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农业投资法律规制措施探究,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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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在华农业投资法律规制措施探究,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科技发展的主导性气力。近些年来,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进步,大型跨国公司广泛涉足农业领域。跨国公司对我们国家农业投资,弥补了我们国家农业发展资金的缺乏,提升了我们国家农业技术水平,拓宽了我们国家农民就业的渠道。但在粮食安全、农业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跨国公司的投资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当下,规范跨国公司投资农业的国际规则缺乏强迫力与可操作性,我们国家在强化与跨国公司农业合作的同时,必须从法律上对跨国公司投资领域进行引导,对环境污染、垄断行为、劳动用工等方面加以规制。 本文关键词语:跨

2、国公司; 农业投资; 法律规制; 引导;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作为推动全球化的市场主体,已经在国际经济、全球科技发展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一直以来,在传统的国际分工体系中,跨国公司始终是制造业、能源产业、服务业的领导者,也是这些行业的技术研发者。然而,随着生物科技和农业技术的进步,当代农业也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市场角逐的新领域。我们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农业领域就大力引进外资,当前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已经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农业领域是我们国家对外资开放最早的领域之一,也是引进外资规模较大的领域之一。随着我们国家参加WTO过渡期的结束,农业、食品等领域更是在不断加大开放力度,跨

3、国公司捉住这个时机大规模进军我们国家农业领域,在农业各个产业环节迅速扩张。当下,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农业投资,牵涉农业的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不仅有像孟山都这样的农业跨国企业,也有像沃尔玛这样的涉农跨国企业。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21年底,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农业领域累积投资额度到达了231.65亿美元,牵涉到我们国家28个省市区,从育种到农产品贸易的各个领域均有其身影。这些跨国企业借助于其资本、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不仅向农业纵深方向扩大了布局,更是大大扩大了其在我们国家农业市场上的占有率。 一、跨国公司对我们国家农业领域投资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首先,跨国公司的农业投资能够弥补我们国

4、家农业发展资金缺乏。跨国公司通过直接资本注入,能够为我们国家农业发展带来资金支持,弥补我们国家农业发展后劲缺乏问题。我们国家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当代化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随着跨国公司资本的注入,能够不断拓宽我们国家农业当代化发展的融资渠道。其次,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能够为我们国家农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跨国公司不仅有丰厚的资本优势,更有先进的技术优势。跨国公司在对我们国家农业投资经过中,通过技术示范或技术转让,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我们国家的农业技术,进而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生产力。第三,跨国公司的农业投资有助于我们国家农产品融入国际市场。跨国公司有着强大的营销网络,其在我们国家投资农业的

5、目的就是为了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为其带来更为丰厚的利润回报。因而,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本,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种植,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进而帮助我们国家农产品积极融入国际市场。从2018年起,我们国家就跻身于全球第五大农产品贸易国,每年农产品平均出口额接近500亿美元,华而不实跨国公司的农产品出口额接近20%。第四,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农业投资能够增加我们国家农民的就业时机。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农业投资基本是建立当代化的农业企业,根据集约化、商品化的生产方式,主导从育种到销售的全经过。尽管其当代化程度高,但农业毕竟是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我们国家农业劳动力成本

6、较低,跨国公司也愿意就地聘请劳动力,进而能够给我们国家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时机,能够增加他们的收入。 二消极影响 尽管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农业投资能够带来众多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农业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资本的逐利性难免会出现一些短视行为,对我们国家农业发展也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详细而言:第一,在部分区域控制了农业全程产业链,给粮食安全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前所述,跨国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基本上构成了全程化的产业链,甚至在某些部门、某些环节处于完全垄断地位,这对于一国的粮食安全无疑是不利的。跨国公司在近些年来,在我们国家东北地区布局的玉米、大豆全程产业链

7、,已经对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需引起警惕。第二,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农业投资会冲击我们国家国内的农业企业。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完善的营销网络和成熟的管理经历体验,我们国家农业企业与其竞争,没有任何优势。跨国公司不仅能够控制市场,甚至还能够主导定价权,间接挤压了国内农业企业的利润。比方,在我们国家婴幼儿奶粉市场上,像美赞成、雅培等跨国巨头已经占到了70%的市场份额,国内企业只能在夹缝中求生4。第三,影响生物多样化及加剧农业污染。跨国公司的资本逐利性,使其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所欠缺。它们在注重农业生产效率提升的同时,缺乏对我们国家耕地保卫的义务和责任,与我们国家经济社

