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刑警办案须知》_刑警办案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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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版刑警办案须知_刑警办案流程 版刑警办案须知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警办案流程”。 刑警办案须知(一) 刑警办案须知 (公安部刑侦局二年底编印,二一一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接受案件、立案 第一节接受案件第19条 第二节立案审查第1016条 第三节立案第1722条 第二章 侦查措施与方法 第一节勘验、检查第2365条 第二节案情分析第6672条 第三节选择侦查途径第7382条 第四节查证犯罪线索第8391条 第五节摸底排队第9297条 第六节确定重点嫌疑人第98101条 第七节缉捕犯罪嫌疑人第102118条 第八节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第1191

2、44条 第九节控制销赃第145149条 第十节串并案侦查第150154条 第十一节其他侦查措施第155158条 第三章 破案、撤案 第一节破案的条件和实施第159168条 第二节撤案第169175条 第四章 继续盘问与强制措施 第一节继续盘问第176191条 第二节拘传第192197条 第三节拘留第198209条 第四节逮捕第210228条 第五节取保候审第229256条 第六节监视居住第257268条 第七节适用强制措施的特殊规定第269277条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278290条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291308条 第二节人身、尸体检查第309

3、320条 第三节侦查实验第321326条 第四节搜查第327340条 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341365条 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366371条 第七节鉴定第372392条 第八节辨认第393406条 第七章 审讯 第一节传唤第407410条 第二节第一次讯问第411413条 第三节讯问的要求第414422条 第四节审讯方法第423431条 第五节特殊案件审讯要点第432436条 第六节讯问笔录制作第437447条 第七节审查判断证据第448459条 第八章 侦查终结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60463条 第二节移送审查起诉第464475条 第三节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第47648

4、6条 第四节侦查羁押期限第487496条 第九章 案卷装订 案卷装订第497509条 第一章 接受案件、立案 第一节 接受案件 第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核对(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以下简称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二条 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告知报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 2.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案发原因和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及其他知情人;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现场是

5、否被保护等,尤其是被侵害客体物的原始状态等。 3.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行走姿势、衣着特征、个体特殊特征、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作案人是否受伤等异常情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知悉的经过等。 4、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衣着特征、随身携带物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的有关情况。 5、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情况的,应当问明涉案物品、工具的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及来源等情况。 6.笔录制作完毕后

6、应当交报案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对于投案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问清以下情况: 1.投案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 2.作案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造成的后果; 3.同案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及赃证情况。 询问完毕后,根据投案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条 对于电话报案的,除详细记录第二条内容外,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 收到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记清相关目击人或者知情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网络或短信报案的,也要按规定下载报案信息。 第四条 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第二条内容,并及时

7、调查核实。 第五条 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并保障报案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六条 有明确犯罪现场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发现有人员受伤时,应当迅速采取救治措施;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并且有条件追缉堵截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缉堵截。第七条 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接警人员应当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受案材料,及时报接警单位领导按照权限审批。第八条 接受报案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报案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

8、知,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接受刑事案件后,应当将有关工作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案件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对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受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节 立案审查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初查的内容包括: 1.案件事实是否存在; 2.报案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4.线索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受理程序是否合法; 5.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立即进行初查。第十一条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够立案标准,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材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

9、十二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并在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十三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呈请说明不立案理由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10、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同时通知报案人。 第十五条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说明。第十六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三节 立案 第十七条 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条件,应在24小时内立案;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鉴定后确定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确定为刑事案件后或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立案。对于介于轻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伤害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先行立为治安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需要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在行政拘留期间由鉴定部门先行做出伤情分析意见,根据伤情分析意见决定是否转立为刑事案件并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刑事强

11、制措施。伤情分析意见和最终的伤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按照伤情鉴定结论依法处理。对疑似被侵害、疑似被拐卖或有重大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八条 应当立案的案件,侦查人员要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立案侦查: 1、经审查达到立案标准的; 2、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的; 5、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

12、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通知立案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对每一件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包括发现的隐案)都应当制作立案材料。第二十二条 立案后,有关工作信息要同时纳入计算机管理,并按要求分别填报录入、并完善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 第二章 侦查措施与方法 第一节 勘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

13、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二十五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

14、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必要时要做好照相固定或相应的标记。 3.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保护现场的时间,由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确定并负责,一般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指挥员认为需要复勘、复验现场的,勘验人员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5.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 第二十六条 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

15、警察担任。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2.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3.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4.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5.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6.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组织现场分析; 8.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2.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3.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4、.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参与现场分析; 6.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16、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三十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 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使用警犬情况要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对涉暴、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17、的前提下,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案件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他痕迹、物证。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复制有关电子数据。 勘验、检查煸动性案件现场时,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二条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 第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第三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18、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第三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前

19、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第三十八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

20、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 3.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等; 4.文字说明简要、准确; 5.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6.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会图人。 第三十九条 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现场照相和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2.清晰、

