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职业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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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职业安全核电厂职业安全1、职业安全的设计应以批复的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为依据,并应落实预评价中提出的建议和安全隐患的防治设计。2、职业安全的设计应根据职业安全的法律、条例、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应根据危险和有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职业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的规定。4、危险和有害因素现场检测报警设施和集中的监测站、急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并应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5、厂房及作业场所存在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地点、设备和设

2、施,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有核辐射危险的作业场所和厂房应设置醒目的辐射危害警示标牌。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规定。各种物料管道的涂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 的规定。6、采暖通风及空调工程应按正常情况和事故情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7、采光和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和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 14778 的规定。8、操纵间、监控室、设备维修间等作业人员经常使用的设备和空间,应按人类工效学要求进行设计。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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