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著作权纠纷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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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现前阶段著作权纠纷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知识产权法论文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属之一,其纠纷的解决机制也一直处在不断的讨论之中,怎样高效的处理著作权纠纷,并且能及时应对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产生的侵权行为,比方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在一国终端上产生的作品可能被其他很多国家的终端非法调用,并且先进的录音录像技术出现越来越多的 海盗 行为,这些情形的出现使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很可能发生在数个国家,相应的会产生数个权利要求地,并且假如遵循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就会出现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难以在域外获得成认与执行,为了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讨论对著作权纠纷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本文力求对仲裁

2、解决著作纠纷这一方式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之分析 根据1958年(成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面简称(纽约公约的规定,可仲裁的纠纷限定于 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我们国家于1986年批准参加(纽约公约,在参加该公约时作了商事保存声明,我们国家仅对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著作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假如是行政纠纷或刑事纠纷就不属于可仲裁的范畴,此类纠纷主要牵涉对著作权确实认、著作稿酬的数额及支付时间、对著作权的侵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作品易于传播,容易复制,权利人难以控制别人使用,因此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很

3、大,能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此类纠纷一直是各国学者和司法实践人员讨论的问题。 对于著作权纠纷仲裁问题,从法律上来看美国国会于1983年公布的(美国法典第35章第294节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这一规定促进了法院对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成认,并且美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表示清楚支持用仲裁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美国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是Kamakazi Music Corp.v.Rob-bins Music Corp.一案,联邦上诉法院准许了著作权侵权纠纷索赔的可仲裁性。另外美国法院在Saturday Evening Post Co.v.Rumble seat press Inc.一案中,联邦第七巡

4、回法院以为,仲裁员能够就著作权许可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对著作权有效性进行仲裁。 根据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法的规定,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设立负责调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当别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诸如音乐、文学、艺术或类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获得许可费的权利,通常著作权人会选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个行使著作权。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受著作权法保卫的作品或表演存在纠纷,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第二种情况是对内部合同的签订或修改存在纠纷,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是广播组织和有线运营商,在签订有线转播

5、合同中牵涉权利义务纠纷的,可申请仲裁。不仅如此,联邦德国及奥地利等国均设有著作权纠纷仲裁委员会(ArbitrationBoard),以解决著作权许可合同引起的纠纷,不过这种机构一般不受理侵权纠纷。 在国际层面上,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于1994年建立,其所采用的由主要专家在跨国界争端解决进程中制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被公认是解决牵涉知识产权方面争端的非常适宜的手段。该机构的仲裁程序是完全开放性的,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在本国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无论其能否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国民,均可协议将争议提交 仲裁与调解中心 仲裁。该仲裁机制中还设立了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方面,能够

6、是与仲裁程序截然分开的独立程序;另一方面,可以以前置于仲裁程序,进而构成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机制,即调解 仲裁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是唯逐一个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专门仲裁机构,它的建立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卫产生了宏大影响,更令人等待的是,该解决机构使仲裁形式和调解形式到达了有机的结合,必然会对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纠纷的仲裁和调解等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产生宏大的推动作用。 二、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势分析 1.仲裁能快速高效解决著作权纠纷 当代科技手段的发达使得著作权问题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由于一旦非法复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场,便会以极快的速度在使用者中传播,其流传范围之广使得权利人想要将他们全部收回

7、以消除不利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假如这些作品被人不法上传到互联网上,损害可能立即发生在世界各国。在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与程序繁琐、周期冗长的诉讼方式相比,一方面,仲裁程序显然更为简化,案件处理的时间也会大大缩短,当事人能够减少时间成本,保证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上诉所带来的拖沓,简化了争议解决的程序,缩短了争议解决的周期,确保了争议的快速高效解决。 除此之外,仲裁机构还能够通过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53条第2款规定适用快速仲裁程序对案件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

8、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 2仲裁的专业性能有效解决著作权纠纷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推广,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技含量愈来愈高,牵涉著作权的争议往往都带有很高的技术性要求,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也愈加复杂,而这些问题通常只要某一领域的技术专家才能对其做出科学而合理的判定。相对而言,法官固然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对案件所涉的著作权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的认知程度,恐怕会相当有限,即便是参考专家意见也难以保证其就能够做出相对合理的判定。 与法院审理程序不同的是,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由争议当事人指定相关领域的法律和技术专家作为仲裁员,而在仲裁经过中,技术专家是直

9、接介入仲裁裁决的,这也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裁决的专业性。 3仲裁的中立性能公平解决著作权纠纷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卫,一般都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联络,这使得法院在进行著作权纠纷的审讯时,可能会有保卫主义倾向,影响判决的公正性。相比而言,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都是自律性民间组织,与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并且程序独立,不受法院的干涉。仲裁机构本身的独立性以及牵涉仲裁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例如仲裁庭的自裁管辖制度等,都能很好的保证仲裁庭的中立立场。当事人通过选择中立的第三国仲裁庭处理争议,能够有效地避免法院保卫主义,有利于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公平公正地保卫。 4仲裁裁决的域外成认与执行机制有利于保卫著作

