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私人复制问题,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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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私人复制问题,知识产权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私人复制问题【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4 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视野下的私人复制问题4.1 与私人复制有关的立法现在状况及缺乏4.1.1 我们国家私人复制的立法现在状况我们国家(着作权法于 1990 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过了 2001 年和 2018 年的两次修改。第 22 条第1项规定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能够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被学界普遍视为我们国家(着作权法关于私人复制的规定。严格来讲, 私人 和 个人 两个概念并不一样,私人的外延范围大于个人。而(着作权法施行条例二十一条可视为私人复制的原则性规定,即 按照着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能够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除此之外,2001 年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也牵涉了私人复制的规定: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私人复制的范围仅限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和 为了非商业性目的反向工程所进行的复制 . 16但是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

3、布的(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仅把私人复制限于非商业使用中,反而降低了保卫水平。4.1.2 我们国家私人复制制度的缺乏第一,缺乏总则性规定。尽管(着作权法施行条例引入了 三步检验法 的内容,但该条例不但缺乏详细细致的规定与标准,且(着作权法施行条例是(着作权法的下位法,效力层次明显低于(着作权法,当司法实践面对同一行为,是适用作为上位法的(着作权法还是适用更合理的(施行条例呢?这不利于三步检验法的施行与落实。应借鉴外国经历体验对三步检验法的规定加以详细完善。第二,缺乏必要的限制。(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只对私人复制进行了抽象的概括,立法特别模糊,而对详细的私人复制的主体、

4、范围、方式与数量却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使私人复制制度缺乏详细可行的操作性,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保证着作权人利益与使用人利益的平衡。第三,目的范围过大。(着作权法笼统的规定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属于合理使用。将 为个人欣赏 目的使用别人发表的作品不合理的扩大了私人复制的范围,各国立法普遍成认 为个人学习、研究 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即便如此也要对复制的数量、方式加以限定。而把 为个人欣赏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具有很大的争议性,为个人欣赏进行的私人复制与着作权人的作品市场构成了竞争。关于为个人欣赏目的进行的复制能否具有商业性有一个经典的回答 营利与

5、非营利的区别并不是以金钱利益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而是看用户在未支付通常价的情况下能否从使用中受益。第四,缺乏相应的制度辅助。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固然讲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它对于平衡着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纠纷上起到了大作用。而且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本身具备的灵敏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所以我们国家的着作权法有必要结合我们国家的详细情况合理的引入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另外,考虑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和法律的稳定性等,我们应考虑把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逐步由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过渡,这样才能到达着作权法利益平衡的作用。4.2 私人复制制度的完善

6、建议4.2.1 有关立法的完善综合以上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私人复制规制的缺乏及外国的立法经历体验,应着重从下面几方面对私人复制进行完善。第一,将 三步检验法 从(着作权法施行条例移植到(着作权法,三步检验法本质上和合理使用是一致的,它是抽象的概括了合理使用的原则和标准,因而应将其置于与合理使用同样位阶的法律中,这样才能避免两种制度的互相矛盾。第二,应将私人复制条款详细化。例如在主体认定中应把家庭纳入 私人 的范畴;而对目的的认定时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不应笼统的把为了学习和研究的私人复制都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对于私人复制的手段、数量和作品范围等应作出明确的限制,应有愈加细化的规定,以增加条例的

7、可操作性。第三,把 为个人欣赏 目的复制别人作品归入侵权行为中。个人欣赏为目的使用别人的作品事实上非常可能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由于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欣赏已成为使用者购买商品的重要目的。第四,我们国家着作权法没有关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技术发展带来的窘境不容忽视,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我们应合理引入合适我们国家国情的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正如刘春田教授讲的 着作权法是印刷技术时代的产物。技术无国界,假如不因利乘便,适应技术进步,对着作权制度果断实行变革,必将落后于国际社会 .17第五,网络环境下还应将私人复制由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渐渐过渡,以便更好的平衡着作权人、使用者和技术提供者的利益。4.2.2

