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的设想,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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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的设想,国际法论文一、确立合理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的必要性 主体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特定行业设定一系列标准及程序,符合这些标准和程序的主体才有资格进入该行业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也称为市场准入制度。主体资格制度是国家为保卫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确实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 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获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市场准入制度能够在设立阶段就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进行引导和调控,一定程度上保证行业内企业的质量,节约社会资源。 深海采矿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基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对于将来国家能源

2、安全的重要性,深海采矿领域的特殊性以及海洋环境保卫的考虑,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是特别必要的,这也是保障深海采矿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基于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对于将来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深海采矿领域的特殊性以及海洋环境保卫的考虑,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是特别必要的,这也是保障深海采矿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深海资源重要性的要求 国际海底区域是尚未被人类充分认识的潜在资源基地。据统计,这一部分占全部海洋面积的65。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一般以为最有开发前景的是多金属结核,估计储量达三万亿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国际海

3、底区域开发多金属结核资源成为可能。 我们国家人口诸多,矿产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为了确保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战略资源,提升我们国家深海采矿技术和装备水平,也为了加快我们国家在深海采矿领域的前进步伐,提高我们国家在深海采矿领域的竞争力,亟需建立起一套合适我们国家国情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来规范这一领域,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海采矿领域特殊性的要求 全球海洋的平均深度约3 800米,最大深度11 034米,深海压力宏大,地势复杂,还伴有各种乱流,一般的人工设备根本无法到达。所以,深海采矿作业是特别困难的工作,需要介入深海采矿作业的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优良的装备。由于对技

4、术的要求较高,先期投资会非常宏大,需要介入深海采矿的企业具备充足的资本和良好的财务状况。除此之外,囿于技术水平,人类对深海的了解有限,在深海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作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这导致深海采矿作业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即便没有发生相关风险,由于深海采矿的困难和复杂程度,企业的投资周期也会很长,投资者短时间无法有效的使资金回笼。 正是由于深海采矿行业的这些特殊性,促使我们国家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为国家出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该行业设置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保证只要知足相关资金和技术等要求的企业才能进入这一领域,避免因主体资质欠缺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及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三

5、海洋环境保卫的要求 海洋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关系到全人类的利益。随着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环境保卫的大趋势,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所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也日益遭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早在199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筹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就对 保卫海洋环境不受国际海底采矿活动的毁坏的规则草案 进行了初读。从此,海洋环境保卫问题成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必需要履行保卫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和责任。鉴于此,为了防止在深海采矿领域发生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需要我们将环境保卫任务纳入到我们国家的深海采矿市场准入制度中去,将环境保卫义务转变成一项强迫性的法

6、律义务,切实保卫好关系到全人类利益海洋环境。 二、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之现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的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主要成员,多年来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深海勘探与开发的技术水平得到了宏大的提高,同时在国际海底区域规章的制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国家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管理机构 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主体的管理机构是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下面简称大洋协会。大洋协会于 1990 年 4 月 9 日经批准成立,其宗旨是通过国际海底资源研究开发活动,开拓我们国家新的资源来源,促进我们国家深海高新技术产业

7、的构成与发展,维护我们国家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权益。当前,大洋协会一方面是深海采矿的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又是我们国家当前唯一有权进行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活动的主体。 除了大洋协会以外,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家对海洋活动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也具有对深海采矿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下属的部管国家局,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卫情况,依法维护海洋权益和组织海洋科学研究,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施行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2管理制度 我们国家现行的(海洋法、(领海及毗连区法

8、、(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能对在我们国家领海、大陆架以内进行的海洋活动进行规制,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是一部对我们国家境内矿产资源开发进行规制的法律,对我们国家采矿主体在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同样没有作出规定。 经太多年的努力,我们国家已经在太平洋上获得了一块 15 万平方公里的采矿区域,华而不实 7.5 万公里能够由国内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开发,但我们国家法律对于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都还处于空白状态,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3采矿主体 1991 年 3 月 5 日

9、,经联合国批准,大洋协会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登记成为国际海底开发先驱者,在国际海底区域分配到了一片面积为 15 万平方公里的开拓区,并于 1999 年 3 月获得了上述区域中 7.5 万平方公里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商业开采权。2001 年 5 月,大洋协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合同,由国际海底开拓活动先驱投资者升级成为国际海底资源勘探承包者。作为承包者,大洋协会已经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定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开发国际海底资源、发展深海技术方面获得了阶段性胜利。 近二十年来,大洋协会在深海采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勘探和技术创新活动。一方面,大洋协会作为我们国家先驱投