21、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4.现场照片加注文字说明; 5.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第四十条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第四十一条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

22、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第四十三条 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 第四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执行扣押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第四十五条 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明扣押的日期地点以及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

23、量、特征和来源等,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被扣押物品、文件无持有人或者难以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注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四十六条 对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明确告知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的,应当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写明封存地点和保管责任人,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物品、文

24、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第四十七条 对现场扣押的无主物品、文件,与犯罪有关的,在案件未破获前,由主办案件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对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档管理,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存取登记制度。 第四十九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都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

25、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个体特征、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交通工具等; 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十条 现场访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了解被访问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现场访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合法、客观、准确; 2.现场访问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

26、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 5.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6.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询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第五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现场周围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现场搜索、追踪的任务包括: 1.搜寻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 2.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3.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 4.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 5.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 6.确定作案人逃跑的

27、方向和路线,追踪作案人。 在现场搜索、追踪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当予以固定、提取。 第五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 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5.作案人数; 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7.作案工具; 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11.作案动机和目的; 12.案件性质; 13.是否系列犯罪; 14.侦查方向和范围; 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

28、16.处理现场的意见; 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第五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第五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

29、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五十六条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要注意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并说明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 第五十七条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程序规范,举止文明。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置。 第五十八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五十九条 接报杀死一人的命案,县级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要到现场,接报杀死二人以上或者碎尸的命案,地市公安机关分管刑侦工作的

30、副局长要到现场,负责案件侦破的指挥、协调工作。 第六十条 命案现场的勘验、检查实行“命案现场勘验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1.接报杀死一人的案件,现场技术勘验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负责;对杀死二人以上或者碎尸的案件,现场技术勘验工作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负责。 2.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和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不仅要承担命案现场技术勘验的组织指挥工作,亲自勘验现场,分析判断案情,提出侦查工作意见,还要对检验鉴定、物证送检、保管乃至于检察院提出补充证据时所需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到底。现场勘验结束后,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和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要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第六

31、十一条 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第六十二条 对吊挂的人体,尚未死亡的,可在吊挂人体绳索未打结处剪断,把绳索完整保存。 室外的尸体,尽量保持原始状态,阳光照射时,可用洁净的物品加以遮挡,延缓腐败。遇有下雨、下雪等天气变化时,应用洁净的塑料布等材料加以遮盖,以防尸体上附着的毛发、血迹、精斑等痕迹物证散失和被污染、破坏。水中的尸体可以不打捞上岸,水流过急时,应设法固定位置,无法固定的,在不破坏尸表特征的前提下,将尸体兜住打捞上岸。 火场中的尸体,遇有火势蔓延或建筑物即将倒塌时,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 第六十三条 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

32、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第六十四条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字或者盖章等。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 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

33、者变化等。 第六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采集的案件资料、信息应纳入计算机管理。并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对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指纹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和维护。 第二节 案情分析 第六十六条 案情分析应当全面研究当事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提供的情况,细致分析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反常情况,以判明犯罪活动发生,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 第六十七条 刻画犯罪嫌疑人: 1.根据足迹、步法特征、指纹分析犯罪分子性别、年龄、体态、身高、是否残疾、职业特点; 2.根据犯罪嫌疑人口音、说话内容、生活习惯、书面语言、笔迹特征等分析其居住地区、职业特点、

34、文化程度、年龄、民族; 3.根据现场遗留物和损失物品分析犯罪嫌疑人个人嗜好、职业及经济状况; 4.根据进出现场路线、方法,作案时机,侵害目标是否准确、恰当,以及是否为作案制造条件,分析是内部人员或熟人,还是外部人员作案。 第六十八条 确定侦查方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以及作案时、作案后的动向、行踪情况等进行。 第六十九条 确定侦查范围根据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现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穿戴、语言、遗留的随身物品、犯罪手段、方法等情况判断。 第七十条 根据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拟定侦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

35、的确定; 2.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3.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4.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5.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6.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7.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对久侦不破的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对案情进行再分析,修改原来的侦查工作方案,并制作工作续报,呈报侦查机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侦查工作的研究。第七十二条 分析“命案”案情: 1.分析判断作案时间。根据现场可以辨明时间的物品、尸体、室内陈设的变化情况、现场痕迹的新旧程度和受天气因素影响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证人提供的有关事实进行。 2.分

36、析判断是否第一现场。根据血迹、痕迹、尸体包裹物、微量附着物以及发现尸体地点等现场上或尸体上的反常现象进行。 3.分析判断作案地点。可以根据被害人回忆发案经过进行判断,可以让被害人到出事地点进行辨认。 4.分析判断作案人数。应当结合足迹、指纹、笔迹、工具痕迹、遗留物品数量、重量、体积以及凶器的种类或被害人陈述等进行。 5.分析判断作案动机。应当根据现场访问材料和勘验中发现的痕迹、尸体伤痕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害矛盾、犯罪现场是否有伪装进行。 6.分析判断作案手段。应当根据作案现场的各种痕迹,被害人伤痕及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提供的情况进行。 7.分析犯罪现场活动情况。应当根据现场痕迹、物品和

