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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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理工研202024 号 关于印发*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对*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学 2020 年 11 月 4 日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学

2、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报到之日起 2 周内提出申请。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3、者,应填写*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报录取学院审核和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学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前 1 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填写*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人员入学申请表,报学院审核和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同时

4、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对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同复学申请当年的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按实际入学当年同年级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缴费,享受同年级研究生相应的待遇,其学习计划按照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制定,修学时间从正式入学后开始计算。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同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

5、)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研究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研究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研究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持本人研究生

6、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暂缓注册。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 2 周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应予退学情形。定向就业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已结束,经导师同意,其当前学期可回到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撰写工作。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应到校注册并向导师汇报研究工作情况。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前办理完各项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选课、听课、考试、论文开题和答辩,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7、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研究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三章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九条 研究生因故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请假应填写*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因病请假须同时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校期间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有充分的理由。请假 1 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1 周以上 1 个月(含)

8、以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批准。研究生持*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及证明材料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后,请假手续方办理完毕。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按累计请假日期进行审批)。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可事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请假,返校后再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证明。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作旷课处理。导师及所在学院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照*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应如实记录,对通过补考、重修、免修等

9、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课程考核纪律,如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按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凡 3 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学校录取条件而再次入学的研究生,其已获得的学分,可予以承认。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 3 年内,经批准可选修本校研究生课程,参加考核成绩合格的,其成绩可计入研究生阶段相应课程的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三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本校未开设的课程,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可选修外单位(含与本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国

10、外院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本人自行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方允许申请转专业:(一)学校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学习期间身体状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确有专长,并已取得高水平论文、著作、奖励等科研成果的。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十五条 转专业应由研

11、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同意,学院、研究生院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定向就业研究生需同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意见。转专业申请应在每学期结束前 2 周内完成。第十六条 因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原因须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申请转导师一次。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收的培养单位。转学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并提供

12、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和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报浙江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请浙江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三)正在休学或应予以退学的;(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十九条 申请转入本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公函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经拟转

13、入导师、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同意,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学校在研究生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除外。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一)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超过 1 个月;

14、(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 1 个月;(三)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 1 个月;(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等有关政策生育;(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者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同时提交所在单位书面意见。休学研究生应当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管理责任由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其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者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处理。在休

15、学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学校可依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同时予以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 1 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研究生本人填写*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者须同时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复查不合格者,应当继续休学或退学。对准予复学的研究生,学校给予

16、注册。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应予退学情形。第六章 学业预警、取消入学资格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掌握自己的学业状况及课程学习的完成情况。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 4 周内,对各年级研究生的学业情况进行梳理,确定学业预警研究生名单,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有困难的研究生进行警示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第二十七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且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三)入学资格保留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八条

17、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境)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 2 周及以上未返校的;(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七)学校认为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校长

18、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前,学院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将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文件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研究生已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研究生联系不上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三十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一条 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满三年,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

19、攻读博士学位但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转为攻读硕士研究生。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第三十三条 博转硕研究生应当在决定文件送达后1周内办妥转硕有关手续。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下达之日起 1 周内办妥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相关的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 2 个月内没有确定就业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

20、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档案等材料退回定向培养单位。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如对学校批准退学处理的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即学制)为 2年或 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4 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3.5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直接攻博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5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5 年(其中博士生阶段为 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以其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准。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

21、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成果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当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期满 1 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定向就业的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待遇。休学研究生复学后延期时间未超过原休学时间的,可以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学校各类奖助学金。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其学习时间计入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并可延长学习年限 2年

22、。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各培养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按照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发给学位证书。第四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满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仅学位论文尚未完成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到基本学习年限(已办理延长学习年限除外)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结业证书。博士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满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其他培养环节

23、的考核,仅学位论文尚未完成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到最长学习年限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结业后 2 年、博士研究生结业后 3 年内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评阅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 1 学年,准予肄业,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 1 学年者,学校可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各环节的考核,可根据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提前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

24、四十四条 毕业时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在毕业后 2 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提出学位申请。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凭离校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领取学历、学位证书。定向就业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妥善保管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

25、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无效。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九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外籍留学研究生的学籍异动,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或审批;其他学籍管理事项,除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 年 9 月修订)(浙理工研201724 号)同时废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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