10、资者的申请主体,在我们国家申请采矿区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大洋协会又是当前我们国家深海采矿的唯一采矿主体,在深海矿产勘探与技术研发方面获得了很大成就。 二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们国家的深海采矿产业还未实现产业化与规模化,与其它海洋大国比拟,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处于落后的状态。就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的设计而言,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1专门法律法规的缺失 深海采矿作为一个特殊的新兴行业,固然还没有进入到实际开采的阶段,但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很早就完成了有关深海采矿的国内立法,而截至当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关于深海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门法律法规,现行(矿产资源法是关

11、于我们国家领土内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的法律,不适用于调整我们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与开发活动,对深海采矿的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无从讲起。 深海海底资源开发活动国内立法的缺位,不利于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无法维护我们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采矿权益,也不利于中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国际立法中发挥更大作用。因而,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出我们国家的深海采矿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深海采矿活动,以此促进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业的快速发展。 2管理机构权限与定位不明确 深海采矿业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回报的特点,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成为一个影响国家经济、资源安全的重要行业,但当下我们国家尚没有专门机构对这项活动进

12、行管理。国家海洋局与大洋协会分别承当了一部分管理职责,但到底谁是合法的管理机构,详细的管理职责怎样分配,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大洋协会一方面作为我们国家开展国际海底区域研究开发活动的主要业务协调部门,另一方面又作为主体从事深海采矿的勘探与开发活动,既是运发动又是裁判员,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 3采矿主体单一 很多发达国家在深海采矿相关的法律中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各种企业、自然人以及社会团体等均能够作为从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主体,进入深海采矿业。我们国家现前阶段还没有规范深海采矿业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自然人能否能够介入深海采矿业尚无明确规定。当前,大洋协会作为我们国家唯一的

13、深海采矿主体,代表我们国家介入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与开采。根据相关经济学理论可知,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有利于一个行业的发展壮大,单个主体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如此,采矿主体的单一化将使企业丧失危机感,丧失改良技术提高服务水平的动力,对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三、国际法及主要国家对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中国作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主要成员,长期以来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中国当前相关国内立法相对滞后,迄今尚无深海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 国内深海采矿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立法的缺位,既不利于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和新资源研发等工作,也不利

14、于中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国际立法中发挥更大作用。作为一个有三百万平方公里 蓝色国土 的海洋大国,中国应当研究和借鉴国际法上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历体验和实践,适时启动关于国际海底深海矿产资源研究、勘探和开发的国内立法,以求建立符合时代要求又立足于我们国家国情的深海采矿市场准入制度。 一(联合国海洋公约对于深海采矿主体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了开发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创立了深海资源开采的新制度,确认了国家对海洋资源的开采和使用权,并设立了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专门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对深海采矿实行国际管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53 条对深海采矿主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区域 内活动应由

15、企业部或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进行,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本部分和附件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所谓 区域 ,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53 条中有关深海采矿主体的规定能够看出,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与开发的主体有: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根据公约的规定作为采矿主体能够进行勘探与开发;缔约国以国家名义、缔约国的国家出资企业均可根据公约的详细程序进行开发;除此之外,而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该条和附件 III

16、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都能够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深海矿产资源的开采,可见公约中关于深海采矿主体的规定非常广泛,并规定了缔约国对具有其国籍的深海采矿主体负有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美国对深海采矿主体的规定 美国国会于 1980 年 6 月批准了(美国深海海底硬矿物资源法,此法的目的是为在国际制度通过前妥善开发深海海底硬矿物资源,这里的 国际制度 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规定。美国到当前为止还没有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而,有关深海采矿方面的管理,仍然根据国内法施行。 该法在关于深海采矿主体的规定中规定了美国公民能够从事深海勘探和商业开采的三个条件:一是按照本法的规定

17、获得深海采矿的执照和许可证;二是获得互惠国颁发的许可证、执照或同等批准书;三是根据对美国生效的国际协定获得勘探与开采的资格。只要获得了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受权,美国公民将能够直接从事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与商业开采。华而不实 美国公民 包括:1美国公民的个人;2凡依美国任何地区法律组成或营业的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社团或其他实体;3控股权由美国公民或第2项所述个人或实体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社团或其他实体96。 由此可见,在美国能够进行深海采矿的主体范围也非常广,包括美国境内的自然人,即拥有美国国籍的个人;根据美国法律所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它实体;还包括由美国