8、会发展目的有所背离,容易导致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以及农业污染的加剧。2020年厦门益海嘉里公司在生产菜籽油的经过中,长期违规向当地水源排放污水,造成了严重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从短期看,跨国公司推行的规模化种植、生产,确实能够提升农作物的产量以及市场供给量。然而从长远看,土地、环境、基因等资源在规模化的冲击下会有较大的压力,一旦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制不力,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二、跨国公司农业投资国际法规制的局限性 一相关国际规则缺乏法律强迫力 自二战后,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政治、科技等领域的影响力日渐加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左右全球经济走势的重要气力。因而,国际社会就一直呼吁要通过具有约束力的规

9、则来规范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但是跨国公司大多数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对跨国公司投资行为规制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较大的分歧。正是如此,国际社会如今尚未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其投资行为。当前,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跨国企业指导原则、国际劳工组织ILD通过的(跨国企业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协定以及联合国倡导签署的(全球契约等国际规约,内容比拟抽象和原则,基本上没有约束力。 华而不实,(跨国企业指导原则是当前对跨国公司投资行为最具指导意义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内容相对翔实,从企业竞争规范、劳动力雇佣规则、信息披露原则、技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保卫等方面为跨国企业的跨国投资行为提供了一种行为

10、指南。2018年在第二次修订的时候,增加了跨国企业投资经过中人权保卫内容。但该条约是基于为OECD成员国的跨国企业提供一种自愿性遵守规则。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由于该条约的内容会增加其投资成本,它们缺乏遵守和接受的主动性。 二相关国际规则的影响力有限 与经合组织出台的国际规则相比,联合国倡导签署(全球契约能够弥补跨国公司直接介入的缺乏。该公约是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签署的国际条约,旨在鼓励跨国企业在跨国投资行为经过中要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减少对环境、生态的毁坏,鼓励并倡导跨国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尽可能地提升投资的生态效益。截止到2021年底,全球132个国家的8500家企业签署了该公约,但是发达国家的

11、跨国企业签署的并不多,拥有跨国企业最多的美国,只要42家跨国企业签署了该公约。全球四大粮商,只要法国的路易达孚签署了这个条约。从某种意义上看,联合国的(全球契约对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影响力比拟小。 三相关国际规则难以协调各方利益 跨国公司在全球农业的投资,对各国粮食安全造成的影响是极为明显的。但各个跨国公司在投资经过中对投资的标准、方式以及维护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没有能达成共鸣,资本的逐利性与其担负的社会责任感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因而要在全球范围内制定一个能够规制各个跨国企业在全球农业投资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是极为困难的。2020年,FAO、世界银行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共同出台了(负责任的农业

12、投资规则,这个规则明确提出了跨国企业在全球农业投资经过中要重视生态、资源保卫,并确立了7个详细的农业投资原则,包括保卫粮食安全、尊重自然资源、接受东道国法律监督、促进东道国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尽管该规则的内容是倡导性的,也没有约束力,但是其提出的跨国公司农业投资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而且文件本身的内容是开放性的,内涵可以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扩大。当然,要落实这些原则,还需要各跨国企业、各国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将其内容细化。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跨国公司的农业投资规范,固然获得了一些成果。但这些国际条约没有法律强迫力,约束力极为有限。在无法协调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达成

13、的国际共鸣转化为国内法,通过国内法来规范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农业投资行为。 三、跨国公司在华农业投资法律规则措施的完善途径 一强化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对投资方向的引导 当下,我们国家对外商投资起到重要规范的法律文件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 目录 ,尽管该文件是属于行政法规,但在规范和引导外商投资方面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与第二、三次产业相比,我们国家农业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是比拟少的。从 目录 的内容看,禁止外商进入我们国家农业领域的投资只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国家稀有和特有的贵重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衍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二是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

14、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在限制的领域,大部分条文是集中于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两个环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的投资,必需要根据中外合资和合作的形式进行,而且必需要求中方获得控股权,但属于高新技术类型的农产品加工,外商能够根据独资企业方式进行运作。在加工领域的限制主要包括粮油加工、糖类及棉花加工等。在流通领域,假如在全国开设的分店超过30家,或是同时经营3个品牌的合资企业,中方应该获得控股权。在农产品加工及流通领域禁止外资控股,能够充分看到我们国家对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视。中方控股不仅能够审查合资或合作的资质,更重要的是保障在企业运作经过中防止外方以技术转让、增资扩股或是

15、知识产权转让等形式来控制企业。如今,随着我们国家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国际上各类风险资本以及私募基金开场大量进入我们国家农业领域,加大了对我们国家农业企业的收购力度,如黑石公司收购山东寿光蔬菜物流产业园区、美国高盛收购双聚集团、日本软银收购太子奶等。国际资本的进入对于推动中国农业企业上市起到了较好的作用,这也是一种利用农业外资的新形势。但不管是哪种外资利用形式,必需要遵守 目录 中确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规则。 二加强(反垄断法对投资垄断行为的遏制 跨国公司自从进入我们国家农业领域之后,不仅大肆并购我们国家的农业企业,还通过全程产业链的布局强化了其市场垄断。我们国家的大豆产业基本上被几大跨国农业

