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____GB50160-2008.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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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P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Fire prevention code of petrochemical enter prise design 2008-12-30 发布 2009-07-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Fire prevention code of petrochemical enter prise design GB5016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部施行日期:2009 年 07 月 01 日u20986X版社2009 年 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214 号 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60-2008,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

3、.6、6.2.8、6.3.2(1、2、4、5)、6.3.3、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4、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关于印发二二年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国内部分石油化工厂进行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国外调研,积极吸收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安全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9 章和 5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

5、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管道布置、消防、电气等。与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1、增加了“术语”一章,并对其他章节进行调整,取消了“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一章,将其主要内容分散至相关章节中去,将各章节中有关管道设计的内容集中,编制一新章“管道布置”。2、增加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的防火间距,“火灾报警系统”增加了相关内容。3、章节更合理,内容更全面,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6、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规范条文的具体的解释工作。鉴于本规范是石油化工工程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 27 号,邮编:471003)。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第一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第二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参编单位:中国

7、成达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苏秦、胡 晨、董继军、吴绍平、张晓鹏、秦新才、范慰颉、王秀云、张晋峰、文科武、王延宗、张发有、陈永亮、何龙辉、王惠勤、张晋武、李 生、汤晓林、林 融、吴如璧、郭昊豫、朱晓明、何跃华、钱徐根、李 佳、邹喜权、秘义行、杜 霞、王宗存、王文清、曹 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目次1 总则1 2 术 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9 4.1 区域规划9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144.3 厂内道路234.4 厂内铁路24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265.1 一般规定26

8、5.2 装置内布置265.3 泵和压缩机34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35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365.6 钢结构耐火保护405.7 其他要求466 储运设施486.1 一般规定48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48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53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576.5 灌装站59 6.6 厂内仓库607 管道布置627.1 厂内管线综合63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62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658 消 防68 8.1 一般规定68 8.2 消防站68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698.4 消防用水量70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738.6

9、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75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768.8 蒸汽灭火系统778.9 灭火器设置78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798.11 建筑物内消防818.12 火灾报警系统839 电 气86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869.2 防雷86 i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3 静电接地86附录 A 防火间距起止点88 本规范用词说明89ii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结合”的理念,做到设计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消防监督部门人

10、员密切结合,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内容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物料及产品易燃、易爆的特性和操作条件高温、高压的特点制订的。新建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范。以煤为原料的煤化工工程,除煤的运输、储存、处理等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首先按本规范执行,当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组成石油化工企业

11、的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参见本规范 4.2.12 条文说明。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先后调查了多个石油化工企业,了解和收集了原规范执行情况,总结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对有些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吸收了国外石油化工防火规范中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并与国内相关的标准规范相协调。因此,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均应按本规范执行。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涉及专业较多,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本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均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第 1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

12、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 术语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条文说明 本术语的设施包括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或泵房、原料(成品)仓库、污水处理场、火炬等。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

13、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指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电信站、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环保监测站、中心化验室、备品备件库、机修厂房、汽车库等。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条文说明 第一类全厂性重

14、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条文说明 区域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条文说明明火设备主

15、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第 2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2.0.12 装置 process

16、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 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条文说明 装置内单元,如催化裂化装置的反应单元、分馏单元;乙烯装置的裂解单元、压缩单元等。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

17、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18 装置储罐(组)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

18、ocarbon 在 15时,蒸气压大于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条文说明 沸溢性液体主要指原油、渣油、重油等。2.0.22 防火堤 dike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第

19、 3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2.0.25 罐区 tank farm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2.0.26 浮顶罐 floating roof tank(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9kP

20、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 6.9kPa 且小于 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

21、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 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

22、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条文说明 地面火炬分为封闭式和敞开式。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7MPa 的消防水系统。第 4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 火灾危险性分类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0.1 分类。表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甲乙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10%(体积)协调,本规范对可燃

23、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 1。表 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类别甲 乙名称 乙炔,环氧乙烷,氢气,合成气,硫化氢,乙烯,氰化氢,丙烯,丁烯,丁二烯,顺丁烯,反丁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丙二烯,环丙烷,甲胺,环丁烷,甲醛,甲醚(二甲醚),氯甲烷,氯乙烯,异丁烷,异丁烯 一氧化碳,氨,溴甲烷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 3.0.2 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24、;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表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液化烃可燃液体甲乙丙类别A B A B A B 特征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闪点28至45闪点45至60闪点60至120闪点120条文说明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 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闭杯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是协调的。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

25、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 60至 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是协调一致的。2 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第 5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加工和储存的重要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比例也较大。法国、荷兰及英国等国

26、家的有关标准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单独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3 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及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

27、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将其危险性升至乙A类又太高,实际上由于泄漏扩散时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其危险性又有所降低。故本次修改火灾危险性升至乙B类。但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沸点时,一旦发生泄漏,危险性较大,此种情况下丙B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升至乙A。4 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类液体和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硫、卤素化合

