲基金后,经过牛个多世纪的发展,对冲基金的定义不但没有明确化,反而变得更加复杂,至今难以划一定

43、义,亦无“典型”例子可循,究其原因是因为英美两国容许对冲基金以离岸方式设立,以规避税务和管制,令对冲基金能在全球流窜数十年而不受监管。本文认为这就是对冲基金创新之处,也是对冲基金有异于传统基金的地方。按照金融创新理论,若对冲基金未能成功继续“创新”,有可能发展到某一阶段,与其它传统基金不再存在任何差别,对冲基金会因此而消亡,或被其它更新的投资工具所取代。对冲基金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Jones成功案例被广泛报导后,大量对冲基金在美国涌现。六十年代中期,许多对冲基金以高杠杆操作,购入大量好仓策略,结果在随后的五年内大量倒闭。沉寂了近十年后,直至八十年代新的金融工具出现,令对冲基金再度活跃。九

44、十年代初由于通讯科技出现重大突破,基金经理能利用实时的信息传递,在全球任何一个角落调配资产,加上新兴市场的出现,全球宏观策略对冲基金潮重新兴起。但在本世纪初新经济泡沫破灭后,全球股市陷于低潮,利率下跌,令传统的对冲基金表现一枝独秀,吸引了大型共同基金投资者,特别是对冲基金走向机构化和零售化,开拓普通投资者的市场。我们从调查中获证,全球每月平均有五家对冲基金倒闭,而对冲基金平均寿命更是只有三年。如此高的倒闭率反映对冲基金经理人对治理机制欠缺足够的重视,严重制约了治理机制发挥。即使对冲基金同意采纳诸如管理基金协会的良好作业指引,但如不实行,风险仍会存在。对冲基金治理问题的症结是源于对冲基金透明度低

45、,风险管理不足,使客户资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加上对冲基金运作主要是依靠外部服务提供者,例如投资经理、主要证券商、律师、会计师等等。但基金的控制权和经营权通常落在基金经理手中,所有外部服务供应者都和基金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基金经理拥有重要的决策权力来选择适合的外部服务提供者。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下,对冲基金的内部控制就显得更为重要,但如果对冲基金内部经营信息未能充分披露,或经理人错误决策、操守欠佳、风险意识不足,极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或代理问题。当基金操作出现违规时,又得不到及时纠正,更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重大和高度集中的基金投资,缺乏必要的风险监察措施和及时纠正手段,是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或管

46、理理念,一旦对冲基金因经理人判断出现偏差、决策失误,或内部管理无效,以及偏向短期效益等原因,最终会酿成巨大风险。如果对冲基金经理人缺乏商业伦理道德和必要的诚信,将会产生难以防范道德风险,甚至危及公司生存和行业的信誉。近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已初步取得共识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在监管的程度上仍以间接监管为主。无论是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都针对对冲基金的两大问题:高杠杆贷款和缺乏透明度。手段不外乎是要求金融机构审查和限制对冲基金的信用额度,并且披露对冲基金的贷款情况:以及采用立法方式,要求基金及相关的人士进行注册及作出披露。本研究发现基金治理与一般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应该是一致

47、的,即确保资金提供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基金治理应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而采用适合的标准,不可一概而论。研究也发现单提高透明度是不足够提高基金治理水平,除了对冲基金本身须符合披露数据的要求外,业界应自行制订披露标准,支持提高透明度及统一披露数据的要求。同时,政府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要懂得如何利用披露的数据,了解对冲基金的一些基本知识,还要使他们懂得如何行使知情权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本研究发现如果要完全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来向股东、市场和监管机构传达信息,一来,这个做价成本将会很高,而信息的传送会比较滞后,令外部监管机制和市场不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来,独立董事制度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

48、,是两种低成本高效能的方法,可弥补助基金外部治理的不足,其用意是把外部治理力量和利益相关者之监督力量,加强到基金内部治理的机制中。在另一角度,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整合性风险管理系统,让风险可以落在基金可以承受的以范围内,并且在风险发生时,可以生存并持续经营。本论文的研究还发现,至今尚没有一种对对冲基金的流通性低的资产进行公平估值的方法。无论在投资策略上,还是经营上,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趋同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造成趋同的主要原因是对冲基金机构化和基金中的基金普及化,这使得以往不会在对冲基金中存在的代理问题可能会出现。最后,我们发现对冲基金近来一改以往传统的隐蔽性,以及不积极参与企业事务的投资

49、者角色,改为直接和高调参与企业的治理事务,我们深信这种趋势可能会为企业治理理论注入新的元素,是值得我们关注和进一步研究的地方。7.期刊论文 安佳 论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及低风险稳回报的特性-江苏社会科学2001,(5)对冲基金是一种低风险、稳回报基金,对冲基金的这种特性来源于它的投资方式。其投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典型的方式则是市场中性战略,即将多头和空头结合并相互冲抵,消除系统风险,从而独立于市场波动取得高额回报。8.学位论文 王刚 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研究 2009 对冲基金作为一种投资组织模式的创新,1949年出现于美国。私募发行、投资者以高净值富有个人为主体、管理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是其豁免监管

50、登记和适用直接监管措施的主要理由。近十年来,对冲基金规模和市场影响迅速放大,产品结构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逐步零售化,这既是行业竞争力和灵活性的体现,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也对现有监管模式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尽管主要司法辖区相继确立对冲基金合法运作的法律模式与规则,但各国立法出发点差异明显,缺乏制度化的监管协调与合作,而美国维持管理人豁免登记地位使全球监管网存在重大漏洞,因此现行监管法律制度无法同时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完整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的三大目标,也不利于促进对冲基金行业发展,无法实现金融市场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福利的提升。目前全球范围不存在普遍接受的对冲基金定义,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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