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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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之间;会计师责任保险始于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始于1932年。责任保险的险种发展返回第1页/共69页一是契约责任阶段,它强调在处理责任事故时以受害方与致害方存在着直接的契约或合同关系为前提;二是过错责任阶段,它强调在责任事故中只有当致害人对受害人的伤害负有故意或过失责任时,才承担起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三是绝对或严格责任阶段,即只要受害人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均可以从实施行为的另一方面获得经济上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原则的发展 返回第2页/共69页2、责任保险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切可

2、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第3页/共69页3、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第4页/共69页4、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每次责任事故赔偿限额。(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第5页/共69页考虑因素: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

3、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等。5、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第6页/共69页二、责任保险的险别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7页/共69页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一种保险。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返回第8页/共69页案例某日,一孩童随母亲在商场消费时,小孩不慎从商场电梯转弯口跌落,造成脑干受损死亡。因该商场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小孩父母3万元保险金

4、。但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小孩的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商场认为,商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问商家的观点理由充分吗?第9页/共69页 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返回第10页/共69页产品责任保险主要特点:1 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只承担因产品导致的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损失。2.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商场、宾馆自制品

5、除外)3.产品责任事故发生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第11页/共69页保险期限:通常年,承保的责任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不论产品何时生产或销售,保险人只对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产品事故负责。返回第12页/共69页案例 啤酒瓶爆炸赔偿案【案情】某啤酒集团公司2005年5月1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期限一年,规定每次事故限额2万元,该限额确定为因产品责任事故导致消费者的人身伤害,不包括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2005年8月2日,高某购买该啤酒集团公司生产的啤酒宴请朋友,用专用工具打开啤酒瓶盖时,突然发生啤酒瓶爆炸,当即炸伤高某眼睛及手臂,去医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15 000元

6、,高某向该啤酒生产厂家索赔医药费及误工费20 000元。第13页/共69页案例 啤酒瓶爆炸赔偿案 8月5日类似啤酒瓶爆炸事件也发生在张某身上,炸伤其眼睛,张某向啤酒生产厂家索赔医药费、误工费共22 000元。该啤酒集团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告知投保产品出险,要求按规定赔偿每次事故限额2万元,共赔偿该公司4万元。第14页/共69页案例 啤酒瓶爆炸赔偿案【处理结果】按照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方出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伤害或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本案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一次事故损失2万元。第15页/共69页案例 啤酒瓶爆炸赔偿案【分析】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

7、,发生爆炸的啤酒瓶属于同一批产品,按照产品责任保险合同赔偿处理条款规定:投保方出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将发生的啤酒瓶爆炸事件作为一次事故赔偿2万元,其余的损失应由投保人自负。保险公司与投保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及时支付2万元赔款。第16页/共69页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构成雇主责任保险的前提条件3、雇主责任保险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第17页/共69页雇主责任保险的范围被保

8、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含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而致使所雇员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第18页/共69页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1、雇主责任保险基于雇主疏忽、过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不考虑雇主是否过错,只要不是雇员故意行为引起伤残,均可得到相应保障。2、雇主责任保险为商业保险,自愿性,雇主缴费;工伤保险为社会保险,强制性,企业缴费。第19页/共69页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职业责任保险的险

9、种 4、职业责任保险返回第20页/共69页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返回第21页/共69页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不论导致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返回第22页/共69页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第23页/共69页案例某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万元,在保险期间,该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

10、,结论为“胎儿性别为女性”,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婴,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第24页/共69页受害方认为:医院行为是严重失误。因为孕妇患“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该病传男不传女。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死亡且无医可救。因此,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院方: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只承认是一般医疗差错,如果不是受检者有特殊家族病,并无实际损害。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院方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第25页/共69页1999年3月26日下午6时,某市一饭店正在营业。饭店的服务

11、员陈某,从厨房端菜到餐厅,当走到大厅靠墙边时,一幅挂在墙上的长90厘米、宽70厘米、重约10千克的画突然掉落,碰到陈某的头部,陈某头部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陈某住院观察治疗,花去医疗费4360元,此笔费用由饭店所有人支付。该饭店投保了场所责任保险,饭店的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陈某在饭店内因意外事故发生而受伤,既然己经保了险,保险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问: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第26页/共69页第二节 信用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含义保证保险的类型信用保险的含义信用保险的类型第27页/共69页1、保证保险的含义含义:是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

