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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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三篇第1篇: 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今,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

2、)、材料采购招标代理。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每年验证一次。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年检时间和要求

3、,提交相应资料,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在证书年度考核栏内加盖年检章。 第五条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代理机构现状; (二)代理机构年度代理工作业绩; (三)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 (四)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与社会资信等; (五)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第六条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自检报告; (二)代理机构年检申请表; (三)代理机构在上一年度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凭证; (四)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五)上一年度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六)代理机构资格

4、证书(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年检程序 (一)代理机构进行自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本办法第六条应提交的资料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作出年检结论。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代理机构建立管理档案,对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及执业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依据。 第九条代理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

5、务转让他人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六)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七)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年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或代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

6、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或代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的80; (二)在过去一年内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四条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资质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暂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暂定资质代理机构年检合格,可以申请转为乙级资质等级;乙级代理机构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等级。 第

7、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如该代理机构一年后重新中请资质,应当按照代理机构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第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外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业务承

8、接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委托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并由委托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理人盖章签字。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编制标底; (七)组织开标、评标; (八

9、)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

10、单位公章及招标代理人员专用章或签名。 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委托的招标事宜后,委托人应当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如实填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一式二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各一份。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协助; (二)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四)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五)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六)依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11、; (三)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2篇: 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使用范围是集团公

12、司招标代理机构准入名单,使用标准是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特点由招标办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核确定。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公司招标代理业务管理,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承接项目,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附签公司协作企业廉政合同。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后,要积极制定有关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经委托人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从事招标代理

13、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干扰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监督及考核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及考核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监督组负责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全程监督工作。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项目单位反馈、年度考核、发放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每年度对使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评定。 (一)招标活动结束7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服务评价。 (二)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质量、服务效率、职业道德、资料整理等方面,公司招标办负责

14、牵头,招标领导小组监督组配合。 第十三条经核实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列入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并向上级单位上报: (一)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进行实质修改的; (四)有串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等行为的; (五)被行业主管部门有不良行为记录者;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及其以上处罚的。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

15、转让代理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

16、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17、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

18、、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

19、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

20、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临安市招标办根

21、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

22、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

23、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23年临安市共有105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38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结论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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