10、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在著作权纠纷诉讼中,一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另一国法院的成认与执行,需要有双边的条约或共同参加某一国际公约,且实际执行起来还会遭到多方面因素的干涉,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窘境。而仲裁裁决则相对容易获得域外成认与执行,由于如今包括我们国家在内有140多个国家参加和批准了(纽约公约,那么只要是公约的缔约国都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成认和执行其他成员国的仲裁裁决,这就能够使得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获得及时的救济,最大限度的保卫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现前阶段著作权纠纷仲裁的立法与实践 从我们国家当前在立法和实践的需要来看,著作权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经历了由不明确规定到明确认定的一个转变经过。

11、1著作权纠纷仲裁的立法规定 在立法上,2001年的新(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 著作权纠纷能够调解,可以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比照修订前后(著作权法,首先,能够看出新(著作权法在措辞上愈加简练和科学,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当事人能够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在争议发生之前而专门订立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书面仲裁协议,而新(著作权法在 书面仲裁协议 之前删掉了 事前 二字显然愈加合理,愈加符合仲裁实际;其次,新(著作权法的另一个变化显然更为重要,新法将原法第48条所指 著作权侵权纠纷 和原法

12、第49条所指 著作权合同纠纷 合称为 著作权纠纷 ,即明确规定了凡 著作权纠纷 都可基于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这意味着, 著作权纠纷 的统一概念由此确立,相应的仲裁范围也得以扩展。尽管法律没有能更进一步地明确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现行(著作权法的这一修改已经能够表示清楚立法者对于侵权性质的著作权纠纷可以提交仲裁解决的倾向。 2001年(著作权法第54条反映了多数国家在著作权纠纷解决问题上采取的支持和鼓励仲裁的态度。当然,不同类型的著作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与纠纷所牵涉的某类著作权本身的特点联络严密。按照(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版权)根据 自动获得 的原则,即

13、自作品完成之时起,作者即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毋须任何行政机关的受权或确认。 因而,在著作权纠纷中,一般不会牵涉权利能否有效的问题,除非作品已超过保卫期,或者牵涉 权利人 的著作系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的问题,但这是与原有的著作权纠纷相独立的另一个纠纷,对于这类纠纷而言,自然是能够申请仲裁的。 然而,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新(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所有类型的著作权争议都可基于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似与现行(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之嫌,前文中已提到(仲裁法将可仲裁范围明确限制在 财产权益纠纷 ,因而牵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性质的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可仲裁性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2司法实践 2002年3月,全国首家

14、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仲裁的机构 西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咨询中心成立,随后厦门、武汉、广州仲裁委员会也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这些仲裁中心旨在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争议案件能够得到更便捷、更专业和更有效的解决。 当前,国内最大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多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般由高校专家、部门管理人员、律师、资深法官等组成,具备丰富的实践经历体验和较高办案水平。但是,由于多数的知识产权仲裁院成立时间不长,很多当事人对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对这些仲裁机构还不甚了解,十分是在一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中国当事人甚

15、少选择仲裁,往往任由外方选择国外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四、完善我们国家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 从上述对我们国家著作权纠纷仲裁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能够看到,我们国家在著作权纠纷仲裁方面已经获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在某些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乏,不完全符合国际著作权仲裁的发展趋势,需要在下面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 1制定专门的著作权纠纷仲裁规则 制定专门的著作权纠纷仲裁规则是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仲裁规则是仲裁顺利启动并进行、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的程序性保障,而著作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时会出现一系列不同于一般商事仲裁的特征,十分是涉外的著作权纠纷的仲裁中,在仲

16、裁协议的形式、内容,仲裁的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的成认和执行等方面需要针对性的专门的仲裁规则来加以规制,固然我们国家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院,但并没有就著作权纠纷仲裁制定相应专门的仲裁规则,当下著作权纠纷的仲裁使用的还是一般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因而我们国家制定著作权仲裁规则更具有紧迫性。 我们能够在借鉴著作权仲裁比拟发达的国家的经历体验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国家的详细实际,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和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当下,我们国家仲裁机构在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方面已获得了可喜的进步,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就金融类纠纷的仲裁制定了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相信在不久的

17、将来我们就能够看到我们国家制定专门的著作权仲裁规则了。 2加强法院对著作权纠纷仲裁的支持 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法院对著作权纠纷仲裁的支持力度比拟薄弱,因而,我们国家法院应该采取愈加有利于著作权纠纷仲裁的措施,尽可能地推动著作权纠纷仲裁的发展,以更好地提高仲裁的效率。我们国家法院对仲裁的态度是 有限监督,有效支持 ,这对著作权仲裁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不容否认的是,当前我们国家法院对于仲裁的立场仍然存在很大的改良空间。 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是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律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同诉讼解决机制和其他非诉解决机制等共同构成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石。利用仲裁机制解决著作权纠纷就要发挥仲裁独特的优势,在效率和公平中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具体表现出仲裁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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