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探析,行政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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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探析,行政诉讼法论文摘 要: 法律原则作为成文规范的道德基础与价值本源, 具有独立的法律适用价值。法律原则适用的先决条件是其能完成 规范性证成 , 进而获得同法律规则一样的适用资格, 前提是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 逻辑可能是存在 三段论 裂隙, 且个案适用以不超出必要限度为边界。详细到行政诉讼个案, 除知足以上共性要件外, 还应从方式方法论层面着力, 通过行政行为的分类及特征辨识, 界定可适用的案件类型;将法律原则置于 诠释性概念 分析形式下, 推导其道德内涵, 借此赋予法律原则的 规范 资格及适用逻辑;除此之外, 坚守法律原则的 替补 地位, 尊重

2、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尤为重要。 本文关键词语: 行政诉讼; 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 Abstract: As the foundation of morality and origin of values, legal principle is of independent law application value. The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principle include: Legal principle is provable as general written legal norm, which mak

3、es it applicable as legal norm;No direct application of legal principle should be allowed if a relevant concrete rule exists;There may exist loophole or fallacy in syllogism;The application in individual case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In an individual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ad

4、dition to meeting the above general requirements, the methodological solution is to define the type of cases applicable with legal principle by discer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classifying hereby;and to infer the moral connotation of the legal principle under the analysis mo

5、de of interpretative concept and whereby confer the legal principle the qualification of norm and the logic of application. Further, it is important to adhere to the status of substitution of legal principle and respec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 Keywor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6、; legal principle; law application; 作为中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 北雁云依 案因在法律适用方面极具代表性而备受社会关注。裁判者引入 公序良俗 原则论证私权行使边界, 进而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为类案审理的法律适用开拓了新思路, 极具指导意义。同时, 行政诉讼应依成文法裁判, 引用法律原则应严慎重重, 适当抑制。本文通过个案分析, 力求归纳出一般性规律及适用要件, 并开掘法律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领域的价值证成逻辑及方式方法途径, 以期对行政司法活动提供新考虑。 一、案情简介1 吕、张夫妻二人为新生儿取名 北雁云依 , 并以此名前往济南市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 (

7、下面简称派出所) 申请户口登记。派出所以 子女姓氏应随父或者母姓, 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为由拒绝。吕某以为派出所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派出所的行为违法。派出所则以为, (民法通则虽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但不明确;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能够随父姓或随母姓, 没有规定能够随第三姓;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 法律无规定的, 行政机关不能施行。除此之外, 姓名权和其他权利一样不可滥用, 应受限制。新生婴儿随父或母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 符合姓氏文化本意, 且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秉持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统一标准。 法院裁判以为:

8、根据立法机关针对本案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 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能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来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能够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吕某主张的理由不符合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首先, 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看, 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9、 便于社会关系辨识。若允许姓氏随意选取、恣意创设, 必将给社会管理带来负担, 增加管理风险。其次, 姓氏系先祖所传, 具体表现出血缘传承与沿袭, 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 暗含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假如听任公民随意选取甚至自创姓氏, 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 违犯公序良俗原则。再次, 公民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姓氏, 主要源于抚养关系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本案中父母仅凭个人爱好愿望自创 北雁云依 的姓名并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过于随意, 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 因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方面呈现出的特殊性及创始性, 极具典型意义和探寻求

10、索价值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二、法律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基本要件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道德基础与价值本源, 在弥补成文法缺陷、填补法律漏洞方面意义重大, 实务界对于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也在不断尝试和探寻求索中。通常, 私法领域中法律原则适用更多一些, 而在刑法领域一般并不允许运用法律原则来矫正规则或弥补漏洞, 作出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判决139-40。在行政诉讼领域, 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仍值得商榷, 既取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又受限于个案类型。 (一)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之立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是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 将法律、法规 (或参照规章) 详细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 进而