8、 合理使用四要素 的新利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着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对着作权作品进行使用。换言之,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使用者不受着作权人干扰 自由 的使用受着作权保卫的作品,明确排除了专有权对该使用方式的效力。作为着作权侵权中基本的抗辩理由,合理使用制度能够讲是着作权例外制度中最有典型的一个,这一制度代表性的反映出着作权法保卫着作权人利益和保障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一方面,着作权法以保卫着作权人利益为基本价值目的,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各国着作权法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着作权法的终极目的就是以鼓励作者创作和传播为前提,在这里基础上增进全社会信息知识传播,并最终促进全社会科学文

9、化事业的进步。看似冲突的两种目的能够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得到协调,着作权的专有权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合理使用制度则为公共利益画出保卫范围。我们国家(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就是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它采用了封闭式的列举方式来界定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华而不实第一款规定 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的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着作权。这种封闭式的立法虽有稳定性强和界线清楚明晰等特点,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立法体制缺乏灵敏性和技术包涵性的缺点就暴露了出来,自由裁量权的缺乏束缚了法律应有的作用,很多成文法已经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封闭式的列举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况,难以解决

10、网络环境带来的新问题,所以建议在网络环境下判定私人复制侵权与否应采用 开放式 的方式方法。确定于 1976 年(美国版权法的 合理使用四要素 包含了 三步检验法 的本质内涵,四要素分别从 使用的目的 、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 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 及 对作品市场的影响 对使用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只要使用行为同时知足了四要素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每一个要素都包含着对利益衡平的考量,第一个要素主要平衡使用者的非商业性利益和着作权人的商业利益,第二个因素主要平衡事实作品的社会利益和虚构作品的创新利益,第三个因素主要考虑使用者的必要引用与保卫着作权人作品,第四个因素主要考虑复制损害利益的可容忍

11、性。所以,即便在网络环境下, 合理使用四要素 仍然具备重要的作用,仍然应用来判定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还是侵犯了着作权。只是 四要素 在网络环境下应该有所调整。1.重新界定 使用目的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进行的私人复制是属于合理使用,不侵犯着作权。为了 学习、研究 的复制是进行作品创作的基础,是对原有作品进行创新,而 欣赏 是一种消费性使用。数字技术的出现使得人们能够随时从网络上免费获取资源,并通过 P2P 软件下载和上传。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已经习惯不花一分钱免费的 消费 音乐影视作品。这样 免费 获取作品的行为外表上有利于消费者,但是本质上是对着作

12、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文化娱乐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人们开场质疑以 欣赏 为目的的私人复制的合法性。根据(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合理使用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使用目的包括了评论、演讲或教学等,都是创造性的使用行为,并没有把 欣赏 性质的使用行为天经地义的归入合理使用,只要经过合理使用标准的检验,才能够免于承当侵权的责任。在我们国家, 享受免费午餐 的思想根深蒂固,网民们已习惯性的天经地义的以为欣赏音乐和电影是不要钱的,从着作权人利益和消费者长期利益出发,我们应向美国学习,质疑为 欣赏 而私人复制是合理使用,应接受合理使用标准的检验,并逐步把 为欣赏 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2.扩大市场的

13、范围第四个要素 对着作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是指使用后对作品的市场利益造成的影响。这里的 市场 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复制的多少影响到作品的市场范围不同,但是有些是着作权人能够忍耐的范围,只要损害了正版市场盈利的复制行为才被视为市场损害。在传统的观念中市场一般是有型的,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市场已经变成一个虚实结合的概念,网络技术成为重要的新兴的 虚 市场。在技术发展的带动下,文化产业已从单一的经营形式向包括数字技术在内的多种新兴形式转变。所以在对 正常使用 的理解不仅要考虑当下能够产生宏大和现实收入的作品利用形式,还要考虑那些可能的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合理的作品利用形式。在对 市场的影响 进