18、公民个人以及根据美国法律所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它实体所控股的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它团体。这种规定相当广泛,只要能够符合深海采矿的一般条件,即能够获得深海采矿资格。它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采矿主体的资格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类似性,都采取了放宽采矿主体的准入门槛,便于今后深海采矿业的发展的思路。 三日本对深海采矿主体的规定 日本是对多金属结核开发最积极的国家,早在上个世纪 60 年代就开场对多金属结核资源进行调查。1987 年日本被批准成为先驱投资者,当前他们仍在继续进行海底资源勘探,在深海采矿技术方面已有很大的突破。日本于 1982 年 7 月公布

19、了(日本深海海底采矿暂行措施法,旨在规定日本企业从事深海海底采矿活动需要遵守的各项制度。 根据(日本深海海底采矿暂行措施法第五条规定: 凡欲获得深海采矿许可者,应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下面事项:1个人或法人的名称和住址,如属法人,则写明法人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2深海海底采矿的期限;3勘探或开采区域的位置;4勘探或开采区域的面积。 2005 年修订的日本(深海底矿业暂定措置法施行规则关于深海采矿主体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深海采矿主体的资格:一是必须为日本的国民;二是必须为日本的法人。假如日本的国民或者是法人失去了日本的国籍,或者日本国民、企业中的从事业务的

20、经理之一犯有本法所规定的罪而被判处徒刑超过两年的,将不得从事深海采矿,已经从事了深海采矿的企业将失去深海采矿的资格。除此之外,日本(矿业法还规定 非日本国国民或本国法人,不得成为矿业权的所有者,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况。 由此可见,日本对深海采矿主体资格的限制是国籍限制,日本国内的公民和法人平等的拥有获得深海主体采矿的资格,没有身份上的特殊限制。这符合市场经济中时机平等的原则,凡具有足够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经审查、登记等法定程序都可能获得矿业权,行为能力越强,则能够申请获得越大的矿业权,有利于矿业权的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关于深海采矿申请者获得深海采矿主体资格的程序性要件,(

21、日本深海海底采矿暂行措施法第四条作了详细的规定:一凡欲从事深海海底采矿者,应指定开采区域,并应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二前款规定的许可,应按勘探活动和开采活动分别给予。其深海采矿主体资格获得的程序具体表现出为以申请-审批-登记的法定程序为根据的行政行为。 四国际法及主要国家深海采矿主体管理体制和准入规则对我们国家的借鉴意义 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相关市场主体规范的行为,要规范相关市场主体的行为首先要规范成为相关市场主体的实体资格标准及程序标准。国际法以及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立法经历体验,给我们国家深海采矿市场准入规则确实立提供了良好的借鉴范本,海洋强国能够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利用中走在前面,获得

22、宏大的经济利益,与他们有一套较完善的深海采矿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研究国际法及主要国家深海采矿市场准入规则,我们能够得出下面可供借鉴的经历体验: 1深海采矿主体应多元化 以上各国的立法经历体验能够看出他们对深海采矿主体的实体类型没有作太多限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各种企业、自然人以及社会团体等均能够作为合格主体,进入深海采矿业。这样的制度设定能够使深海采矿主体摆脱单一化、资金投入渠道单一、开发力度、范围有限的局限。引入更多的投资开发主体,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的综合优势,整合人才、技术、资源的最大效能,进而实现多方投资主体的共赢。 2应建立专门机构审查制度 美国对深海采矿进行专门管理的

23、机构是海洋大气局,海洋大气局长负责对深海采矿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日本的专门管理机构是经济产业省,负责详细事项的是经济产业大臣;德国有关深海采矿的详细管理由联邦经济部长负责。就我们国家而言,对深海采矿业实行管理也应该设置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尽快对其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对深海采矿主体资格申请者进行审查。再者应当规定详细的审查程序,可借鉴各国立法经历体验,对申请者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进行双重审查,对申请者财力、规模、技术条件等应尽快出台详细的操作标准。 3明确深海采矿主体的海洋环境保卫义务 国际海洋作为全世界共有的财产,对其的开发利用不仅需要各国的积极介入,也需要各国在开发利用时保卫海洋环境,实现海洋