11、对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2。有法可用是前提, 既需要 诉讼程序 为保障, 又需要法律法规作裁判。概言之, 行政诉讼中存在两种法律的适用:一是有关审讯规则方面的法律 (如行政诉讼法) , 二是断定行政行为能否合法的法律 (通常所讲的行政法) 3。两种法律交互适用, 各得其所。如(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本身系属审讯规则, 但其就案件审理中 行政法 的援引也有明文规定, 详细类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2在行政诉讼中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断定详细行政行为能否合法的标准缺乏法律根据, 也违犯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法理和依法行政原则

12、。但是法律原则并非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支撑, 其正当适用应符合一定的内在规律, 具备某些本质要件, 且必须是作为行政诉讼成文法律的有限补充出现。 (二) 法律原则适用之属性判定 法律原则内涵抽象, 外延丰富, 辨别其属性特征是司法适用的关键。法律原则个案适用的先决条件是其能完成 规范性证成 , 进而获得同法律规则一样的法律适用资格, 实现 可诉性 及 裁判性 塑造。法律原则的 规范性 意涵有三:一是就形式渊源而言, 法律原则可追溯至神明启示下人对神的承诺及互相契约规范;二是就内容而言, 其蕴含某种价值理据和承诺;三是就规范特征而言, 法律原则呈现出可普遍化、可规约性和可证立性4132。基

13、于法律原则在形式渊源和价值理据方面天然具备的固有特征, 故属性判定可精炼为规范特征的审视。遵照不同分类标准, 有学者将法律原则的存在样态分为明定的法律原则、隐形的法律原则4133, 或者分为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和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原则5。围绕 原则能否以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存在 的核心标准, 可以分为 实定的法律原则 和 非实定的法律原则 。对于实定的法律原则可根据规范固有的 指导、评价、裁判 等三项功能来完成其 规范性 证成。而对于非实定的法律原则, 则需要从原则能否与社会生活中的主流道德和价值判定相协调、能否与法律精神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能否具有内容上确实定性、能否能够

14、得到普遍化的适用及相当的不变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判定, 只要同时知足四个条件, 才能获得与实定的法律原则同样的地位, 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适用于个案中6。通过对法律原则分类甄别、演绎推理, 进而确定其能否能够成为裁判规范, 是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属性判定。 (三) 法律原则适用之规则优先 法律原则适用以成认法律规则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为前提。在裁判个案时, 假如已有法律规则的明文规定, 并适用该规则与运用法律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 应迳行适用该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得置规则不顾而运用原则, 即学界所称的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7。其内在要求是, 只要在 穷尽规则而不能 时方可适用法律原则。理由有三:其一

15、, 在构造上, 与原则相比, 法律规则有着相对明确的假定、行为形式和处理后果, 更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其二, 在内容上, 法律原则是模糊的, 法律规则是确定的, 确定的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愈加符合立法预期, 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其三, 在价值实现上, 法律原则具体表现出的是道德和价值评判, 富有多元化和争议性特征, 而法律规则是以明确固定的规范规束公民言行, 力务实现公平、正义、效率、秩序, 尤其维护了法律的安宁性价值。 法律的安宁性包括三个要素:实证性、实用性和不变性。实证性作为法律安宁性的首要条件, 要求法律必须尽可能精到准确地予以规定, 尽可能少地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大概

16、情况条款, 否则容易导致歧义和争论。 8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既可为解决问题提供明确、详细、可预期的法律判定和指引, 又可最大程度避免法官以法律原则适用之名滥用裁判权, 减少个案裁判对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冲击。 (四) 法律原则适用之逻辑空间 法律适用方式方法论的公式是 从已经知道的法律规范和事实情况中推导出结论的推理形式 9。严谨周密的成文法规则是司法制度运行的关键, 将行为形式置于成文规范中, 必然推导出某一确定结论。解析其演绎逻辑形式, 整个审讯经过被框于学究式的形式逻辑三段论式中, 即:成文法规是大前提, 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案件的判决则是推论出的必然结果 10。立法的应然预

