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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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意见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 企业进出囗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年月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赋予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搞活大中型生产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意见,积极稳妥地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大中型生产企业报经贸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审批,但不要一哄而起,以保障

2、我国对外贸易有秩序健康地发展。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增强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的活力,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国工业产品出口,促进我国工业生产技术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 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号)的精神,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赋予生产企业

3、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 (一)赋予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进出口企业),主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二)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外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三)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快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四)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批准其经营一类商品。(五)已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成立全资进出

4、口贸易子公司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参加出口联合体、出口联营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六)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视其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自营进出口权。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总厂)对直属企业,应实行“六统一”管理。(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五)经营进出

5、口业务能自负盈亏。(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七)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代理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企业前三年出

6、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代理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企业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

7、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四)国务院生产办在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的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箸。五、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三)有权申请加入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

8、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四)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六、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二)在进出口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三)必须承担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七、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罚 (一)企业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各项法令法规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面有杰出贡献和重大成绩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 励。(二)对违反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规定的企业,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三)企业如完不成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要限期达到,在限期内达不到的,要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经贸部 国务院生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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