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汇编-设备专业V1.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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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条文汇编-设备专业 版本号V1.0强制性条文汇编-设备专业(版本号 V1.0)发布日期:2018-4-24 更新日期:2019-8-13更新记录12019/8/13 更新有效版本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2018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JGJ158-2018 22019/8/13 增加有效版本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2016城镇

2、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2015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32019/8/13 调整第四章专项技术章节次序强制性条文汇编设备专业发布日期:2018 年 4 月更新日期:2019 年 8 月编制说明1. 本强条汇编汇集了现行暖通、给排水专业的国标、行标、北京市地标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2. 本汇编分类依据所列规范的主要内容分类,不再对规范中涉及多个专业拆分,保证规范条文的整体性。 3. 规范中建筑、结构、电气专业及专项工艺的强条内容原则上不出现在本汇编中,但当上述内容和设备

3、专业设计关联较大时则也被编进本汇编,以方便本专业在设计中提醒相关专业注意。 4. 同一类型规范,由于在不同时间编写或实施,可能出现重复、略有矛盾等情况,本汇编仅为规范强条的罗列,未进行逐条甄别和清理,使用时设计人员应自行把控。 5. 文件中引用规范的版本号为本汇编发布时的有效版本,相关人员使用时应注意时效性。 6. 本汇编是开放性的,条文内容及分类方法将随着相关规范标准的更新及设计使用需求而不断升级完善,欢迎设计人员随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科技质量中心 2018.4.24 强制性条文汇编-设备专业 版本号V1.0目录3编制说明3给水排水1一、主规范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 局部修订)

4、GB50015-2003(2009 修订)1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2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 年版)GB50014-2006(2016 年版)44.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5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56.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57.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68.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79.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7二、消防水7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72. 自动喷水灭火

5、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16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185.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19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20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218.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201322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310.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2411. 防火玻璃框架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7-201325三、专项技术25 1. 民用

6、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2018252.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253.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17254.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201126四、其他27 1. 住宅区及住宅管线综合设计标准DB11/1339-201627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27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8暖通空调30一、主规范30 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302.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

7、1532二、节能34 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34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39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44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445.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47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497.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1655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3 版) DB11/891-2012(2013 版)559.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5610. 供热计量设计技术

8、规程DB11/1066-201456三、防火57 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57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8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68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695.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5-201369四、专项技术70 1.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201270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806-2011703. 蒸发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342-2014704. 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343-2014715.

9、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716.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717.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09 年版) GB50366-2005(2009 年版)718.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JGJ158-2018719.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711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721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7512.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7513.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201677五、其他78 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782. 建

10、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78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79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795.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806.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81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201581建筑设计831.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938-201283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83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884.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895.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11、89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897.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98.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89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8910.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90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9012.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9013.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9014.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9015.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9016.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9117.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9

12、11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9119.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9120.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9121.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9422.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9423.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942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9425.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9526.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9527.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952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13、GB50118-201095强制性条文汇编-设备专业 版本号V1.0给水排水一、主规范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 局部修订)GB50015-2003(2009 修订)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 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 倍。 3.2.4 C

14、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 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

15、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 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 1 款设置外, 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 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

16、间隙小于出口管径 2.5 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

17、及顶盖。 97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

18、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 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

19、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油)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

20、深度不得小于 50mm。 4.5.10 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 30m。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3.0.9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 5.3.7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 5.3.7 条的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防洪标准。 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

22、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7.6.9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8.0.9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8.0.11 生产构筑物必须设置栏杆、防滑梯、检修爬梯、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 9.1.2 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工艺。 9.1.7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9.14 所有连接在加氯岐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镑秤;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 4

23、0; 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9.9.15 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 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散热器不应邻近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9.9.16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不应设置与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 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

24、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低、高检测极限的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 1h 处理 1 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的有关规定。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 氯库应设置专用的空瓶存放区。 6 加氨间和氨库的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房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9.9.17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氯(氨)间、氯(氨)库

25、和氯蒸发器间应设每小时换气 8 次12 次的通风系统; 2 加氯间、氯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 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 氯(氨)库应设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 9.9.18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有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9.9.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应设置隔离墙。 9.9.26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

26、立的设备间内,并应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9.9.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 氯酸钠、亚氨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4 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每小时换气应为 8 次12 次,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 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9.9.14 条第9

27、.9.18 条的有关规定; 5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低、高检测极限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并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9.9.37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设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梁顶无通气孔的下翻梁。 9.10.4 臭氧氧化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10.19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发生间内应设置每小时换气 8 次12 次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 应设置臭氧泄漏低、高检测极限的检测

28、仪和报警设施; 3 车间入口处的室外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并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9.13.5 水质稳定处理所使用的药剂含量不得对环境或工业生产造成不良影晌。 10.2.6 当浓缩池上清液回用至净水系统且脱水分离液进入排泥水处理系统进行循环处理时, 浓缩和脱水工序使用的各类药剂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 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 年版)GB50014-2006(2016 年版)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晌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晌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晌污泥的

29、处理和处置。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

30、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12.3 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4.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1.0.5 建筑中水工程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 1.0.8 建筑中水设计必须有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

31、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6 下列排水严禁作为中水原水: 1 医疗污水; 2 放射性废水; 3 生物污染废水; 4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 5.4.1 中水供水系统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误饮、误用的防护措施。 6.2.17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2 中水贮存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污染措施,自来水补水管应从水箱上部 或顶部接入,补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8.1.5 中水管道应采

32、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中水耐久标识,中水管道应涂浅绿色,埋地、暗敷中水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志带; 2 中水管道取水接口处应配置中水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 3 公共场所及绿化、道路喷洒等杂用的中水用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中水管道设计时,应进行检查防止错接;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8.1.7 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 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

33、5-20104.1.5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4.2.1 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1.2 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 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6.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4.2.1 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4.2.2 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泄漏。 4

34、.2.3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2.4 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入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排出。 4.2.5 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2.6 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2.7 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 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 5.2.1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 5.2

35、.2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 源。 5.2.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 5.4.1 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5.4.2 雨水利用规划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等为重点。 5.4.3 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5.4.4 雨水收集、调蓄、处理和利用工程不应对周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和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和隐患。 5.4.5 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

36、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消毒后再利用。 7.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1.0.5 规划和设计阶段文件应包括雨水控制及利用内容。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4.1.6 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雨水入渗系统: 1 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5.1.4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7.3.1 雨水供水管

37、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7.3.4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 2.5 倍补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 150mm;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7.3.9 雨水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38、12.0.4 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倾倒垃圾和生活污水、废水。 8.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1.0.3 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雨水控制与利用的内容。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7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1.11 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4.4.2 雨水入渗场所应不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6.1 雨水

39、储存设施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时,应设溢流或旁通管并排至室外安全处, 其检查口等开口部位应防止回灌。 4.8.9 雨水回用系统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措施。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井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5.4.4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易发生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2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5.6.4 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管道严禁与市政给水及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防止误饮、误用。 5.6.5 雨水回用水管应加标识。 9.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3.1.2 建筑屋面

40、雨水积水深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负荷水深之内,50 年设计重现期降雨时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 3.1.9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3.4.5 民用建筑雨水内排水应采用密闭系统,不得在建筑内或阳台上开口,且不得在室内设非密闭检查井。 二、消防水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

41、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3。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

42、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 4.3.8 条和第 4.3.9条的规定;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

43、消防车到这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

44、自动启泵的要求;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 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 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 0.30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钱,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佳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 125L/s 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

45、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3 条第 3 款的规定;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阅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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