17、期是法律尽可能全面、完好, 为法律适用提供一个完好而封闭的 小前提 大前提 结论 的逻辑论证。现实却是立法者不具备绝对的理性和足够的智识, 也囿于文意表示出的固有缺陷, 成文规范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滞后性。既定的法律规则与纷繁的案件事实之间无法建立起绝对封闭的 涵摄 关系, 小前提与大前提无法完全接洽, 甚至有时针对个案面临 无法可依 的窘境, 这时需要法律原则发挥作用。换言之, 正是法律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存在间隙, 才造就了法律原则适用的可能与必要。也只要在个案的法律适用出现逻辑漏洞和缺陷时, 才能够援引法律原则。 (五) 法律原则适用之必要限度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具有不同特征, 其本身并不

18、预设任何详细、确定的事实状态, 也未指定任何详细、确定的法律效果 11。 法律原则不具备规则所具有的事实要件和效果要件上的对称性, 它所拥有的只是一些对不特定事实所作的评价或指示。换言之, 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构造, 而原则却没有。 12因而, 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在弥补法律缺陷和漏洞时, 也极易被滥用或不正当适用, 应当对法律原则的个案适用加以限制。 就 方式方法 论, 应严谨、谦抑地适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适用程序应严谨。在诉讼程序及裁判文书撰写上都应予以公开告知, 裁判应重点阐释法律原则的内涵、对照适用于本案的可能及必要、适用逻辑、论证推理等。法律原则适用领域应慎重选择。在公法领域, 法无

19、明确受权不可为 , 不能为缺乏明确法律根据的行政行为辩护;但在私法领域, 法无明确禁止即可为 , 引用法律原则裁判是必要的, 也是必须的。详细引用法律原则时, 应进行 形神兼备 的比对, 将个案事实与近似法律条文调整的事实进行 类型 上的比照和 法律关系 性质上的分析, 以实现该个案事实与近似法律条文调整的事实在法律性质及立法目的上具有一样或类似的追求。概言之, 为了最大限度避免适用法律原则可能带来的歧见和偏差, 能够通过归纳和详细化的方式方法建立法律原则适用的类型体系, 提高原则适用确实定性和统一性143。以确定的类型化案件裁判为视角, 不断塑造法律原则适用的规则, 即 法院裁判的事件愈多,

20、 提供比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长;因而, 作出确实可靠的裁判之时机也随之增加, 而残留的必须作出不那么确定的裁判之判定空间也将随之缩小 13。 就 结果 论, 应兼顾 自由裁量 和 本质正义 。法律原则的解释适用极大程度上依靠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但裁量权是相对的。个案适用应以原则的基本内涵为纲, 还应当从行业惯例、交易准则、经历体验常识, 乃至当地乡规民约、风俗人情等多角度考量, 以不超出合理预期和类型化推定结果为限制, 强调法律原则适用之实体结果的正义。 就 适度性 而言, 应遵循比例原则, 在个案中植入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秩序、效率等评价因素, 进行综合评判和论证。除此之外, 还应结合部门

21、法的整体构造、立法目的、内在逻辑及价值倡导来赋予原则的规范标准, 确保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不超出立法的应有预期和逻辑预判。 三、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于本案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常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其在弥补法律规则缺乏、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意义重大。本案中,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于姓名权行政诉讼是全国首例, 也是案件审理关键。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引用, 不仅具体表现出了法律原则适用的共性特征和要求, 而且在适用领域、适用途径、论证逻辑等方面具有方式方法论层面的借鉴意义。 (一) 法律原则限缩适用于准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审理, 核心是考量行政行为, 法律适用重点在于行政法。无论

22、何种行政行为, 均应被某一详细行政法所统摄, 且不同类别行政行为在法律适用方式方法上存在差异。学界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数目诸多, 已有30多种。3从法律后果层面着眼, 根据行政行为本身能否直接或间接地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的法律后果为标准, 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或者讲根据行政行为能否直接引起法律后果, 可将之分为行政行为和准行政行为14。准行政行为因缺乏 法律效果 , 与一般行政行为存在 质 的差异:其一, 行政行为多是依职权主动发生, 而准行政行为是依申请而发生;其二, 行政行为存在预设的法律 (或法理上) 禁止义务, 是公民与达成 契约 的典型范式, 多为负担性质, 而准行

