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集合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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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集合4篇系统是一个中文单词,拼音是zhìdù意思: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律法规、礼仪习俗等规范2.制定法律法规3.法规4.指指定等级的服装5.生产6.制造方法7.规模和风格8.监管形式9.指某些规范或法律和习俗。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系统一般是指以规则或运行方式规范个体行为的社会结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今年,我省将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个案联动机制,这是记者3月18日从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获悉的。在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方面,今年将重点开展

2、心理、安全、网络和法治四大护航工作,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心理指导与研究中心建设,大力整治校园周边治安乱点、交通违章、违法经营等现象,规范对酒吧、游戏游艺、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大力实施净网行动,整顿互联网、手机网络的低俗之风,加大违法违规网站和信息的处理,遏制色情、暴力、迷信等有害信息传播。同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挽救、社区矫正体系,壮大专业社工力量,探索延伸帮扶社会化运作模式,不断创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在建立个案维权机制方面,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加强市(州)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12355县级服务站点,及时收集、反

3、映未成年人呼声,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和学校、社区等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体系,有效建立起与12355的个案转接机制,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以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载体,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个案联动机制,实现未成年人重大个案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舆情引导,做到关口前移、实时监控、应对有效。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未成年工。3、总则3.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招工

4、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4、职责4.1 行政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4.2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4.3 各部门/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5.1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5.2 各车间,职能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5.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5.4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5、6、考核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设区、镇(街道)、村(居)三级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逐步优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的联动机制,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2334号),结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0582023),制定本指导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三级机构(以下简称三级机构),是指具备儿童福利指导、资源链接、直接服务等功能的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儿童之家

6、。第三条三级机构建设坚持儿童为本、规划先行、因地制宜、联动保护、突出服务的原则。第二章建设基础第四条布局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区、镇(街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机构的设置与布局,预留发展空间。注重资源整合,整合区、镇(街道)、村(居)各类资源,提高设施整合利用率。树立需求导向,结合推进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分类保障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依据未成年人人口分布状况、能力状况和需求焦点,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服务功能。第五条运营方式。推行三级机构社会化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三级机构的运营。第三章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第六条职能定位。区级未成年人救助

7、保护中心的职责定位如下:1.贯彻落实上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2.负责为镇(街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开展监护监督、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3.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定期探访和动态更新。4.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线,协调推进政策咨询、强制报告、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5.负责组织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建立工作跟踪机制,实行实名

8、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6.负责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的工作。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9.负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10.负责对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务。第七条规模。以区级民政部门为主体设置,依据未成年人人口分布状况、能力状况和需求焦点,建设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

9、护中心。注重整合利用资源,可依托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人员配备。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运营的方式配备人员。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并配备1名专业督导。第九条功能设施。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功能区如下:(一)行政办公区域。设置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办公室,协助民政等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受民政部门委托,指导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需求评估等工作,制定行业管理规

10、范、标准等,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等工作。设施:办公电脑3台、办公桌椅3套、文件柜1组、沙发茶几1组、打印机1台、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二)信息平台区域。设置信息平台,主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监测。设施:电脑2台、显示终端1套、会议桌1套、椅子10把、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三)个案工作室。设置个案工作室,针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的个别需求,开展个案管理、个案服务、心理辅导等服务。设施:绘画治疗器材1组、沙盘1套、置物架1个、沙具若干(多种类)、文件柜1组、卡通圆形沙发1套、相关上墙材料1组。(五)档案室。设置档案室,参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

11、发202313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留存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中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物品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设施:全自动档案装订机1台、文件柜4组、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第四章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第十条职能定位。受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指导,镇(街道)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本地区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信息动态更

12、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工作。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第十一条设施规模。以镇(街道)为主体,依据服务半径、覆盖人口情况,合理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可利用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

13、方米。第十二条人员配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同时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等积极参与。第十三条功能设置。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设置行政办公区域:(一)行政办公区域。设置行政办公区域,受民政部门委托,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儿童主任的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工作调度、总结评估。设施:办公电脑1台、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组、打印机1台、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第五章村(居)儿童之家第十四条职能定位。受区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和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指导,村(居)应当设置儿童之家,