24、资源的可持续开发。针对这一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采矿主体的担保责任。我们国家在制定国内深海采矿市场准入制度时,也应当将保卫海洋环境作为进入深海采矿市场的必要条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经历体验,对申请者的环保措施和环保投入做出详细的量化规定,既有利于在国际深海采矿事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减轻了国家的担保义务。 四、对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的设想 分阶段设计及其优势 深海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的难度和风险丝毫不亚于航天事业,需要大量采用高新技术,具有高难度、高风险和高投入的特点。对深海采矿主体进行管理,设置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我们国家发展深海采矿业的必然要求。 海

25、洋是地球上最大的地理单元,也是人类尚未完全了解的未知领域。深海采矿市场具有技术要求高、投资大、投资和回报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除此之外,深海矿产资源还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对深海采矿行业的上述特点的分析可知,深海采矿市场对于市场主体有较高要求,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过度竞争会降低效率,不利于生产力的充分发挥,但适度的竞争又是必须的,在完全消除了竞争的情况下,若垄断企业利用垄断权利操纵市场,势必将导致社会福利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失。鉴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深海采矿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分阶段的设计,分为市场初期和成熟期两个不同的阶段设置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分别予以规制。 一

26、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分阶段设计的详细阐述 结合国外经历体验及深海采矿行业的特点,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分阶段设计的详细阐述如下: 在深海采矿市场发展的初期,为了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市场在初期能够健康发展,应当设定一个比拟高的进入门槛,并且需要国家进行投资经营,进行初期的市场培育,由几家资金技术雄厚的企业比方先驱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发展成熟的企业构成寡头垄断。待深海采矿市场发展成熟以后,再适当地降低门槛,允许具备具备相关技术和资金等资质的民营企业进入此市场,与国有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防止出现垄断可能带来的市场发展障碍,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1初级阶段由国家进行投资经

27、营,构成寡头垄断格局 深海采矿不同于陆地上的采矿,深海中具有很多陆地上不具备的苛刻条件,例如光线弱、压力大、地势复杂、洋流变幻莫测等,所以进行深海采矿的技术要求较高,需要相关企业有很强的技术气力。而且,深海采矿市场的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包括企业的投资风险和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也要求此行业中的企业具有雄厚的资本和良好的融资渠道,这些苛刻的条件决定了在深海采矿产业发展的初期,只要一些技术气力和资本雄厚的国有企业和大型民企才有能力从事该领域的经营开发。 除此之外,由于市场唯利性缺陷的存在, 民间资本通常不愿意进入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深海采矿行业还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和国家安全, 由于信息不对称所

28、引发市场缺陷也不合适民间投资经营。对于这种民间资本不能或不愿进入的领域, 国家必须直接介入经营,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构造和运行。 鉴于此,我们提议,现前阶段的深海采矿市场能够采用寡头垄断市场形式,具备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主体资格或者将矿产资源开发作为主业的先驱公司、中国有色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石化、中海油等一些国家出资企业能够同大洋协会一同进入深海采矿市场,利用本身的资金及技术优势推动我们国家的深海采矿事业发展。 大洋协会当前的地位比拟特殊,它既是我们国家深海采矿市场的管理机关,又是我们国家当前唯一有权进行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与开发活动的主体,政企合一的性质比拟

29、明显。大洋协会当前拥有多个理事成员,包括部门、国家出资企业、科研机构等,既有资金技术,又有人才储备,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我们建议,应当对大洋协会仿照铁道部的形式进行政企分离的改革,厘清其真正职能和与其下属的先驱公司之间的关系,尽快将其经营性业务以及科研机构等盈利性机构剥离给先驱公司。之后先驱公司能够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将性质变更为 国有独资公司 ,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构造,然后再作为独立的主体介入我们国家深海采矿行业的经营。 至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铝业、中国五矿集团等大型国企,它们本身技术气力雄厚,资金充足,又有着多年海外投资的经历体验,可以以作为适宜的主体介入到

