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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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_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特制订相关制度。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

2、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

3、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23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

4、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

5、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

6、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 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

7、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 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8、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 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

10、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 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

11、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

12、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 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

13、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 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

14、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 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

15、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

16、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

17、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

18、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

19、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

20、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

21、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 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22、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 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

23、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消防维保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宣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完整版)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消防工作室负责组织实施,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积极向村民及辖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材料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二条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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