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权力介入家暴问题的合法性探析,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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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公权力介入家暴问题的合法性探析,婚姻法论文摘 要: 受中国封建时期 三纲五常 和 男尊女卑 等不平等思想影响,我们国家家庭中男性占主导地位,家庭成员地位不平等问题突出,有甚者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通常会损害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但受害者却往往不能诉诸法律,司法机关或社区街道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也只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在受害人不能主动寻求司法保卫的情况下,公权利主动参与家庭暴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关键词语: 反家庭暴力; 家庭; 女性; 公权利;家庭暴力问题不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西方社会,经过二战后20多年的经济发展,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愈加显现

2、,各国政策制定者和社会活动家开场呼吁本国和国际社会关注这一问题并出台政策加以防治,切实保卫妇幼和老人的权益。联合国也非常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早在1948年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很多关于保卫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对妇女儿童施行暴力行为的国际宣言。在中国,传统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传统男尊女卑观念影响深远。2021年3月(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下面简称(反家暴法的正式施行,明确了我们国家、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卫令制度,正式确定了我们国家公权利参与家庭暴力问题的合法性。随着公权利的有效参与,我们国家家庭暴力现象将会明显减少,恶劣程度将会明显降

3、低。一、家庭暴力概念界定英国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个人对与其如今存在或曾经存在过亲缘关系的人施行暴力或威胁行为,以到达控制受害者精神和行为的目的。加拿大界定家庭暴力为:施暴者对受害人采用的暴力、威胁或懈怠等行为,该行为对受害人生理和心理造成毁坏性影响,对受害人的权利权益、人身自由和情感造成损害1。我们国家将家庭暴力界定为: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或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其他方式,对其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伤害后果构成虐待2。从这些不同却又类似的定义中能够看出,家庭暴力的施行有多种方式,既有主动的暴力殴打方式,也有威胁和懈怠等不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的方式;家庭暴力的施行结果既有在受害人身体

4、上和精神上造成损害的结果,又有控制行为的结果。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即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又有行为力上的削弱和情感意志上的压迫等损害。从国际社会保卫妇幼权益、反对家暴的宣言和各国对家庭暴力明确的惩治态度可见,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必须为其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承当应有责任。二、家庭暴力对女性的损害成都市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成都市发生的家庭暴力中有95%的施暴者为男性3。据此能够看出,在我们国家的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绝大部分为女性。女性依法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华而不实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无法享受;发展权是主要的权利,其是指女性在知足生存和稳定的前

5、提下,有权利追求更好幸福和平等的生活环境。1. 家庭暴力对女性生存权的损害媒体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中常见的损害手段主要有打骂、束缚、性虐待、杀害等。详细伤害类型有:软组织伤、鼓膜穿孔和骨折。常见损伤部位有:头部和四肢。特征性损伤有:反复伤、复合伤和虐待伤。从这些家庭暴力伤害手段不难看出,家庭暴力最为普遍和突出地侵犯女性的生存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家庭暴力损害的女性,随时可能遭受打骂,轻则皮肉擦伤,重则骨折昏迷,更严重的甚至有失去生命的危险。终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下的女性,是没有生存权利可言的。更普遍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单向或相互使用暴力,无论是有形直接肢体接触的暴力方式,还是无形的精神冷暴力

6、方式,都有对受害方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这些无疑是对生存权的践踏。2. 家庭暴力对女性发展权的损害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反映了男女从生理差异到历史发展中构成的男女权利不平等的关系。这种差异关系导致了人类历史中男性对女性的掌控和歧视,这一现象在东方文明中愈加明显,这种男女不平等关系严重阻碍了女性权利的充分发展。尽管经过近当代一系列男女平权运动的推动,在家庭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现象有所改善,但家庭暴力对女性发展权的损害仍然大量存在,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不仅仅具体表现出在身体的伤痛上,能够讲更多的伤害是在精神上,身体上的伤痛容易医治但精神上的创伤则很难医治,为更严重的后果