30、这一行业中去。 2在深海采矿市场成熟阶段引入竞争机制 2020年底召开的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们国家深化市场改革指明了方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最终起决定性作用,深海采矿市场也不例外。深海采矿业在发展初期,由于行业本身特点以及我们国家的国情等各方面的原因此采取寡头垄断的国家经营形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深海采矿技术的日益成熟,该行业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而且由于垄断企业不需要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它们可能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进而导致生产的低效率。在深海采矿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应适当地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具备相关技术和资金等资质的民营企业进入深海采矿市场,与国有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或者发展

31、混合所有制企业,防止出现垄断可能带来的市场发展障碍,实现深海采矿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放松规制、引入竞争是各国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主题。例如澳大利亚的电信业改革后变成多家经营,十分是增值服务领域有 20 多家企业经营,构成了比拟剧烈的竞争,促使长途 的费用降低了 50%,服务质量也明显提高,用户得到了实惠。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规制改革的经历体验来看,垄断产业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一般都收到了积极的成效。因而,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产业也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历体验,在适当的时候积极推进放松规制改革,实现该市场的有效竞争。 二分阶段设计形式与完全竞争形式的比拟 主体资格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确实立、审核和确认的

32、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获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获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和落实。 在现前阶段国家在处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时一般秉承这样一个原则:在充分肯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和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中的控制力。也正是根据这一原则,笔者设计了分阶段形式,并以为这一形式优于在一开场就向资本市场全面开放的完全竞争形式。下面就对这两种形式的优缺点进行分析。 1分阶段设计形式的优势及应注意的问题 初期由国有资本先行进入施行寡头垄断,中后期再全面放开实现充分竞争的分阶段形式具有下面几个较为明显的优势:

33、 1有助于维护国家的能源安全 我们国家矿产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当前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保有程度正在快速下降,在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中,能够保证经济发展需要的仅有23种,根据当下的使用速度,估计到2020年,钴、镍、铜、锰、石油等重要战略矿产资源将有50% - 66%依靠进口。战略资源的匮乏可能将成为将来几十年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国家能源安全面临着空前的威胁。 深海区域是尚未被人类充分认识的潜在资源基地,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因而海底矿产资源将成为将来我们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一个事关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假使一开场就对所有资本开放,则拥有雄厚资本和技术

34、的大量外国公司势必蜂拥而入,滥采滥挖海底资源将对我们国家的战略资源储备造成严重的威胁,当前我们国家的民营企业与这些外国公司及财团相比,无论是从资本还是技术储备方面都是难以企及的。因而在这一行业的起步阶段,应当由资本和技术气力都较为雄厚的国有企业率先进入,保证国家战略资源储备和维护能源安全的需要,待市场和技术都相对成熟,我们国家民营资本的气力足以和国外公司相抗衡时,再全面放开市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的市场竞争。 2能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 全球海洋的平均深度超过 3 500 米,一般设备无法到达,而且海底地势复杂,水压宏大,需要介入深海采矿作业的企业具备精良的装备和经历体验丰富

35、的技术人员。因而深海采矿企业的先期投资会非常宏大,不仅如此,深海采矿市场的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回笼资金困难,这些苛刻的条件都使得诸多的民营企业对这一行业望而却步。 但是开发深海资源是当前世界各国补充战略资源,实现经济持久发展的普遍选择,在深海探测及开发领域的竞争业已悄然展开,面对这一形势,我们国家也应当有所应对,深海采矿项目应当尽快上马。此时国有企业在资本和技术上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中石油、中海油等企业拥有雄厚的资本、丰富的资源勘探开发经历体验、良好的装备和高素质的技术人员,这些优势都使得他们在深海采矿这一行业发展的初期拥有民企无法比较的优势,也只要他们能够与国外的大型资源开采公司相抗衡,使我

36、们国家在深海资源开发这场全新的竞争中处于一个较为有利的地位。 3能够更好地保卫海底的环境 深海环境和生态系统特别脆弱,一旦遭到毁坏将很难得到回复。在既资源开采的同时又保卫好海底的环境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程,当前一般的民间企业在技术上很难做到。同时由于市场和资本的唯利性,一般的民营资本也不愿意投入如此资额的资金到环境保卫这一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领域。即便对于到达相应的环保要求成功进入此行业的民资而言,由于前期投入宏大,很多企业可能会选择掠夺性开采以便及时回笼资金,这都不利于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分阶段形式在具有以上优点的同时,在施行的经过中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如在市场和相应的技术成熟

