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桂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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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做好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桂发改社会20111456号 为加快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件,保证自治区投资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计划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2011-2013)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111092号)精神,特制定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13年,全面完成116个自治区投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任务,使城区内每3万左右城市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有1个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举办的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1年,完成55个自治区投资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 二、建设范围 全区14个地级市的城区和县级市所在地的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

3、、建设进度安排 (一)总体工作安排。 2011-2013年,自治区支持116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其中:从性质上分,政府举办102个、公立医院举办14个;从建设形式分,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84个、改扩建和修缮14个、乡镇卫生院转型9个、调剂公房5个、购置业务用房4个。到2013年,上述自治区支持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后,我区将拥有标准化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5个,其中:政府举办124个、公立医院举办61个。 (二)年度实施安排。 2011年,自治区支持5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其中:从性质上分,政府举办48个、公立医院举办7个;从建设形式分,政府无偿划拨

4、土地新建36个、乡镇卫生院转型8个、改扩建和修缮7个、购置业务用房4个。 2012年,自治区支持4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其中:从性质上分,政府举办36 个、公立医院举办7个;从建设形式分,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30个、改扩建和修缮7个、调剂公房5个、乡镇卫生院转型1个。 2013年,自治区支持1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全部是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和举办。自治区支持各地区分年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详见附表。 四、自治区补助类型及标准 为适应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布局的需要,建设项目分改扩建和修缮、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调剂公房、购置业务用房等四种类型,并结

5、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类型、分地区差异性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不足解决基本建设的缺口部分,由机构所在的各地市级政府、城区政府(含县级市,下同)统筹负责。 (一)分类补助标准。 自治区采取分类方式对纳入自治区支持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给予补助,其中:扩建和修缮类型按每个150万元给予补助、调剂公房类型按每个2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类型按每个300万元给予补助、购置业务用房类型按每个3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分地区补助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情况,自治区在上述分类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实行分地区分档补助,即南宁市本级、柳州市本级、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

6、防城港市本级、钦州市本级、玉林市本级,东兴市、凭祥市,自治区财政按第(一)点分类补助标准的90%给予补助;其余地区自治区财政按第(一)点分类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 (三)市城区配套要求。纳入自治区支持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市级和城区政府配套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如按上述第(一)、(二)点的资金筹措办法,自治区补助资金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超过70%比例的,自治区财政将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70%的比例对项目给予补助。 五、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项目的领导及管理机构。 自治区、各市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

7、部门参与,负责本市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城区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指定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级项目领导小组要建立小组成员之间定期信息沟通协调制度和重大事项研究机制,保证领导小组切实履行领导和管理职能。 (二)工作职责。 1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负责领导全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

8、、卫生部门联合下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协调将自治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4)每年开展二次以上项目督查工作,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5)组织制定项目实施的绩效考评方案,组织对各市、城区的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6)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7)对各市需要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8)根据全区项目实施过程的薄弱环节制订项目管理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强化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执行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9)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 2市级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

9、对本市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 (2)制定本市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组织专家对城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批复初步设计,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备案; (4)对需要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联合上报自治区审核通过后,由市级批复调整; (5)负责项目的督查、整改。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项目督查工作,推进项目进度,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6)协调解决本市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质按时完成; (7)监督项目资金下拨到项目城区,负责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8)按每年项目实施和管

10、理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将本市建设项目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项目实施督导、培训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9)审核、汇总、上报和通报项目进度,通报项目实施情况,年终组织对本辖区内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10)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11)组织对各城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3城区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城区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2)协调政府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 (3)根据工程进度协调划拨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实施效果负总责; (4)按项目实施和管理计划,协

11、调将本城区建设项目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5)协调有关部门减免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各种费用,免除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6)督促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施工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7)每二个月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以待备查,并按时上报项目进度,年终组织对本城区项目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8)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向市项目领导小组报送验收结果。 4市、城区有关部门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联合财政部门转发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需要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进

12、行初审,经报自治区审核同意后批复调整;指导、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2)城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的项目投资计划,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申报,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3)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原则上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下达到城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本地区财政配套资金,对本市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市所辖地区的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工作。 (4)县市级和城区财政局。 县市级和城区财政局要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度及时

13、拨付项目资金;负责筹措落实本级财政配套的项目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 (5)市卫生局。 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将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备案;联合发展改革委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协助财政部门指导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6)城区卫生局。 联合城区发展改革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联合城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需要调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局;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

14、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或会同举办单位的公立医院成立联合建设业主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招投标、管理和推进;协助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六、工程管理 (一)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建设性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项目。 (二)项目招投标和采购。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按照国家对利用国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定执行,其中:土建工程类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

15、0万元)的,货物类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服务类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50万元)的,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投资在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确定招标采购的方式。 2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采购中,上一级的卫生、发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对下一级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建设项目以城区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招投标,城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3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或采购,项目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并对预算价进行审核。同

16、时,中标价必须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数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控制价。 4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将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三)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建设合同要明确质量、进度和管理要求,明确违约处罚的条款,明确价款计算和支付方式;土建合同要有5%的质量保证金,并明确保证金的支付条件,质保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合同要明确监理工作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监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监理单位要规范履行职责,主要包括监理规划是否完整可行,是否按照监

17、理范围和工作要求进行监理,进场设备、材料是否经过相关检验,隐蔽工程是否有相关记录,是否进行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否认真核准工程计量,监理日记是否规范齐全,工程施工存在问题是否跟踪整改,监理方违约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项目单位有权要求调换。 七、资金管理 (一)城区财政局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设帐、单独核算项目各项支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现金开支标

18、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以现金支付项目工程款或将工程款直接转入个人帐户;严格工程款支付审核制度,重点审核项目资金是否符合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等要求,工程款支付必须附有工程计量表,并经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核准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三)加强项目财务投资评审和预算决算的管理。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项目预(概)算,由财政部门进行预(概)算评审,并在审定控制价内进行招标。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作为与施工方结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四)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力造成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

19、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八、竣工验收 各级领导小组应分别负责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项目完工后2个月内要进行验收。城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其辖区内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送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分类整理保管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理过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 十、后评估 (一)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的后评

20、估。 (二)后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一、责任与奖罚 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单位法人是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市、城区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自治区将项目实施效果与今后资金安排挂钩,对项目工作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项目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对久拖未按时开工的项目,除通报批评外,自治区将对项目安排进行调整;对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方案制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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