12、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当事人:保证人保险人被保证人义务人,投保人权利人受益人第28页/共69页 A、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以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对买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保证保险的类型第29页/共69页 产品责任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 第30页/共69页1 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2 赔偿范围不同。产品责任保险不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而是赔偿产品引起的损害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赔偿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本身的损失,而不负责由于产品导致第三方的损害责任。第31页/共69页3 责任承担者与受损

13、方的情况不同。在产品责任险种,责任承担者可以是以产品事故责任有关的任何一方,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或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产品质量保证险责任方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中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方仅为合同当事人中质量违约方的相对方,而非任何其他第三者。第32页/共69页B、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因被保证人(雇员)行为不诚实而使权利人(雇主)遭受损失时,由保证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雇主权利人(投保人)雇员被保证人(或投保人)标的雇员的诚实信用第33页/共69页承保范围: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骗或不忠诚行为(贪污、挪用款项、伪造帐目、偷窃钱财等)而导致权利人(雇主)直接经济损失

14、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承保方式:指名和不指名两种。第34页/共69页案例1998年初,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护肤用品专柜特卖活动月。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名小姐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一天,该公司急需将20箱护肤用品,价值五万多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当时正值下午4时,公司送货车辆均已外出未归,活动现场又急等要货。为此,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并再三吩咐其随车押货到指定的商场,同时联系商场专柜售货组派人在商场门口接货。但数小时过后,在商场门口接货的人员却始终未见随车押货的推销员A的踪影。第35页/共69页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

15、的手机号码与推销员A联系,可是一位回电话的男士声称是机主,却根本不认识业务员要找的推销员A。由于公司招聘资料只有推销员A的手机号码及一般个人资料,该公司一时无法找到推销员A的下落。发现这批货物己遭不测后,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人员调查发现推销员A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实际机主身份不符,同时,推销员A在人才市场所留下的身份证及姓名、地址也有不少疑点。对于此案,公安部门虽然对所有的线索作了进一步的追查,但终究没有明确的结果。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需支付赔款吗?第36页/共69页保险公司接到受损公司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

16、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雇佣推销员A对其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推销员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第37页/共69页C、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是承保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分类:建筑保证保险、完工保证保险、供给保证保险。第38页/共69页3、信用保险的含义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第39页/共69页A、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

17、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的保险。以进口商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承保的风险:商业风险 和政治风险 4、信用保险的类型第40页/共69页B、投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保险责任:战争险、征用险、汇兑险。第41页/共69页 第八章 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第42页/共69页2003年1月5日下午3时,被保险人刘某与他人在家赌博,忽闻派出所上门查赌,情急之下,刘某就从窗口跳了下去。丈夫摔死后,刘某的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两张意外保险单,理赔金额共15万元:一张是A保险公司的保单,另一张是

18、B保险公司的保单,两份保险都是刘某单位购买的。刘某的妻子拿着这两份意外保险单找到了这两家公司。经过调查,两家保险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拒绝了赔偿要求。?第一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43页/共69页意外伤害三重规定:1.有客观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外来的、突然发生及不可预见的2.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3.意外事故与人身伤亡结果之间有内在、必然联系。一、意外伤害返回第44页/共69页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返回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由于遭受意外伤害事件,致使其身体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第45页/共69页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承保的条件一般

19、较宽。保险期限较短。净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返回第46页/共69页不可保意外伤害:犯罪活动、寻衅斗殴、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所致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战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核辐射、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四、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项目返回第47页/共69页(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残废或死亡。(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五、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构成要件第48页/共69页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保险期限责任期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

20、发生在保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险期内,而其在遭受了意外伤害之后的一一定时期内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为责任期限。(责任期通常为90天,180天,360天)返回第49页/共69页案例一 被保险人俞某于年月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医院急救。入院后他在给予心脏按压、电击复律等抢救措施后苏醒,于年月日好转出院。出院时被保险人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尚可,除四肢肌力较差外,无其他明显异常。由于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园的游园月卡,而在购月卡时同时投保保险公司“旅游景点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

21、请。第50页/共69页保险公司在接到该理赔申请后,经调查研究,认为暂时不符合理赔条件,请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满天后作伤残鉴定。同年月日,被保险人因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入住该市乙医院,第二天患者本人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并于出院回家后的当天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于年月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中,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因此,保险公司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年月日雷击事故发生前因“咳嗽、乏力三月”入住该市丙医院,检查示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第51页/共69页A保险公司对本案的理赔出现了争议,具体有三种意见:

22、一、拒赔。持拒赔意见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而“肺癌”是疾病,不属意外伤害,因此,A保险公司应该拒赔;二、全额理赔。持全额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但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后180天内死亡,在无法判断雷击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因此,A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三、比例理赔。持比例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事实上也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但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前已确诊“肺癌”,因此,应该认为被保险人是在“肺癌”和雷击两种原因的作用下死亡的。

