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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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txt 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08 年 10 月 21 日 15 时 40 分 88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 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

2、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五日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对项目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评估和审查。第三条 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四条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第五条 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分为节能评估项目和节能登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 3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项目称为节能登记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项目每年消耗的煤、油、焦炭、天然气、液化气、电力、热力等按照

4、国家统计局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后的总和。第六条 节 能评估项目应当由省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局)负责其他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主审查,并参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运输建筑六大类。第七条 节能登记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

5、门进行节能审查。市、县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向省工信局、省建设厅申请项目节能登记和审查。第八条 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第九条 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遵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三、节能评估项目审查办理程序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工信局或者省建设厅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内容包含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提交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

6、料。第十一条 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三)项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项目用水总量、节约用水措施和废水处理及利用情况。(五)项目主要技术路线和工艺选择,厂区和车间工艺流程的平面布置(工业类项目)。(六)项目建筑节能情况。(七)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情况。(八)能耗指标分析,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工艺)等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等主要可比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工业类项目)。(九)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十)其他与节能有

7、关的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论证时间)完成节能评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限的,经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主要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有无采用国家、地方和行业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

8、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三)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主要单位产品及可比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的国内或者国际先进水平。(四)各项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五)提出合理化的节能建议等。第十四条 节能评估专家小组或者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在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结束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含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或者完善节能分析篇(章)、节能专项报告的时间),向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第十五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专家小组或者节能评估机构提交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或者项目节能专项报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决定。项目节能

9、审查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四、节能登记项目审查办理程序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登记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材料。在省工信局和省建设厅办理项目节能登记手续的,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同上。第十七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并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项目节能审查决

10、定书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项目建设单位。五、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省工信局负责对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节能监察(测)机构对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所有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应当报省工信局备查。第十九条 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 2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项目的节能情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达

11、到节能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六、罚则第二十二条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在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二)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

12、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由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止建设,依法处罚。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省工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工信局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承担项目节能评估的专家小组专家或者节能评估机构在项目节能评估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项目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并向有关单位和相关资质管理机构通报。七、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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