28、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按闪点细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统称为“可燃液体”。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5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 2。表 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甲乙丙类别A B A B A 名称液化氯甲烷,液化顺式-2 丁烯,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式-2 丁烯,液化环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环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环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异丁烷,液化异丁烯,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胺,液化三甲胺,液化二甲基亚硫,液化甲醚(二甲醚)异戊二烯,异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异己烷,己烷,石油醚,异庚烷,环己烷

29、,辛烷,异辛烷,苯,庚烷,石脑油,原油,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异丁醇,乙醚,乙醛,环氧丙烷,甲酸甲酯,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酮,丙烯腈,醋酸乙酯,醋酸异丙酯、二氯乙烯、甲醇、异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异丁酯,甲酸丁酯,吡啶,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异戊酯,甲酸戊酯,丙烯酸甲酯,甲基叔丁基醚,液态有机过氧化物丙苯,环氧氯丙烷,苯乙烯,喷气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环己酮,冰醋酸,异戊醇,异丙苯,液氨轻柴油,环戊烷,硅酸乙酯,氯乙醇,氯丙醇,二甲基甲酰胺,二乙基苯重柴油,苯胺,锭子油,酚,甲酚,糠醛,20 号重油,苯甲醛,环己醇,甲基丙烯

30、酸,甲酸,乙二醇丁醚,甲醛,糖醇,辛醇,单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二甲基乙酰胺第 6 页 共 89 页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蜡油,100 号重油,渣油,变压器油,润滑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甘油,联苯-联苯醚混合物,二氯甲烷,二乙醇胺,三乙醇胺,二乙二醇,三乙二醇,液体沥青,液硫6 闪点小于 60且大于或等于 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 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其原因如下:随着轻柴油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柴油闪点由 60降至 4555,柴油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就由原来的丙A类变成乙B类。根据有关研究表明:柴油闪点降低以后

31、,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增加了,但其危害性后果没有增加,特别是当其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 40时,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和火灾事故后果的严重性都没有增加。因此,当闪点小于 60且大于或等于 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轻柴油的操作温度一般大于 40,此时,轻柴油仍应按乙B类。条文说明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 3。表 3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类别甲乙丙名称黄磷,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锂,钠,钾,钙,锶,铷,铯,氢化锂、氢化钾,氢化钠,磷化钙,碳化钙,四氢化锂铝,钠汞齐,碳化铝,过氧

32、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锶,过氧化钙,高氯酸钾,高氯酸钠,高氯酸钡,高氯酸铵,高氯酸镁,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钡,氯酸钾,氯酸钠,氯酸铵,次亚氯酸钙,过氧化二乙酰,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二异丙苯,过氧化氢苯甲酰,(邻、间、对)二硝基苯,2-二硝基苯酚,二硝基甲苯,二硝基奈,三硫化四磷,五硫化二磷,赤磷,氨基化钠硝酸镁,硝酸钙,亚硝酸钾,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过硼酸钠,重铬酸钾,重铬酸钠,高锰酸钙,高氯酸银,高碘酸钾,溴酸钠,碘酸钠,亚氯酸钠,五氧化二碘,三氧化铬,五氧化二磷,奈,蒽,菲,樟脑,铁粉,铝粉,锰粉,钛粉,咔唑,三聚甲醛,松香,均四甲苯,聚合

33、甲醛偶氮二异丁腈,赛璐珞片,联苯胺,噻吩,苯磺酸钠,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聚丙烯腈,季戊四醇,己二酸,炭黑,聚氨酯,硫磺(颗粒度小于 2mm)石蜡,沥青,苯二甲酸,聚酯,有机玻璃,橡胶及其制品,玻璃钢,聚乙烯醇,ABS塑料,SAN 塑料,乙烯树酯,聚碳酸酯,聚丙烯酰胺,己内酰胺,尼龙 6,尼龙 66,丙仑纤维,蒽醌,(邻、间、对)苯二酚,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双酚 A,硫磺(工业成型颗粒度大于等于 2mm),过氯乙烯,偏氯乙烯,三聚氰胺,聚醚,聚苯硫醚,硬酯酸钙,苯酐,顺酐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条文说明 设备的火

34、灾危险性类别是以设备的操作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例如汽油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甲B。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条文说明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布置在厂房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例如布置甲B类汽油泵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确切的说为甲B类,但建筑设计第 7 页 共 89

35、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防火规范(GB50016)统定为甲类。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类别设备的同一房间,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 5%时,即使发生火灾事故,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故可按火灾危险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第 8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36、侧。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条文说明 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可能对下游的重要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带来威胁。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液体

37、一旦流出厂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05 年 11 月 13 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爆炸事故中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松花江,形成了 80 公里长的污染带,污染带沿江而下,不仅给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渔业生产等构成了威胁,而且殃及中俄边界的水源。但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厂区,需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如设置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设施,确保泄