23、所以,本案应根据“事故寄与度”原则,确定理赔比例。第52页/共69页一、概念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第二节 健康保险第53页/共69页那些属于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先天性心脏病 食物中毒遗传性疾病老年性听力下降老年性骨关节退行性病变 第54页/共69页健康保险中的“疾病”所指:1.疾病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由身体内在的生理原因所致2.疾病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疾病是由于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第55页/共69页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赔付具有变

24、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多为短期合同。易发生道德风险。二、健康保险的特点返回第56页/共69页(一)免赔额条款 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不予赔付。三、健康保险的若干特别规定第57页/共69页 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到保险人可以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一段时期。短期健康险(1年内)等待期90天长期健康险(1年以上)等待期180天(二)观望期条款第58页/共69页称为共保比例条款,保险人对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采用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的方式。(三)比例给付条款第59页/共69页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有最高限额规定。(四)给付限额条

25、款返回第60页/共69页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 住院保险 手术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 特种疾病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四、健康保险的种类返回第61页/共69页案例洛阳市个体业主刘某,1998年1月18日,在保险公司为其子办理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万元,并在投保人栏内签了名。在此后的3年里,刘某按合同规定相继交纳保费共计1782元。2001年4月7日-4月11日,刘某之子因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住院治疗。此后随着病情的发展,刘某的儿子又转到洛阳医专附属医院治疗。第62页/共69页同年5月30日,刘某以父亲身份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其子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审核了刘某提供的其子病历材料,经过核查认为符合

26、赔偿条件,于当年6月19日支付了4万元的保险金。同年12月,刘某之子因病身故;2002年1月,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色夕阳养老金12万元。第63页/共69页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子的金色夕阳养老金保险是刘某于2001年3月5日给其子办的,与其子患病仅相隔了1个月。随即,洛阳分公司理赔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后,使案情有了重大发现。原来,早在1995年8月14日,刘某之子就患了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且在解放军第150医院住院治疗。刘某不仅2001年为其子投保过程中隐瞒了其子的病史,且对2001年住院的新安县医院和洛阳医专附属医院隐瞒其子的病史,致使在第一期理赔金的调查中蒙混过关。针对此情况,国寿洛阳公司要

27、求刘某偿还已赔付的4万元,刘某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未果,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第64页/共69页案例:8年后体检没病状告保险公司1996年8月份,某市某单位的职员孙先生,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被告知体检结果说,孙先生患有高甘油三脂血症,需要治疗和保险。孙先生感到自己患了这个病,从长远考虑应该做个保险,他就决定上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之后,孙先生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期限19年,保险金额50000元,年缴保险费2025元,其中包括职业加费100元,弱体加费350元。这350元的弱体加费是因为孙先生被查出患有高甘油三脂血症,所以双方才约定的。合同签订后,孙

28、先生依约定向某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这一交就是8年。第65页/共69页2005年8月,孙先生在例行的退休体检时,被告知并无高甘油三脂血症,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孙先生当时听了有高兴有气愤,觉得自己受了保险公司的欺骗,自己明明没病,却被保险公司“忽悠”了,稀里糊涂地上了保险。孙先生把某保险公司告了,以某保险公司隐瞒真实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其赔偿按缴纳350元保费所对应的保险额的2倍即17283.95元。第66页/共69页中山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孙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先生以2005年8月的体检结论没有患有高甘油三脂血症,来认为某保险公司

29、每年多收其保费350元,这个认定是不合理的,孙先生2005年8月的体检结论,不能体现其1996年8月投保时的身体状况。因此,孙先生据此要求某保险公司按投保350元所对应的保险额的2倍赔偿其17283.95元理由不充分。而且孙先生现在并没有患有保险合同条款所列明的疾病,所以,孙先生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其出险后的情况双倍赔偿17283.95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6年10月11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孙先生2005年8月的体检结论,不能体现其1996年8月投保时的身体状况。第67页/共69页讨论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但如果是被

30、保险人被人气死,保险公司该不该给予赔付呢?最近,发生在黑龙江哈尔滨市的一起因“气死人”引发的诉讼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年月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郭立华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事情起因是:原告郭立华之父郭万德,于年月日因患心肌梗塞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病员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万元。年月日,郭万德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猝然死亡。原告即向被告申请保险金,而被告却认为郭万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一纸诉状,保险公司被告上了法庭。第68页/共69页感谢您的观看!第69页/共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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