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宪法和法律是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必然选择,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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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宪法和法律是维护的群众路线必然选择,宪法论文1945 年,在七大上文章很能讲明这种状况。文章讲,一些地方的出现 三负责三不负责 的脱离群众现象,即对上面的领导很负责,而对下面的群众不那么负责; 对富豪商人前来投资等很负责,对平民百姓办事不那么负责; 对宣传煽动工作很负责,对行动上贯彻落实却不那么负责。这种状况很值得我们深思。尤其是在当下进行群众道路教育的情况下,假如不把问题想透,不把措施想好,难免又会落入形式主义老套路上去。 一、新时期群众道路的贯彻既需要思想教育,更需要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唯物史观是群众道路的哲学基础。人民群众是我们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主体。作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领导者,

2、中国假如不走群众道路就不可能实现自个的目的,脱离群众就意味着自我毁坏灭亡,这是广大耳熟能详的常识,我们无需做更多的讲明。我们如今需要讲明的是有别于战争时期对思想工作的依靠,在建设和改革时期,群众道路的贯彻更多的是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 第一,贯彻群众道路必须有外部气力的促进。我们能够从两个方面来看外部气力的促进对于坚持群众道路的作用。第一个方面是从个人看。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每个详细的能否坚持群众道路,坚持的状况怎样,首先取决于他对群众道路的认识。通过群众道路教育和启蒙,能够做到坚持群众道路,但是也未必人人都能做到。即便认识上去了,但是在利益面前可以能放弃群众道路。由于最终决定人的认识的是现实实

3、践。所以,要每个都能坚持群众道路必须有外部气力制约,这种制约就是纪国法,单纯依靠思想教育不能完全到达走群众道路的最终目的。第二个方面是从全这个整体上看。能否坚持走群众道路,除了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以此对全体进行长期教育外,还必须有强大的外部气力促使坚持群众道路。在革命战争时期,这个外部气力就是强大的敌人的存在。国民反动派和日本帝国主义时刻都在图谋消灭以及领导的革命武装。正是这种严峻的局面促使中国必须走群众道路,否则就会灭亡。在和平年代,没有了反动势力的威胁,执政能否继续坚持群众道路就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国家实行中国领导下的多合作制,没有在野和反对。这同样需要外部气力的制约。这种制约并

4、不是去搞多制、三权分立,而是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以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群众道路的施行。 第二,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道路的贯彻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我们毫不怀疑中国执政为民的宗旨,也不怀疑大多数领导为人民服务的情操,但是要让每个领导都做到心底无私地坚持群众道路确实是不可能的。一些贪赃枉法就已经讲明了这一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都有自个的详细利益。讲: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讲: 革命精神是非常难得珍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假如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在思想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的功利观。他讲:

5、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当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的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当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 这正是人的高尚之处。但是,阶级是由详细的阶级成员组成的。我们能够从历史的宏观尺度来判定一个阶级的先进性,却无法据此确定每一个阶级成员都是高尚的,都是心底无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是一个利益主体,都有自个的详细利益,因而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存在冲突,解决这些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法制

6、。因而,当群众道路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方面需要以性觉悟来衡量和确定自个的行为,另一方面更需要以法律来确保群众道路的施行。因而通过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约束就是贯彻群众道路的根本方式方法。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群众道路的贯彻,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讲: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虽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能够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能够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第三,以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道路施行的同时,仍然需要思想教育和启蒙。群众道路的贯彻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并不是讲不需要

7、对领导进行坚持群众道路的思想教育。群众道路的施行状况直接取决于领导的认识。认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尤其是作为中国的优良作风的群众道路,不会自动成为每个领导的工作作风。这是由于,群众道路要求每个领导自觉地把群众利益置于自个利益前面,首先要知足群众利益,然后才能知足自个,正如范仲淹所言: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要每个都有这样高尚的情操,确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对进行群众道路的教育和启蒙,让广大清楚中国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个人谋求特权的。正是认清了这一点,中国从革命战争时期,十分是从延安整风以来,从未放弃对的群众道路教育,今天正在开展的群众道路教育也是

8、以往群众道路教育的继续,当然增加了富含时代特色的新内容。 二、把群众道路的工作作风与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结合起来 群众道路的工作作风和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拥有共同的哲学基础,那就是主义的唯物史观。在这个共同的哲学基础上,群众道路的工作作风与人民主权的行使是相辅相成、双管齐下的,而且宪法的人民主权规定是群众道路的升华。只要把群众道路的工作作风升华为宪法和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贯彻群众道路。 首先,主义的唯物史观是群众道路和人民主权宪法理念的共同的哲学基础。中国章和我们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主义是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唯物史观不是纯粹抽象的哲学理论,它既有抽象的一面,更有详细的一面,而且其生命力主要具体表现出在

