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集团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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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XX有限责任公司 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根据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公司任命或推荐的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经营者),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第四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目标原则。经营者的考核与企业效益及工作目标完全挂钩;二、发展原则。坚持

2、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杜绝短期行为,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三、职责对等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研究决定经营业绩考核重大事项.2 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挂靠公司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实施,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提出考核指标,执行考核结果,进行考核监督.第六条 下属企业要加强对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配合公司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第三章经营者职责 第七条 公

3、司对下属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其具体经营目标和考核内容透过公司总经理或下属企业董事长与经营者签订的经济责任书予以确认.第八条 经营者签订经济责任书后,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通过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理,推进科技进步,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企业效益,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凡按规定应摊销、提留的各项费用,必须摊足、提足,不能作挂账处理。二、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所属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绝不允许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公司具有追溯权.三、企业有关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

4、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 3 大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五、必须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六、各种费用开支不许突破年度财务预算。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构建和谐企业,做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环境卫生污染,不发生责任事故。第四章考核指标的确定与计算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确定与运用 一、公司对下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包括经营者经济责任书中确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者工作职责以及工作任务。

5、具体划分为:利润、生产产量、主要技术指标、内控管理指标.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金属回收率、“三率”、单耗等,内控管理指标包括管理费用控制率、资金回笼率,以及企业年度重大管理目标任务等。二、考核指标与经营者月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挂钩考核。第十三条 经营目标的确定 一、月度生产经营目标以公司下达为准。每月由下属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其他考核指标,自行分解设定,每月28日前将下月生产经营目标报公司企业管理部 4 门和生产管理部,经公司讨论后,在次月日前下发(生产指标由生产管理部下发,其他指标由企业管理部下发)。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以与各公司签订责任书中所确定为准。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原则

6、上不予以调整。在经营年度当中,如遇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和经营者均可以提出调整经营目标的要求,调整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薪酬的构成与确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薪酬由公司根据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规模、员工人数、管理难度和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与平衡后确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的薪酬由月工资和年终奖励两部分组成。月工资总额由月基本工资(占月工资总额7)和月绩效工资(占月工资总额30%)构成。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经营者的月工资标准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控股公司经营者的月工资标准由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年终奖励。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经营者的年终基本奖励基数由总公司决定,控股公司经营

7、者的年终基本奖励基数由该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六条 月绩效工资的核定 月绩效工资按产量、利润、主要技术指标挂钩考核发放,其计发如下:月绩效工资=月基本绩效工资月绩效系数 5 一、月绩效系数的确定,月绩效系数=月考评系数调整系数。月考评系数的确定,公司将根据下属企业的不同情况和条件,对各项考核指标赋予不同配分,然后逐项打分,考核得分按实际得分/10折算成考评系数.1、月度综合考评计分表 考评项目 考核指标 考评权重 考评办法 一、利润指标 60 实际完成计划指标权重*100 二、主要生产指标 20 实际完成/计划指标*权重*100 三、主要技术指标 20%按考核指标完成比例计算 合计 10 2、考

8、评计分标准:各公司上报的生产指标、利润指标与实际完成的差异在10以内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计分;如超出 1%以上的,超额部分考核时不予计分;如该公司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提高产量和降低成本费用不在此限定中,但必须有书面依据.各个考核指标加分上限原则为配分的 050 倍,但如产品销售价格预算价格、或销售价格增涨幅度低于销售毛利增涨幅度,利润超额完成的,加分上限为配分的 1 倍;减分下限为配分额,即最低分为 0 分。如产品销售价格预算价格、或销售价格增涨幅度低于销售毛利增涨幅度,利润完成的,而当月/年度生产量未完成的,对生产指标的考核扣分减半.6 当一项考核指标涉及多个指标考核的,以综合完成比例计分

9、。月度考评系数原则上封顶。3,但如产品销售价格预算价格、或销售价格增涨幅度低于销售毛利增涨幅度,利润超额完成加分不限。(二)月度调整系数的确定 1、主要目标单耗指标连续三个月完成的,每项增加当月绩效系数%,此项增加上限为20。2、公司认定列入月度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每项扣当月绩效系数减%,最高扣减上限为10.二、月度绩效系数的调整 1、当月利润指标为正数时,如当月实现盈利,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依据调整当月绩效系数,即:当月利润指标完成比例低于50%(不含0)时,当月绩效工资系数上限为1;当月出现经营性亏损的,当月绩效工资系数上限为.50;当月亏损达目标利润50%(不含)以上,取消当月绩效工资。2

10、、当月利润指标为负数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依据调整当月绩效工资系数,即:当月亏损超过目标50%(不含50)时,当月绩效工资系数上限为1;当月亏损超过目标10%(不含)以上,当月绩效工资系数上 7 限为0。;当月亏损超过目标150(不含)以上,取消当月绩效工资。第十七条 年终奖励的核定 年终奖励与产量、利润、主要技术指标挂钩考核计发,其计发如下:年终奖励额=基本奖励额奖励系数调整额(一)年终奖励系数的确定.月度绩效系数汇总/.(二)年度绩效系数调整 1、当年利润指标为正数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依据调整年终奖励系数,即:当年利润指标达到或超过公司目标的,年终奖励系数增加0.2倍;当年利润指标完

11、成比例低于5%(不含50)时,年终奖励系数上限为1;当年出现经营性亏损的,年终奖励系数上限为.50;当年经营性亏损达目标利润50(不含)以上,年终奖励系数为零。2、当年利润指标为负数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可依据调整年终奖励系数,即:当年实现减亏2%或盈利的,年终奖励系数增加为1倍;当年亏损超过目标0%(不含0)时,年终奖励系数上 8 限为;当年亏损超过目标100(不含)以上,年终奖励系数上限为.50;当年亏损超过目标50%(不含)以上,年终奖励系数为零。二、调整额指各企业经营者因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而受到公司特别奖励或因其他考核指标未完成而被扣罚。1。年度主要目标单耗指标完成的,每项奖

12、励年终奖励基数的5%,此项奖励上限为年终奖励基数1%;。年度内控管理指标未完成的,每项扣年终奖励基数5%。第十八条 其他激励 在同行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下属企业没有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但积极主动地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较好,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没有发生属于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等责任事故,可按个月的薪酬给予激励.第六章考核方式与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下属企业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一、年度结束,公司内审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对下属企业考核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二、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对企业当年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13、,结合审计报告,评定各企业经营者完成生产经营责任制经济指标得分结果;9 三、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对经营者完成经济指标以及评议得分结果,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各企业经营者年度薪酬总额的建议方案,报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审定;四、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收到考核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向公司或下属企业董事会提出申诉,由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裁定。第二十一条下属企业应保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真实、可靠,要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同时加强资产经营考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公司有追索权,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者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将追究其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内离任的经营者,如属于公司内部调动,待年度考核完毕,按任职时间结算其年终奖。第二十五条 年度生产经营责任书考核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补充、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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