7、埋下祸根。人们在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时,很多时候只关注到了女性遭受身体上的损伤,而精神上的损伤是无形的而容易被忽视。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长期生活在痛苦和恐惧的家庭环境中,对精神造成极大的压力,会出现精神分裂等严重精神病。精神上的压迫使得女性根本无心也没有能力实现发展。另一方面,当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超过了受害女性可承受范围时,有些女性很可能会在精神压力下选择极端的解决方式,违背法律,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损害者,不得不接受法律惩罚而失去发展的时机。这种在长期遭受家庭极端暴力而又难以获得有效途径伸张途径的情况下被逼无奈 以暴制暴 的行为,既伤害了别人也断送了自个,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被迫用极端途径对抗的

8、典型案例,也是最哀伤痛苦的情况。在精神伤害的角度上,女性的发展权利遭到了极大的损害。三、公权利参与家庭暴力1. 公权利参与的合理性一方面,公权利是国家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受人民委托对社会中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行使公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中最大的公共权益,是国家机关实现其社会治理职能的重要合法性来源。我们国家国家机关参与家庭暴力的防治和惩罚处置的权利来源就是国家公权利。但是在我们国家的封建社会中, 王权不下县 ,更不必讲会直接参与家庭关系中,又有 清官难断家务事 的讲法,因而在古代公权利对家庭问题的干涉是比拟少的。 法不入家门 是中国的一个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中国比

9、拟贫困地区的家庭暴力问题多发且难以惩治的部分原因在于施暴者或受害者教育水平较低,缺乏法律意识。也由于我们国家的执法部门在对家庭暴力进行惩治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总是被当事人以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理由所阻挠,不能够对施暴者作出有效的处理惩罚。一项在甘肃省开展的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显示,人们普遍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有错误认识,以为仅仅是家庭问题不必诉诸法律;相较于普通的暴力事件,司法权对家庭暴力的参与更为困难;有受害者以为法律的帮助有限,不会到有关部门做伤情鉴定为下一步的诉讼留存证据。甚至有家庭暴力受害者会以为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家暴问题,会导致家庭暴力更严重4。这项研究反映出在当下我们国家的贫困地区还

10、有很多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缺乏,无力运用法律进行维权,需要公权利主动提供帮扶。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我们国家比拟贫困地区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难以主动寻求公权利帮助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她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公权利又难以主动参与。在那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公安民警能够直接参与家庭暴力事件进行处理,一旦主动参与甚至还会被受害者误解,给公安机关形象造成损害,更不利于受害者寻求法律的援助。在惩治社会暴力犯罪的法律条文中有一些可适用于家庭暴力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由于现实阻力较大而难以详细施行。尤其是一些女性因其生长经历带来的认知,以为法律不仅难以帮助她解决问题,而且一旦激怒施暴者还很可能会使家庭暴力变得愈加严

11、重,对其本身带来更深重的灾难。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在 家文化 传统影响下为了维持家庭秩序或为了保卫子女,往往会选择默默忍耐致使施暴者愈加猖狂,或在难以忍耐和冲动的情况下作出极端的事情。2. 西方国家推动公权利参与的经历体验英国的公权利参与由社会运动所推动,在1992年发起的 零忍受 运动是反家庭暴力社会运动中突出的一次,明确提出妇女不能再忍耐任何的暴力,男人更没有对妇女施暴的权利,社会不能再容忍家庭暴力。之后,英国以机构和社会组织,包括警察局、法院、检察机关、医疗部门、律所及妇女援助机构等互相协调配合的方式,采取了很多措施,获得了显着成绩并被英国民众广泛接受。在英国反家庭暴力气