37、当事人、知情人提供的情况。有尸体的案件还应根据尸体的位置、伤痕、姿势、衣着、血迹分布等情况进行。 第三节 选择侦查途径 第七十三条 侦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侦查途径,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灵活转换侦查途径。 第七十四条 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掌握的刑事情报信息及其他信息,通过计算机查询、检索、比对,从中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利用各地刑侦网站信息和分析研判平台,从作案规律、作案手段等方面入手,开展案件串并工作。 第七十五条 侦查人员要从视频、网络、手机、GPS等信息入手,发现作案人活动轨迹。第七十六条 从因果关系入手的,应当查清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有无一定的关系,判断是否熟人作案。

38、 第七十七条 从作案规律入手的,应当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判断其进行再次犯罪活动的时间、地域;根据事先获取的情报,掌握其侵犯的目标,判断有无可能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藏匿赃物的地点,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可能前来取赃。 第七十八条 从作案手段入手的,应当从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习惯动作,与已发生的案件有无相同之处;从勘验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破坏障碍物的手法有无定型化的特征,与已发生的案件有无相似之处。 第七十九条 从特定的嫌疑对象入手的,应当以基础工作中发现的嫌疑人为依据,从调查嫌疑根据入手开展工作。 第八十条 从人身形象入手的,应当根据事先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体

39、貌特征,在划定的范围内排队,通过控制犯罪嫌疑人经常出现的场所进行侦查。 第八十一条 从现场遗留痕迹入手的,应当认真研究工具痕迹、指纹、足迹、生物检材、微量物证等,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第八十二条 从控制赃物入手的,应当控制销售、使用等渠道。赃物中含有有价证券、票证的,应当从有价证券、票证的支取、兑换环节上进行控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查证犯罪线索 第八十三条 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进行查证。 第八十四条 对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地归纳整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线索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区分重点线索和一般线索,确定需要查证的先后次序,同时填写线索审查表,及时查证。 第八十

40、五条 对于否定作案嫌疑的线索,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填写线索审查表,并阐明线索的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查否的根据,由侦查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八十六条 调查犯罪线索,应当从线索的来源、依据入手,进行由浅入深的查证,查清线索提供人,提供的依据,提供人的身份以及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七条 调查犯罪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的线索,应当查明其在发案时的活动情况和所在的位置,以及可以证明其上述情况的人员,可以通过侧面调查,也可以正面谈话,及时对其所述活动情况予以查证。 第八十八条 侦查人员应当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确定有无作案的主、客观因素,通过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同事、居住地

41、派出所、居委会、邻居等渠道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状况、社会交往、工作表现等。第八十九条 在侧面调查和正面谈话中,应当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与分析的犯罪分子的画像相符,正面谈话前必须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拟定谈话提纲、确定谈话重点。第九十条 在查证线索时,侦查人员应当注意发现和提取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每个环节的工作都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九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作案时间、条件等因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收集证据。 第五节 摸底排队 第九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几种条件之一者,可以列入摸底排队范

42、围: 1.作案的时间、空间条件; 2.因果关系条件; 3.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条件; 4.赃款、赃物条件; 5.作案人特征条件 6.作案人作案技能特征条件; 7.作案工具条件; 8.知情条件的人。 第九十三条 调查摸底之前,应当依据犯罪现场的位置、案件的性质、犯罪分子的作案特点,犯罪现场的遗留物等情况,确定开展摸排工作的地区、单位、人员范围。 确定摸底排队范围应当大小适当,力求准确,点面结合,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摸底排队的范围可以随时加以调整,但不能遗漏任何地区、单位以及任何符合摸排条件的人员。第九十四条 应当充分利用掌握的刑事犯罪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开展“网上摸排”,力求快速准确定位犯罪嫌

43、疑人。 第九十五条 发动群众应当向群众公布案情、使群众了解发案情况,表明破案决心,号召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精神压力,迫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但对破案、定案的关键情节和重要证据,不得公布。 第九十六条 查证核实工作应当深入群众,采取定人定事、分片包干的做法,进行摸底调查,搜集、查证线索,对与案件有牵连的可疑人和可疑事进行分析研究,筛选疑点比较突出的人。第九十七条 对于确定的重点犯罪嫌疑人,不应轻易正面触动,避免造成工作被动。如有逃跑、自杀、行凶、毁灭证据可能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确定重点嫌疑人 第九十八条 应当依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收集的情况,全面审查各种嫌疑线索,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确定重点嫌疑人。 第九十九条 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是否具备动机目的,如作案因素条件、因果关系条件; 2.是否具备行为实施条件,如作案时间条件、知情条件、技能条件等; 3.是否具备物质方面的条件,如犯罪工具、遗留物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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