23、政行为则不存在预设的法律禁止, 多为授益性质或事实确认性质;其三, 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公权, 具有强迫性, 而准行政行为更多牵涉私权确实认与保障, 具有自主性。基于准行政行为的上述自主性、受权性特质, 其在法律适用上呈现出私权性质倾向, 所受限制相对弱化, 此为法律原则适用的理论基础。 本案系因户籍登记而引发纠纷。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依相对人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牵涉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15。辨识户籍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分三步:一是基本表征判定, 即围绕行为的外观特征和基本内容进行。从行政登记的描绘

24、叙述性概念和行为形式判定, 属于准行政行为。二是本质标准判定, 即围绕能否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结果论断, 从本质上考量行政行为的性质及类别。(户口登记条例第4条第4款规定: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 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可见, 户籍登记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而进行的记载确认行为, 不预设公民权利义务, 属于准行政行为。三是类型比对排除, 即首先区分常见行政行为的类型范围, 再从中通过排除法逐步辨别详细类型。户籍登记行为与常见的行政征用、行政处理惩罚、行政强迫、行政裁决等明显不属于同类, 可直接排除, 与之近似的是行政许可。法制办在(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明确指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

25、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 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确实认。因而, 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 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 产权登记, 机动车登记, 婚姻登记, 户籍登记, 抵押登记等, 不是行政许可。 因而, 户籍登记不属于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中任何一个类别, 应属于准行政行为。 (二) 法律原则适用应注重论证讲理 法律原则是需要去证成的东西16。法律原则构造模糊, 表意抽象。借用 诠释性概念 的概念分析方式方法, 可将法律原则界定为 包含诠释性概念的分享道德规范 , 强调法律原则从根本上讲是道德规范, 法官能够通过对法律原则的适用来证立公民服从的道德义务17。法官在裁判讲理时, 诠释法

26、律原则的道德性概念和义务是关键。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初次系统阐述了诠释方式方法, 概括为三步:一是确定诠释性概念所指涉之实践的一般抽象特征;二是为具备该抽象特征的实践赋予价值证立;三是根据前一步骤所确定的实践本旨来调整对实践之详细要求的理解18。这一诠释经过类似于法律适用 三段论 。就本案而言, 大前提 是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表意模糊抽象, 需要进一步提炼详细规则要件, 为后续逻辑推导提供基础根据。本案的论证逻辑充分具体表现出 诠释性概念 分析形式和要件特征。 首先, 需要提炼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于类案的共性特征, 借此确定论点。裁判文书中转译 不违背公序良俗 的含义为 要求公民从

27、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符合善良风俗,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进一步阐释, 该原则对姓名权自由行使设有限制, 其价值内涵包括:对有序、便捷、高效社会发展和管理秩序的追求, 对姓氏文化的传承与尊重, 对伦理观念和蔼慈善良风俗的维护等。通过法官内心确信及推论, 赋予了公序良俗原则内在的道德判定和价值取向, 与成文规范共同构成了演绎推理的 大前提 。 其次, 将个案对照抽象特征进行价值论证, 得出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前提。 法律原则没有法律条款所必要确实定性和明确性。它是塑造法律状态的纲领, 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后才能直接适用于详细的案件事实。需要将法

28、律原则转变为法律规范, 借助特定的典型事实将法律原则予以详细的规范化, 并且据此将其确以为客观实在的有效法律。 19公序良俗原则对姓名权的规制主要具体表现出在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伦理价值三方面的评判。本案中父母给女儿起名 北雁云依 是公民行使姓名权的表现, 但该姓名既非随父母姓, 也非选取自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或抚养人, 也不属于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违犯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 最后,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内涵, 论证适用经过及结果。适用于本案的详细规则:一是姓名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增加社会管理负担。二是姓名权的行使应符合姓氏文化方面的传统风俗和伦理道德。三是姓

