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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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注册)第 01 讲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第一篇 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 第一章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第一节 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 X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建设各方职责、设计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奖罚、附则等八章。2/63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

2、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3、),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在同一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不得承包工程,原则上不得承担监理,确需承担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二、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3/63 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除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

4、行)具体规定了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1.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

5、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的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4/63 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的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2.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

6、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4)组织设计交底;(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8)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9)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装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3.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

7、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 X 中的质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5/63 规程规 X 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6)进行设计交底;(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

8、、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4.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5)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6)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

9、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各方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6/63 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10、: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三、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 1.设计质量管理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设计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1)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2)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与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与无勘测设计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测设计。在设计单位内部,严禁未经设计单位法人代

11、表书面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承接勘测设计任务。7/63(3)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4)设计报告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洪水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导流和施工期度汛方式、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上述重大问题方案选择和研究计算成果的正确性,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5)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

12、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按技术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6)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7)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 X 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8/63(8)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的原则进行。工程规模、洪水标

13、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9)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10)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

14、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11)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法人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9/63 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12)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

15、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2.施工质量管理(1)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采用 GB/T 19000 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2)项目法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正、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

16、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3)招标时,施工单位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10/63 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4)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电工程专业特点的项目。(5)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6)水电建设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

17、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 30%。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质检人员应有职有权,专职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8)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一般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相适应的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

18、核合11/63 格后上岗;需承担特殊技术工种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9)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和造价三控制中,应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 X 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止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3.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1)材料和设备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2)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造型负责。选型时

19、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 X 和标准,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并邀请设计、采购、监理、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3)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招标。招标时,采购单位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供货业绩进行审查,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性能参数、驻厂监造、出厂检验、分包制造和技术服务等有关条款。12/63(4)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5)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

20、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6)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7)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8)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数量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完美的管理责任制。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9)项目法人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

21、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合同文件资料;2)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3)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4)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5)保管、保养记录;6)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7)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4.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 13/63 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1)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2)对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中应有明确的要求。在投标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对保证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措施作专题设计或说明。投标单位在施工措施和报价中必须

22、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评标时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3)施工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重要设备的制造商应按合同的技术条款编制专门的工艺设计及外观设计,经采购单位审查后进行制造,在监造和验收过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返工。(4)水电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5)水电工程验收

23、时,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必须作出评价。在质14/63 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四、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1)水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事故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2)施工准备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组合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3)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

24、实施“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规 X 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终检。(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终检结论的签认编者注,下同)(4)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终检,并签署终检意见。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5)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15/63 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

25、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6)工程阶级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经贸委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 号)执行(中华人民XX 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己于 2000-11-03 发布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编者注,下同)。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计划安排、及时报送请验报告,并督促监理、设计、运行等单位各自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7)工程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五、水电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

26、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应接受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16/63 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3)监督、指导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

27、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3)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4)参加重要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5)组织有关水电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6)负责水电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考核工作和质量巡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7)质量监督总站实行质量巡视制度。质量监督总站聘任巡视员,共组织巡视组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质量巡视工作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巡视实施细则执行。(8)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按委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0.5-1.5收取,主要用于聘任质量巡视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质量监督机构办公用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费用。收取

28、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造价。(9)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列入本地区建设计划或在本地区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质量监督总站制定其工作原则,并报质量监督总站核备。第二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概述 1.基本概念 17/63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概述 水利工程具有投资多、规模大、建设周期长、

29、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质量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同时,水利工程施工受气候、水文条件影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于 1997 年 12 月 21 日颁发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7 号)。凡在中华人民 XX 国境内(不包括 XX、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 XX 地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建筑法,国务院于2000年 1 月30日制定并颁布了 建设工程质

30、量管理条例。二、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18/63 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 号)中指出,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下,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水利工程属于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31、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三、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

32、管理职责与义务 19/6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哪个参建主体出了问题,哪个建设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譬如,如果建设单位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工程,或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或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或导致重大事故。因此,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有关各方对其本身工作成果负责。1.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

33、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20/63 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

34、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中华人民 XX 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X 围,水利工程一般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一般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因此应该通过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权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2.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中华人民 XX 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 X 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 号)中强

35、调,对于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21/63 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之一,是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也是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项目法

36、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准则、工作的服务特性、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均作出了规定。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 X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2)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

37、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22/63(5)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6)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为进一步规 X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水利部 2003 年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 X(SL288-2003)。3.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

38、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 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X 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

39、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X 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23/6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 X 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40、。(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 X 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4.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24/63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

41、建、改建活动的单位。施工单位是实施设计文件的活动主体。施工活动是按照合同、规 X 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建造、设备安装,建造具有使用价值工程实体的活动过程。因此,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管理行为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起保证作用。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 X 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4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25/63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 X、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

43、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5.材料、设备采购方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属于 中华人民 XX 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X 围。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这些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44、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中华人民 XX 国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这些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26/63 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

45、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可以根据合同由建设单位采购,也可以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

46、、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27/63 得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

47、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地方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X 围内

48、,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28/63 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 X 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XX 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

49、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 X 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

50、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29/63 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根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 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22 号,下同),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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