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7_T 99-20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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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407/T9920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建筑构造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日常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照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参考本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

2、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4287(所有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31247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

3、义适用于本文件。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注:相关性能应符合GB177612018中的4.1要求。1DB4407/T9920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按停放区域分为建筑外场所和建筑内场所,按建(构)筑物种类分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attachedelectric

4、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open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此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建筑内地坪地面低于室外地坪地面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semi

5、-underground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garage地下建筑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lot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且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外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充电设施chargingfacility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注:如低压开关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包括配电系统、配套设施、充电设备等。充电柜chargingcabinet固定连接至交流

6、或直流电源,并将其转为直流电源,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集成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管理系统、通信模块及配套附件的成套电器柜。2DB4407/T992022充电器charger专门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所配置的一种充电设备。4总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a)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b)不应设

7、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c)不应设在有可能积水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可能积水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d)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或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如选址确实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50016和GB50058的规定;e)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f)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g)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

8、库、停车场内;h)不应在场所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i)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应采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依法利用公共用地,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老旧住宅区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

9、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主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库、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10、车场应划分专门的集中充电区域。3大于1500m;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DB4407/T9920225建筑构造和防火分隔要求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楼板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隔开。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并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完全分隔。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在地上

11、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22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同组电动自行车的车位宽度不宜小于0.8m。电动自行车停放

12、充电场所门窗、墙壁、顶板(棚)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并符合以下要求:a)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确保疏散安全;b)充电设施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c)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6安全疏散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门禁系统时,应确保断电后疏散门处于可开启状态,或设置紧急开门装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

13、加25%。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外开启。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建筑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建筑内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不应与建筑其它部分安全出口共用,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且应与建筑内其它防火分区通过防火墙完全隔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少于1m的防护挑檐。建筑内充电柜

14、设置区域与建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m。4DB4407/T9920227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一般规定7.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974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其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7.1.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确定。7.1.3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84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灭火设施。7.1.4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条件充足的宜按GB50084的要求设置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1.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配置A、B、E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电动自行车的电路部分灭火宜采用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7.1.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30m。7.1.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h可视监控设备或远程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图像能在电子监控设备上实时显示;b)图像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c)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7.1.8电动自行车

16、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7.2.1所在建筑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符合以下规定:a)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b)除应按照GB50016和GB50067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c)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20517的规定;d)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14287(所有部分)的规定。7.2.2

17、应设排烟设施,并符合以下规定:a)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墙面的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b)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文件的规定。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7.3.1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符合以下规定:a)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20517的规定;b)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14287的规定。7.3.2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18、制作,5DB4407/T992022通风设备宜选用低噪音型。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7.4.1所在建筑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符合以下规定:a)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b)除应按照GB50016和GB50067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c)有条件的宜采用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20517的规定;d)有条件的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14287的规定

19、。7.4.2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通风设备宜选用低噪音型。8电气要求电气线路及充电装置8.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含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DL5027的有关规定。8.1.2场所电气设备应该按GB51348的要求设置接地系统。8.1.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配电箱应设总开关电器,并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8.1.4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每个插座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宜超过10个。8.1.5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

20、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8.1.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或插座处设置在室外时,配电箱、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并加装防雨罩。8.1.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使用独立阻燃电线电缆,所使用电线电缆应符合GB31247的要求,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确保其具备与场所内其他设施用电分表计量条件。8.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8.1.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8.1.10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柜体需要具备防火能力。充电柜单仓

21、壁厚不低于1.2mm,柜门具备防冲击能力,单仓电池事故不能影响其他单元的充电安全,且不造成二次事故。8.1.11充电柜与电动自行车之间间隔不宜小于2m,充电柜应设置泄压孔,泄压孔不应面向通道及停放的车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8.2.1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符合GB13495.1和GB17945的规定;6DB4407/T992022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和间距符合GB5001

22、6的规定。8.2.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8.2.3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3495.1和GB17945的规定。9日常管理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其管理服务对象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未设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

23、居民区,由各社区工作站负责协调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等负有管理职责的主体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从业资格的电工实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易燃可燃物,不应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依据产品说明及时更换电池。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等负有管理职责的主体应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场所电气使用和着火后的紧急处理和疏散的消防宣传,且每年不少于2次,宣传内容包括:a)严禁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b)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c)周围严禁有可燃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d)严禁乱拉乱接充电线路或长时间充电;e)严禁在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群租楼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f)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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