29、名权的行使应具有正当目的。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尊重民族传统风俗等情形。基于其他目的而自创姓氏与法律宗旨及价值内涵相悖, 不应进行户籍登记。 (三) 法律原则仅为成文规则之引证补充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素,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没有法律根据, 不得设立公民负担义务或限制权利。在行政诉讼领域, 据以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律根据是明确的成文法。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应当被严格限制, 即使符合前述条件, 法律原则也不能为行政司法裁判所直接引用, 而只能作为成文规则的价值内涵以法律适用解释的方式出现。正所谓, 裁判文书的

30、讲理部分能够对案件裁判规则蕴含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证讲明, 但在判决根据部分只能适用详细规则, 否则公序良俗原则仅具有宣示性效果, 不能发挥法律原则的应有价值 20。详细到本案, 裁判的直接法律根据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等成文规范。同时, 公序良俗原则的引证补充适用却是不可或缺的。法官通过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释性适用, 证立该原则的规范价值及适用逻辑。在牵涉公民姓名权行使时, 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并不绝对。例外情形也存在内在约束, 其关键是怎样理解 公序良俗

31、 原则的内涵?法官主要从三个方面着眼:一是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发展, 二是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 三是从目的正当性角度合理界定。这种论证是裁判者就本案法律适用赋予公序良俗原则详细的规范资格及要求, 目的是将本案事实纳入原则统摄范围, 进而解决了成文规范的适用疑难。 结 语 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 法律制度也在与时俱进,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呈现穿插与融合趋势。但民事法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规范价值远未被开掘, 关于个案裁判适用问题, 还存在认识误区和法哲学层面的疑虑。本文从个案着眼, 完成法律原则适用从共性要件向个案判定的论证与检视, 通过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 提供适用方式方法参照。实践中, 亟待

32、摒弃认知障碍, 并从行政行为详细类型特征和个案事实出发, 遵循司法规律, 借助 诠释性概念分析法 构建起法律原则个案适用的逻辑构造, 通过审慎而又不失灵敏地引用法律原则, 定能解决很多法律适用层面的难题, 推进行政司法活动不断前行。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庞凌.法律原则的辨别和适用J.法学, 2004, (10) . 2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 (修订本)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55. 3安子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逻辑构造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 (2) :106. 4杨建.法律原则的规范性研究J.北方式方法学, 2018, (5) . 5黄茂荣.法学方式方法与当

33、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377. 6李鑫.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G/法律方式方法:第1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20:126. 7李克诚, 刘思萱.论法律原则在我们国家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范本的研究J.法律适用, 2008, (3) :3. 8美阿图尔 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 等,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274. 9林来梵, 林伟.在法律思维中超越三段论G/法律逻辑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52. 10美约翰 亨利 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 禄正平,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6. 11 美

34、罗斯科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 董世忠,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25. 12梁迎修.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于方式方法论视角的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7, (6) :23. 13德卡尔 拉伦兹.法学方式方法论M.陈爱蛾,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174. 14皮纯协, 吴德星.行政行为分类的研究J.政治与法律, 1991, (6) :21. 15戴涛.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 2001, (4) :53. 16美迈克尔 贝勒斯.法律原则 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 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12.

35、17王琳.论法律原则的性质及其适用 权衡讲之批判与诠释讲之辩护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 (2) :98-99. 18 美罗纳德 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冠宜, 译.台北:时英出版社, 2002:70-71. 19德汉斯 J.沃尔夫, 等.行政法:第1卷M.高家伟,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2:57. 20李岩.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J.法学, 2021, (11) :58. 注释 1具体案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指导案例89号: 北雁云依 诉济南市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8) 历行初字第4

36、号行政判决书, 该案同时系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之一。 2 例如,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6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根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可参见熊文钊(当代行政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42-259页。作者对学界就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及类别进行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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