12、力构成一种合力,减少了受害人的求助成本,改变了原来那种受害人求助无门、相关机构相互推诿的局面,使任何一个机构都成为工作启动的接触点,把受家暴女性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使受害人得到更全面和更具有针对性的保卫。美国社会也曾存在过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在(针对妇女暴力法案中对家庭暴力作出过定义,其是由配偶或者前配偶,或者共同育有子女的人,或者以配偶身份正在同居或者曾经同居的人,或者与配偶身份相当的人对被害人所施行的。美国妇女反家庭暴力运动发端较早,于20世纪70年代就开场组织起来对抗家庭暴力。美国于1974年建立起首批 庇护所 来帮助和保卫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1978年成立了反对家庭暴力联盟。在社会气力推

13、动下,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针对妇女暴力法案,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自此以后,反对家庭暴力逐步成为美国民众的共鸣,惩治家庭暴力成为美国联邦和地方的重要职责。加拿大也是由妇女运动才使人们意识到了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成为民众普遍认知的社会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人们要求在制度上进行改革,改革的结果是公布新的立法和成立专门法院。在公权利的使用上,加拿大很多省都要求警察在家庭暴力发生时,无论当事人能否同意,都必须及时作出反响,进行调查,提交报告,并在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时要作出指控。有些规定赋予警察在家庭暴力发生时,为保卫妇女权益,能够未

14、经允许直接进入施暴现场并逮捕施暴者。3. 中国公权利参与的方式在(反家暴法出台以前,我们国家公安部门在应对家庭暴力事件时,主要是由派出所民警采用劝告和调解等非强迫的手段解决。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派出所警力有限,社会问题多样复杂,导致调解的效果有限。这样的调解方式反而会让个别家庭暴力施暴人以为公安机关并不能对其作出惩罚处置,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导致家庭暴力问题恶化。(反家暴法明文确定了公安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时拥有的职权。不同于之前的口头上警告,如今民警能够采用 家暴告诫书 的形式对施暴者作出训诫。在法院下发人身保卫令后,公安机关需要对受害人进行保卫。(反家暴法的新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使用公权利处理家

15、庭暴力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权利并非生硬的规定,而是考虑到了我们国家家庭需求,做到了惩治家庭暴力与维护家庭秩序的平衡。我们国家司法权利参与家庭暴力一直都存在。但是由于受害人证据意识缺乏,在法院进行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的时候不能提供明确的家暴证据,法院很难作出有利于受害者的判决,通常也只能采用调解的办法。(反家暴法的施行和社会对其的宣传,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民众家暴证据的保全意识。有了明确的家暴证据,司法权利就能够有效参与家暴问题,重办施暴者。四、结束语家庭暴力问题并不是通常所想的 夫妻小打小闹 这般轻描淡写。家庭暴力使得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难以得到保障,传统的男权思想使得这一问题愈加严峻。在

16、现实案例中,遭受着和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身心都会遭到极大的伤害,而且又缺乏有效的申述和参与途径,甚至会因一时冲动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而沦落为罪犯。家庭暴力问题尽管只发生在家庭这个小的空间范围里,可以以讲是私人领域,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已经上升为损害人权甚至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公权利必然要主动参与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制止和预防。一方面原因在于,家庭暴力问题已经上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华而不实包含着人身伤害等刑事犯罪,那么,防治暴力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不能疏漏这一特殊的领域。另一方面原因在于,从西方国家的经历体验和我们国家之前的实践来看,公权利参与家庭暴力是极为必要的。国家公权利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7、、保障个人权利和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有重要意义和不可替代作用。这样公权利参与毁坏社会稳定秩序的和生活幸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是必要的,公权利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使施暴者遭到应有的惩罚处置,减少家庭暴力问题的出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以下为参考文献1林振通.各国家庭暴力概念的不同界定N.人民法院报,2018-03-04(8).2姜虹.借鉴与本土化相结合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效果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20(2):31-37.3朴景麟等.(反家暴法施行后对公权利参与家庭关系影响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1(7):186-187.4邓昕妍,陈苏芳.司法权参与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以甘肃省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为视角J.商,2021(26):26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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