37、后,深海采矿行业将全面放开,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资本均可进入,此时前期进入的几家国企在市场上的地位已经特别稳固,新进入的企业短时期内很难撼动它们的地位,假使这些垄断企业滥用自个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斥打压竞争对手,势必会对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这一问题也是国家在完善分阶段形式时应当注意的,届时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将不言而喻。 2完全竞争形式的优缺点分析 对于完全的市场竞争形式,它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深海采矿这一前景广阔的市场的最终发展方向。 但是由于这一市场高资金和技术投入、高风险、资金周转周期长的特点以及出于深海资源对于我们国家经济发

38、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意义的考虑,在深海采矿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这一领域是不太合适民间资本进入的,再者出于利润和躲避风险的考虑,民营资本也不愿进入这一行业。 因而,分阶段设计和完全市场竞争这两种形式相较而言,我们以为分阶段设计这一形式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更强。 五、发展初期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主体资格问题的详细制度设计 主体资格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确实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获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获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和落实。 1深海采矿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 深海矿产资源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前景的重要战略资源,

39、关系到国家在深海采矿领域的竞争力和国家利益,深海采矿前期投资大,投资周期长,风险高,对技术和资金要求较高,而且深海采矿产生的环境问题还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以对深海采矿行业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审批制。 我们的建议是:详细的资金条件,能够在考察国内外相关企业包括我们国家大洋协会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分析论证予以确定;详细的技术条件,能够在考察国内外相关企业及行业后,由会同相关部门出台详细的技术标准。 国际海底区域是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重要领域。人类在勘探开发这一区域的经过中,技术上需要到达以下条件:1能下潜到6 000m洋底,在恶劣环境下运行的运载器技术,包括生命维持系统及勘查、安装、维修

40、、搬运作业的工具系统;2拥有洋底稳定运行、可靠作业的深海采掘装备技术;3长距离水声通讯、高精度深海水下定位技术等。相关部门在制度相关技术标准时,能够参考上述技术要求并能够参考大洋协会的相关意见。 先驱公司是 90 年代初期大洋协会开创办理的一家公司,具有良好的技术及资金条件,近年来屡次进行深海矿产勘探和深潜试验,具有丰富的勘探和开采经历体验,是当前我们国家深海采矿产业市场主体的最佳备选对象。除此之外,一些实力雄厚的国家出资企业也是该产业发展初期主体的良好人选。 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企业主业目录中能够得知,具备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主体资格或者讲将矿产资源开发作为主业的主要有下面几家大型国有企

41、业: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有色集团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 中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 中石化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 中海油 等。所以,在制定相关条件标准时,也应当考虑先驱公司和这些企业的详细情况。 2获得深海采矿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 由于深海采矿对企业的资本和技术等要求比拟高,关系到国家信誉、国家利益甚至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以对深海采矿行业主体资格申请的审批应当制定严格程序标准,由或者受权的部门进行本质审查。详细的部门能够由国家海洋局来主管,能够考虑在国家海洋局下设深海采矿司或者由完成了政企分离,仅承当行政管理职能的大洋协会来负责

42、深海采矿行业的准入审批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由于环境保卫的重要性,还应当要求企业就其环境保卫工作作出具体的计划,并提交主管机关。 深海采矿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的详细制度设计如下: 1、由申请深海采矿的企业向国家海洋局深海采矿司或者大洋协会视大洋协会的改革情况而定提出申请书;2、除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2申请人实体条件的证明;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勘探计划书,包括预定的日程、勘探适用的方式方法、开采所用设施的设计与实验、支出概算清单、环境保卫措施、环境保卫效果的检测措施、开采的检测系统以及为施行勘探所必需且适当的资料等。5开采计划书,包括开采的预定日程、环境保

43、卫和检测系统、拟于进行开采的区域细节、区域资源评价、开采使用的方式方法与技术、开采与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方式方法以及为施行开采所必需且适当的资料等。 3、获得批准后,相关企业方可进入深海采矿领域,国家海洋局深海采矿司或者大洋协会负责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鹿守本. 海洋法律制度M. 上海: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2: 131-137. 2 曹颖. 加速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的战略考虑J. 海洋开发, 2003, (1): 57-60. 3 文鹤. 伦敦公约二十五年M. 北京: 海洋出版社, 1999: 430-490. 4 王斌. 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海洋环境保卫J. 太平洋学报, 2002, (2): 85-94. 5 王岩.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图书馆: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1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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