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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2、附件 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4机场等。1.3 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1.4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
3、亡。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体系框架 2.1.1 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
4、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2.1.2 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3.1.1 级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1.3 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级应急响应。3.1.2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