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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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之附则(2009年12月30日)本附则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简称本标准)做出解释性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本标准所指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法律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

2、2条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是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推动下,由21个国家签署的地区性国际公约。公约第1条阐述了学历学位互认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第3条 2000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函(学位20002号),同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承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咨询工作。200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函,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担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咨询工作。第5条 国(境)外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机构范围主要参照中国与外国(地区)签订的国家

3、(地区)间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文凭的双边(多边)协议及院校清单。同时,学历认证需确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颁发院校是否属于其所在国的国家高等教育体系,是否系该国政府或得到该国政府授权的专业机构所承认的拥有相应学历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中国教育部于2008年5月对外正式发布的关于内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内地学生所获港澳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公告,“截至目前,我部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12所院校、澳门特别行政区6所院校在内地25省(市)招生。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招收内地自费本科生(全日制)的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

4、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招收内地自费本科生(全日制)的院校有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招收内地自费研究生(全日制)的院校有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业期满,获得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内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校所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应以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相关内容为依据。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需由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

5、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经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经该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等教育的形式根据受教育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的教育形式是指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法定工作日全日在校学习的教育形式。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是指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部分时间在校学习,其他利用业余时间或法定休息日进行学习,或者全部利用业余时间或法定休息日进行学习的教育形式,包括各种实施高等教育的夜大学、函授大学、

6、广播电视大学等。第10条 本标准在中国留学网()上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第二章 认证评估程序第11条 学历认证申请需登陆中国留学网()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进行网上申请;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可在中国留学网()上下载申请表格。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其在中国境内各地的验证点交验并提交。第12条 申请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可收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授权验证点的受理通知单。通知单上写明查询认证进度方式和认证结果领取方式等。第13条 一般来说,学历认证评估时间为15到20个工作日。当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后,验证点(包括设

7、立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验证点)将其移交至认证机构进行初审,自初审通过之日开始计算评估时间。因向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院校核查和其他原因等(如:申请者未能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认证评估时间可能会延长。认证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传真和移动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申请者认证评估时间延长的原因。第15条 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其中文翻译件、留学期间护照所有页码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有国外学习经历。在港澳地区学习者须提供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及一张两寸照片均为申请学历认证所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第16条 由于实际学习情况复杂多样,当申请者提交的信息和材料不足以使认

8、证机构完成其认证评估工作时,认证机构可随时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以便完成相关认证工作。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材料而导致认证机构得出与事实不符的认证结果,申请者须独自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后果和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出具书面认证证明后,发现其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有不相符合之处,认证机构有撤回修改认证证明或撤销认证证明的权利和义务。第17条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仔细检查本人填写的申请表信息和申请材料,并签字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对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9、、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对持假造假的处罚和需承担的刑事责任。第18条 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认证机构每份学历认证收取360元人民币认证服务费。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认证申请,每件费用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第19条 需退费的申请者可登陆中国留学网()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下载退费申请表,根据申请表上写明的程序办理相关退费手续。第20条 翻译机构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须包含翻译业务。如认证机构要求,翻译机构须就其相关资质向认证机构备案。翻译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相关规范

10、(GB/T 19363.12003)为标准。第21条 申请者可登陆中国留学网()查询各省市验证点地址及联系方式。第22条 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信息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和图表等。认证机构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在30年内保存这些材料和信息。第23条 认证机构在提供学历认证服务时,将根据认证机构与申请者达成的相关协议,对申请者的非公开信息进行保护。第三章 认证评估标准第25条1、中国于1983年12月16日签署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2、截至2009年4月30日,中国共与34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文凭的双边协议(清单附后)。3、相关国际组织

11、主要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等,专业机构系指各国从事高等教育研究、高等教育机构评估及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网络,如欧洲的Enic-Naric,美国的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加拿大的Canadian Informatio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redentials, 澳大利亚的National Office of Overseas Skills Recognition等。4、本标准参考各国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学历框架(National Qualification Framewor

12、k)。第26条1、在本标准中,“承认”系指高等院校通过定期、专门的评估程序,符合相关办学标准和国家/行业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尽管各国高等教育体制和高等教育评估方式不同,但学历认证评估考察的院校均需具有清晰明确、可供查询的被承认信息。学历认证评估需参考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及体系。当证书或文凭颁发院校所在国建有正式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时,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并运用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成果。2、当申请者实际就读院校(机构)与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机构)不一致时,学历认证评估需特别关注申请者就读院校(机构)的资质,即确认就读院

13、校(机构)是否被纳入其所在国的国家高等教育体系,是否系该国政府承认的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高等教育机构。此外,学历认证需评估考察申请者就读院校与证书颁发院校是否同属一个国家,如分属不同国家,则需充分考虑两国不同的高等教育水平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相互对应与衔接,充分考虑跨境教育的特性,使用相应的认证评估程序与工具。第27条 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名单公布于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的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该平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专门发布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动态监管的工作平台。经批准的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清单可与各省、自治区

14、、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查询。第28条 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系指申请者在获得需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之前所具有的所有与之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及相应学习经历信息,也称前置学历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前置学历的所有相关材料和信息。第29条 认证机构可通过入学标准、课程目标、学习时限、学习方式、授课方式、教学语言、学习地点、学业完成标准、考评方法等要素考察申请者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或文凭的全过程。第30条 认证机构在考察申请者在国(境)外学习居留时间时,具体依据下述原则: 1、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对课程在当地以面授方式进行学习的时间要求;