14、行分析时不仅要考虑现有的市场,也要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市场。4.2.3 法定许可与补偿金制度的结合假如在数字技术条件下,着作权人可通过法定许可制度来寻求补偿,那么只能从网络服务提供商处获得;由于网络硬件制造商并不是私人复制的主受益人,假如强行让其对着作权人进行补偿有失公平,所以在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补偿金支付主体应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我们都清楚,私人复制补偿金的最终承当者是私人复制的使用者而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通过支付费用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获取着作权作品,这与使用者本身寻找着作权人并与之会谈的成本相比,更具有经济性。所以我们能够尝试把法定许可与补偿金制度结合起来以联络着作权人、使用者和

15、网络服务提供者。1.法定许可与补偿金制度结合的新思路在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与补偿金制度结合的详细方式方法如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着作权人支付合理的价格后实为法定许可的费用,就能够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复制、传播其数字作品;另一方面,网络使用者只需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支付合理的价格一部分为托付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转交给着作权人的补偿金,另一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收益,进而获取私人复制权和传播权。而这两种制度结合的本质能够概括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法定许可后获得了着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法定许可的费用实际就是网络使用者以使用费的形式转交给着作权人的补偿金,所以在使用者支付的使用费中就包含了对着作权人的补

16、偿。在两种制度的结合下,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变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而私人复制使用者还是最终的承当者,着作权人通过收取费用的形式获得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传播中应有的收益和补偿网路服务提供者和私人复制者共同承当,就不会再对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再加以限制,这不但合理保卫了着作权人的利益,也促进了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增加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时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私人复制者已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能够进行自由的复制和传播,不必担忧自个的复制行为会侵犯着作权人权利。2.法定许可与补偿金制度结合的基本属性由于着作权人是着作权法的核心主体,没有他们的创造性活动生产出的知识产品,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进步的气力,所以着作权人的

17、合法利益成为着作权法保卫的首要目的。固然着作权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卫着作权人利益和鼓励着作权人进行创作,但是其作品被创造出来是为了供社会公众使用,所以作品创作是基础,作品的广泛传播是目的。根据此原理,归结一下几方面关于两制度相结合的基本属性:经济利益平衡性。无论是主张保卫着作权人权利,要求追查私人复制使用者责任的 着作权强势主义者 ,还是主张保卫公共利益并倡导互联网自由发展的 着作权怀疑论者 ,两者都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为各自的利益集团奋斗,而假如以他们各自的观点为根据的解决方案都是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来保卫本身利益,最后都不能维持权利天平的平衡,但是法定许可与补偿金相结合的制度不仅仅仅是保卫

18、某一方的利益,而是顾及到三方的利益需求,在限制着作权人垄断权和促成合理使用的同时限制私人复制使用者滥用使用权,着作权人通过收取法定许可的费用获得适当的补偿。 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能成功,乃是由于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利的一端与受限之权利的另一端到达了平衡并维持这一种平衡 .18着作权法作为着作权人和使用者间利益的天平,最终具体表现出在了上述的手段和调整方式中。公共商品流通性。网络作品的弱控制性虽会增加公众的信息获取渠道,但是信息创造的主体是着作权人,假如着作权人知识产权的创作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其再创作的热情会大大削弱,而最终结果会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损。据此我们可知,要使保证知识产品供应和保卫公共利益之间到达双赢,合作似乎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合作的前提是符合下面条件:相互尊重。在着作权中表现为着作权人想要保卫其利益的同时获得社会的尊重,他也必须尊重社会的利益,所以他在实现其利益需求时也必须回报社会,如此才能到达双赢。而法定许可与补偿金相结合的制度恰好能够到达这种目的。着作权人垄断权弱化的同时得到更多的补偿,私人复制使用者也在支付合理对价的基础上保卫了本身利益,不用再为自个的行为可能侵权而担忧,所以法定许可与补偿金相结合的制度成为双方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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