16、企业所垄断,如今正向粮食、畜牧业、棉花等领域扩展,而且这些企业正在延长其产业链,垄断行为正在向纵深发展。显然,跨国企业的垄断行为加大了我们国家的粮油安全风险。四大粮商已经控制了我们国家大豆进出口及榨油市场的80%,使得大豆产业在流通、加工等领域的主权基本丧失。最近几年来,大豆的价格变动频繁,与外资的垄断行为不无关系。但相关部门却没有用(反垄断法加以调控与惩罚,原因就在于这些跨国公司隐蔽的垄断行为没有到达法律惩罚的程度。 我们国家当下的(反垄断法,只是强调对外资的整体并购及市场垄断规定了处理惩罚措施,加之跨国企业在农业领域经营的分散性,很难对外资在农业市场占有率进行统计与监管,所以处理惩罚起来比

17、拟困难。当前,(反垄断法亟需要修改第56条中规定的农业生产者及农业经济组织投资、市场行为的豁免权,由于对 农业生产者及农业经济组织 没有作内资与外资的区分,所以这一豁免条款经常被外资企业所滥用,进而逃避了处理惩罚。因而,我们必需要重视,农业领域的外资并购及市场垄断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行为。农业是个高敏感产业,粮油安全牵涉到社会稳定,大规模的外资注入必需要以合理的机制予以监测与控制。 三强化(环境保卫法对投资带来环境污染的规制 跨国公司近些年来对我们国家农业种植、养殖等领域投资力度逐步加大,在全国多地建立了大量的种植基地和养殖基地。在这些大规模的集约化生产经过中,化肥农药的用量成倍增长,对土壤、

18、水资源带来了宏大的压力,已经爆发了多起土壤、水资源污染事件。因而,在鼓励跨国公司在农业领域投资的同时,还必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对其进行环保控制,进而保障我们国家农业的生态安全。为此,除了要修订(环境保卫法之外,还应该加大环保法对农业投资环境污染控制细化法规的出台。2021年,环保部、商务部在2020年(环境保卫法修订之后,出台了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建设的审查机制,要求各地在审批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经过中,加强对其申报详细项目的环境评估和检测。十分是在建立大型种植基地或养殖场之前,必需要向当地的环境保卫部门提交项目的选址、经营方式、经营类型、经营规模、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等方面的具体材料。环保部门收到这些

19、材料之后,依法聘请专家对该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批准该投资行为还能否定该投资行为。从2021年以来,我们国家部分地方加大了外商投资环评的 一票否决制 ,但凡不符合环评标准的,经过一次整改之后仍然不符合的,环保部门有权终止外商对农业的投资。过去3年来,我们国家各地的环保部门否认了25个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农业投资项目。 四强化劳动法律体系对劳动用工的监管 如前所述,跨国公司对我们国家的农业投资,客观上推动了农业的当代化进程,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长远而言,跨国公司投资兴建的农业企业为了最大效率追求利润,集约化、商品化和规模化其发展之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生产的劳动

20、力密集度,十分是一些非技术性领域的就业时机在逐步减少。由此,只要强化劳动法律监管,才能规范跨国公司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保障性。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力的工资标准、工资环境、工资时间、劳动保卫等具有明确的规范,并且还规定了农民工利益保障的最低限度。但要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到上述两法的保卫体系中,必需要求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投资的农业企业,技术性要求比拟高,假如农民不具备一技之长,不仅无法就业,更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基于此,各级对于跨国公司在农村征地之前,就应该在征地协议中对于失地农民做出用工布置。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跨国公司开展农业项目的时候,就应该在协议中对失

21、地农民的就业优先权做出规定,且跨国公司要承当提升失地农民劳动技术技能的义务。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国际惯例,在(负责任的农业投资规则中对此已有明确的倡导,更是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方式。唯有如此,失地农民的就业权才能得以保障,在就业权稳定中通过技术技能培训来提升他们的生存能力。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何曼青.利用外资40年:特点、趋势与建议J.中国外资,2021 (21) :23-28. 2P.H.Schneider.International Trade, Economic Growth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 Panel Data Study of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21 (2) :529-547. 3李俊,孟夏.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与服务贸易出口 美国经历体验及华而不实国启示J.当代经济讨论,2021 (3) :67-77. 4吕玉霞.公共投资政策、生产方竞争与农户福利:以转基因作物为例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21 (2)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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