15、2、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所在国(地区)对持学生签证(注)进入该国(地区)学习的非该国(地区)永久居民的居留要求;3、学生在国(境)外的实际学习居留时间(以有关旅行证件上的出入境签章为准)。第31条 学历认证评估需考察每个申请者持有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确实符合该国对该层次学历资格的基本要求。如申请材料所体现出的实际修习学分、考试与测评结果等并未达到所在国家及院校的学位(文凭)授予标准,或申请者的实际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学习方式、授课方式等与所在院校或国家有关部门对该课程的描述不相符合,即使申请者持有真实的证书(文凭),认证机构仍有权作出不能提供认证服务的判断。第35条 认证机构可根据

16、国内外高等教育体系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学历学位互认双边(多边)协议的变化,调整学历认证的评估程序、标准乃至结果。第36条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定义,跨境高等教育为:教师、学生、课程、机构/办学者在跨越国家管辖边界的情况下开展的高等教育。其中,传统留学是最常见的方式,即学生到另一个国家以全日制、面授方式在国(境)外完成完整的学位或文凭课程,学习期间仅具有国(境)外院校的学籍。中外合作办学也是跨境教育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国法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系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系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

17、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申请者以学分相互承认方式,分别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两个(含)以上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正规课程,也是跨境教育的一种形式。认证机构须根据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政策,自主决定是否为以此种方式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申请者提供认证服务。第37条 非全日制面授学习方式系指申请者通过网络、函授、远程和业余学习等方式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第四章 认证结果第38条 认证书采用特殊纸张制作,并加有防伪标记。认证书使用中文书写。第39条 源语言,是相对于翻译的目标语而言,指申请者所学习

18、国家(地区)使用的官方语言。第40条 个体差异,指每个申请者因实际学习情况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第42条 未通过认证的申请者将收到“未获认证通知单”。“未获认证通知单”对申请者未获认证的原因进行具体说明。第43条 申请复议的申请者可登陆中国留学网()下载复议申请表格,并将表格填写完毕后传真至认证机构。申请者在收到认证结果后的6个月内可提出复议,超期复议申请将不被受理。每名申请者针对同一认证结果可免费申请1次复议。提出2次(含)以上复议的申请者,要按照认证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并按照学历认证收费标准交纳认证服务费。第44条 登陆(国外学历学位)或http:/renzheng-(港澳台学历

19、学位)认证查询系统,输入认证书持有者姓名及认证书编号,即可查询到2007年1月1日以后的相应认证书和认证书持有者照片。网上认证书仅供参考,认证书内容以纸质证书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也可书面给认证机构来函查询认证书内容。第五章 其他第45条 认证机构可自主作出对某种证书是否属于本条所列证书的判断,同时保留删减或添加证书类型的权利。第47条 相关国际公约关于学生在第二国(地区)学习获得第三国(地区)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案例暂没有具体规定,认证机构将按照下述标准顺序对是否能够对此类学历学位证书提供认证服务自主作出判断:1. 中国与外国(地区)签署的双边协议条款规定;2. 中国驻外使(领

20、)馆的意见和建议;3. 第二国(地区)和第三国(地区)的相关法律及该国家(地区)间所签署的协议;4. 第二国(地区)和第三国(地区)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规;5. 第二国(地区)和第三国(地区)相关教育机构的资质;6. 第二国(地区)和第三国(地区)相关教育机构关于相关课程的协议,及该协议在第二国(地区)的合法性;7. 第二国(地区)和第三国(地区)相关教育机构在其本国所开设课程与中国相关教育机构开设类似课程的比对研究结果。第50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本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附:中国签定的国家(地区)间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文凭的双边协议清单(截止到2009年5月)洲别国家/地区名协议名称签署年份

21、1大洋洲澳大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20032新西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教育部关于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的协议20033非洲阿尔及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19914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高教部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19975喀麦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文凭、职称和学位证书的协议19946毛里求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19927北美洲加拿大(各省)(诺瓦斯科

22、舍、曼尼托巴、魁北克、新不伦瑞克、bc、爱德华王子岛、萨斯喀彻温、安大略、艾伯塔)20058南美洲秘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学校的学位和学历证书的协定19919古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证书的互认协议200810欧洲爱尔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爱尔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协议200611奥地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200512白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证书的协议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学位证书的协议200

23、013保加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文凭、学位和证书的协议199014丹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200715德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议200216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199517法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行政协议2003/200718荷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及入学的协议200519罗马尼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24、和罗马尼亚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协议199520葡萄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200521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200622乌克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199823西班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200724匈牙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199525意大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定200526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

25、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托管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协议200327亚洲韩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大韩民国教育科学技术部关于高等教育领域学历学位互认谅解备忘录200828哈萨克斯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协定200629吉尔吉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200230蒙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199831斯里兰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互相承认学位及其他教育证书相当的协定书199832泰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泰王国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200733乌兹别克斯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关于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院校及其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文凭)及学位的协议199334越南中越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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