9、详细的实践中。群众道路的工作作风是唯物史观在的建设方面的具体表现出,人民主权的宪法规定则是唯物史观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的具体表现出。的建设的好坏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状况是息息相通的,十分是在中国作为唯一执政的政治框架下,这种关系显得尤其密切。因而群众道路的工作作风完全能够与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结合起来。所以,贯彻群众道路与坚持人民主权的宪法规定不能截然分开。不把二者统一起来,就不是真正坚持主义的唯物史观。 其次,坚持群众道路有助于宪法和法律的施行。这里所讲的坚持群众道路有助于宪法和法律的施行,并不仅仅仅是指司法机关依靠群众道路来施行宪法和法律,而是指把全体公民当作宪法和法律的施行主体。从狭义上讲,专业

10、的司法机关是宪法和法律的施行主体,但是从广义上讲,当代社会中的全体公民则是宪法和法律的施行主体,每个人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下,人民群众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施行主体。通过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发动和宣传,通过普法活动,让每个人都知法、守法,构成良好的法治文化,这对于建设社会法治国家,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再次,坚持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就是贯彻群众道路,是对群众道路的升华。新的章在总则中写道: 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安危与共,保持最密切的联络,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在自个的工作中实行群众道路,一切

11、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我们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络群众,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这个规定不仅要求要坚持群众道路,而且把脱离群众的危害也讲清楚了。 但是,群众道路作为的优良作风,假如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的层面,或者是仅仅写入章,那显然是不够的。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还没有把握全国政权,群众道路不可能写入当时的宪法和法律,基本上停留在一般号召层面,七大以后才开场写入章。建国后中国成为了执政,面临着管理国家的繁重任务,仅仅依靠章不能实现治国理政的目的,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更重要的是章不能代替宪法和法律,二者不仅性质不同,而且不在同一个层次

12、上。以代政、政不分的治国方式绝对不是当代国家的治理形式。当年国民的国形式就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当然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所以,在继续坚持以章来规约领导坚持群众道路的同时,完全有必要把群众道路升华为治国理政的理念,将其写入宪法和法律,以宪法和法律的方式来保障群众道路的施行。 其实,将群众道路直接写入宪法,这只是群众道路入宪的直接表现。群众道路入宪的最深入根本源头在于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五四宪法第二条、七五宪法第三条、七八宪法第三条、八二宪法第二条都明确规定 中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正由于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所以必须坚持群众道路。也就是讲,人民主权的当代政治理念是群众

13、道路入宪的政治基础。假如没有人民主权的当代民主政治理念,群众道路就不可能入宪,即便入宪也无从施行。没有人民主权的当代民主政治理念的支撑,所谓的群众道路同封建专制时代开通明达君主所倡导的民本思想并无本质区别。历史也证明了封建专制下的民本思想不过是专制统治的遮羞布,其目的是为了捉弄群众,确保专制统治,从来就没有真正施行过。中国倡导的群众道路当然与封建专制条件下的民本思想有本质区别。只要把人民主权落到实处,就能把群众道路贯彻下去。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大的监督权确保群众道路的贯彻 我们国家宪法固然规定中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也把群众道路写入宪法,但是仅有宪法规定还不够,还不能保障群众

14、道路的施行,由于宪法条文的施行需要可操作性的法律。在这里强调以法律来保障群众道路的施行,并不是要单独制定一部(群众道路法。根据人民主权的理念,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国家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也就是讲,只要真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能够把人民主权落到实处,就能够贯彻群众道路。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贯彻群众道路。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 县级下面人大除外) 、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与这四项权利相对应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条例的施行都需要坚持群众道路。假如不走群众道路,没有群众的介入,任何一项都无法真正落到

15、实处。我们如今提出要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没有群众的介入只是立法部门自个闭门造车,那就不是民主立法。假如讲立法需要法律专业知识,那么决定重大事项、进行人事任免这些不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行权活动更需要群众的介入。 与前几项权利行使相比,更能直接促进群众道路贯彻的则是人大的监督权。在我们国家的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于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正是这种核心和主导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在贯彻群众道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需要详细讲明的是,总体上来讲,当下监督法规定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能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能否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能否正确贯彻人

16、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能否正确行使职权,以及监督牵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能否合法。尽管这华而不实没有明确牵涉领导能否贯彻群众道路问题,但是这个内容已经隐含华而不实了。十分是监督法所规定的询问、质询、撤销职务、罢免等针对详细领导的监督办法,完全能够对领导能否坚持群众道路进行监督。 十分是运用人大的监督权利能够监督领导能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选民能够向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反映某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存在的类似问题,人大常委会则能够使用监督法去监督。 当然,当前监督法在对领导能否坚持群众道路方面,尤其是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还没有详细、严密细致的规定,仍然有待完善。这种完善本身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利来促进群众道路落实的本质要求。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三负责三不负责 现象引关注 部分地方作风问题的调查EB/OL 2恩格斯全集,第 1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187 3文选,第 2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146 4选集,第 3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864 5文选,第 2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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