1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1.开展村(居)儿童的评估工作。聚焦儿童发展需求、儿童困境、家庭困境、监护困境、临时困境等,开展专业评估;2.开展儿童发展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发展需求、评估结果,因地制宜开展临时托管、课业辅导、儿童阅读、儿童游戏、亲子活动等儿童发展类服务;3.开展家庭监护能力提升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监护人能力状况,开展养育指导、家庭教育、社会心理支持等家庭监护能力提升服务;4.开展儿童保护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安全需求,开展儿童安全教育

15、等自护服务;倡导社区友好环境营造,开展社区融合、暴力预防、社会倡导等服务。第十五条设施规模。以村(居)为主体,以服务半径和覆盖人口为依据,设置儿童之家。可利用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第十六条人员配备。村(居)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同时积极引进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之家运营。第十七条功能设置。村(居)儿童之

16、家功能设置以儿童发展服务为主,遵循安全性、友好性、适宜性的原则,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行政办公与个案管理区域。设置村(居)儿童之家的行政办公与个案管理办公室,加强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接受民政部门指导,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需求评估、个案管理、个案服务、心理辅导等服务。设施:办公电脑1台、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组、打印机1台、可移动屏风1套、卡通圆形沙发1套、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二)儿童活动区。以社区为依托,利用社区资源,以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为宗旨,设置儿童活动区,向儿童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和社会心理支持等一体化服务的体系。设施: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的桌椅20

17、套、多媒体影像设备1套、身高体重测量器1套、各类玩具1组、各种运动设施若干、各种小型音乐设施若干、相关制度上墙材料(儿童之家活动注意事项、安全须知、紧急疏散路线等)1组。(三)儿童阅读区。围绕0-3岁、3-6岁、6-12岁、12-18岁等不同年龄段的发展需求,设置儿童阅读区,采用互动式、主题式等方式,开展分龄阅读。设施:各类绘本若干、儿童图书若干、书架4组、书桌10张、椅子10把、相关上墙材料1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范由环翠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范为试行规范,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18、以下简称区未保委)的职能作用,明确区未保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浦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更名等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未保委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

19、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本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第三条区未保委设主任1名,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若干名,由区未保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区未保委主任批准,区未保委印发通知。第四条区未保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承担区未保委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未保办工作规则中明确。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未保办主任,负责区未保办全面工作;区未保办另设兼职副主任若干名;区未保委

20、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办联络员。区未保办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区未保办备案。第五条区未保委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三)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措施、标准等;(四)统筹协调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五)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21、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街道和各相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六)总结、推广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绩效考核、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七)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街道强化督办问责;(八)完成国务院未保领导小组、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未保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第七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事项,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22、。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出席会议人员为区未保委全体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第八条区未保委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项或专门问题,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参会人员由区未保

23、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第九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纪要,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批后,印发区未保委成员单位。第十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未保委报告。区未保办负责跟踪督办。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未保委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抄送区未保办。向区未保委报送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由区未保办统一签收。除领导

24、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报送公文。第十一条区未保委文件由区未保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第十二条区未保办具体工作经费由区民政局承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区未保委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条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二条区未保办设主任1名,

25、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函告区未保办备案。第三条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承办区未保办日常工作。第四条区未保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牵头组织、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等;(三)组织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归口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应急事件处置、纠纷化解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四)牵头研究提出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五)承办区未保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区未保委、区未保办日常公文处理工作;(六)负责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七)承办区未保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实行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未保委全体会议。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

27、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落实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研究讨论拟提交区未保委审议的事项。通报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由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第六条牵头组织和具体落实安全事件上报、联合调研、情况通报、专题研究

28、、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安全事件上报。负责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报送工作。根据事件类型、伤害情况、社会影响等对突发事件分类上报市未保委、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未保委领导、区未保办领导。相关街道将事件基本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区未保办,并于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专报区未保办。区未保办按有关要求逐级专报至市未保办,并视情为街道处置工作协调资源、提供支撑。具体处置流程参照黄浦区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联合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领域、某项主题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未保委。联合调研可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可由区未保办组织,也可由相关成员单

29、位组织。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情况。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残联、区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未成年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交流,改进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区未保办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动态监测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对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平台推送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置。专题研究制度。牵头对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视情形

30、成工作报告报送区未保委。个案会商制度。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等单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多部门联动处置的情况,启动会商流程。督查督导制度。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要求及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第七条区未保办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成员单位需要向区未保委报送的公文,由区未保办履行公文处理程序。第八条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确定。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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