38、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条文说明 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甚至工厂专用的厂外道路,也会有厂外的汽车、拖拉机、行人等通行。如果公路穿行生产区,会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隐患。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 35kV 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 不宜通过生产区;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

39、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条文说明 建在山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受地形限制,区域性排洪沟往往可能通过厂区,甚至贯穿生产区,若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和液体流入排洪沟内,一旦遇明火即可能被引燃,燃烧的水面顺流而下,会对下游邻近设施带来威胁。区域性排洪沟一般会汇入下游某一水体,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一旦流入区域排洪沟,会对下游水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某厂排水沟(实际是排洪沟)因沟内积聚大量油气,检修时遇明火而燃烧,致使长达 200 多米的排洪沟起火,所以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第 9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可燃液体和受

40、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条文说明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此类管道若穿越厂区,其生产管理与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相互影响,且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油化工企业造成威胁。同样,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会对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影响。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规定。第 10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

41、0160-2008)表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液 化 烃 甲、乙类液 可 能 携 带 可 甲、乙类工艺装置全厂性或区域性重相邻工厂或设施 罐 组 体罐组 燃 液 体 的 高或设施(最外侧设要设施(最外侧设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厂 国家铁路线 外 (中心线)铁 厂外企业铁路线 路 (中心线)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厂 高速公路、一级公外 路(路边)公 其他公路 路 (路边)变配电站(围墙)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通航江、河、海岸边 地区 原油及成品油埋地 (管道中心)输油

42、液化烃 管道 (管道中心)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罐 外壁)150 120 55 45 55 35 25 80 1.5 倍塔杆高度 50 25 30 60 30 70(罐外壁)100 70 45 35 45 30 20 50 1.5 倍塔杆高度 40 25 30 60 30 60 架火炬(火炬中心)120 120 80 80 80 80 60 120 80 80 80 60 80 60 120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100 50 35 30 35 30 20 40 1.5 倍塔杆高度 40 20 30 60 30 60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25 70 2

43、5 25 30 60 30 60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 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 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 25m;8 表中“”表示无防

44、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条文说明 第 11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1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1)根 据 美 国 石 油 协 会 标 准 API RP521 Guide for Pressure-Relieving and Depressuring Systems(泄压和降压系统导则)和一些国外工程公司关于火炬设计布置原则,可以考虑在火炬辐射热强度大于 1.58 kW/m2的区域内布置一些设备和设施,但应按照表 4 的要求检查操作人员工作条件,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表 4 火炬辐射热对人员影响(不

45、包括太阳辐射)辐射热强度q(kW/m2)1.581.742.332.904.736.31 9.46 11.67裸露皮肤达到痛感的时间(s)604030168(20s 起泡)6 4条件人员穿有适当衣服可长期停留的地点无热辐射屏蔽设施,操作人员穿有适当防护衣时,可停留几分钟的地点。无热辐射屏蔽设施,操作人员穿有适当防护衣时,最多可停留1 分钟的地点。在火炬设计流量排放燃烧时,操作人员有可能进入的区域,如火炬塔架根部或火炬附近高耸设备的操作平台处,但暴露时间应限于几秒钟,并应有充分的逃离通道。注:太阳的辐射热强度一般为 0.791.04 kW/m2。2)厂外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公众人员活动的

46、区域,火炬辐射热强度应控制在不大于 1.58 kW/m2。3)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比对人体高得多的热辐射强度。在热辐射强度 1.583.20 kW/m2的区域可布置设备,如果在此区域布置的设备为低熔点材料(如铝、塑料)设备、热敏性介质设备等时,需要考虑热辐射所造成的影响;在热辐射强度大于3.20 kW/m2的区域布置设备时,需要对热辐射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估。4)不仅要考虑火炬辐射热对地面人员的安全影响,也要考虑对在高塔和构架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影响。在可能受到火炬热辐射强度达到 4.73 kW/m2区域的高塔和构架平台的梯子应设置在背离火炬的一侧,以便在火炬气突然排放时操作人员可迅速安全撤离。5)当火

47、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 60m 至 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作了特别规定。2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第 12 页 共 89 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中液化烃罐组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采用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 至相邻工厂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

48、火间距的计算从石油化工企业内距相邻工厂最近的设备、建(构)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4 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5 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6 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设施一旦受火灾

49、影响,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当相邻工厂的设施不生产或储存可燃物质时,防火间距可减少。7 石油化工企业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8 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间距”。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

50、小于表 4.1.10 的规定。第 13 页 共 89 页项 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 可燃液体 可能携带可 甲、乙类工艺装置组(罐外 罐组(罐外 燃液体的高 或设施(最外侧设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液化烃罐组(罐外壁)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明火地点壁)6060 90709070壁)601.5D(见注2)90506040架火炬(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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