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权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计划.docx

上传人:ylj18****70940 文档编号:74278462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权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计划.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2023年[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权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计划.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权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计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权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计划.docx(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生育权保障”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2、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宪章(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专制政权,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

3、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

4、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

5、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

6、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23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

7、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

8、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