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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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民事诉讼法论文摘 要: 国家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民安身立命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而法律的施行的情况和效果则离不开监督,也就是讲检察监督制度的进步与完善,与法律的施行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国家一直实行依法治国,而法律有效施行的重要手段就是对我们国家现前阶段检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我们国家的检查监督制度有分民事和刑事,本文要讨论的是新时期的民事监督制度的变化,主要是通过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基本介绍来讨论,包括民事监督制度的性质、历程、方式、缺乏和完善这几点,分析了民事监督制度在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和保卫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本文关键词语: 民

2、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抗议; 检察建议; 司法; 一、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 所谓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就是对民事诉讼的经过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能的是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被监督的一方则是审讯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制度,是打造法制社会必不可少的法宝。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是专门性、程序性、强迫性。首先,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权是我们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其履行经过有相关的、专门制定的法律为根据,这就是民事监督制度的专门性;其次,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对审讯机关在审讯经过中出现的一些错误行为或者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确保民事司法活动的公

3、平和公正,它的执行有自个的监督程序。民事检查监督的程序性是它区别于国家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最后,由于我们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是被宪法保卫的,而宪法具有强迫性,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时也是具有强迫性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规范和明确,使得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行为与我们国家的法律一样具有了强迫性。比方我们国家的民事再审就是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法院审讯提出的。 二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程 我们国家的民事监督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借鉴过来,然后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制定的,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一定的修改和革新。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检查机关的监督权从法律意义上进行了明确,这也是民事检查监

4、督制度的基础和根据。时间来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细分,但是总体的原则基础不变。然后在2007年和2020年对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也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使其监督的准则和根据愈加细化和清楚明晰。 二、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大概情况 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民事抗诉 民事抗诉主要针对的已经生效的审讯,是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就我们国家当前的实际来讲,民事抗诉是比拟少见的,但是它的存在是很必要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详细来讲就是检察机关有权利对审讯活动和审讯判决进

5、行监督和纠正,但是只能在判决已经生效之后行使监督权。尤其是当检察机关对审讯机关的审讯经过或者判决结果有异议,能够根据相关宪法,根据监督的法定流程单方面启动民事抗诉。这是司法公正中非常关键的一环,不仅仅仅是为了保证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公正,更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但是,就我们国家当前来讲,民事抗议在现实的民事检查监督中比拟少见。 二检察建议 为了让检查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履行监督的职能,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登上历史的舞台,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尤其是我们国家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比拟重视,在这方面做得比拟好。检察建议顾名思义就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向相关主题提出的建议,

6、主要针对审讯经过中某一对象的不当或者不合法行为。注意必须详细到特定的对象和详细行为,而且还要提出对于这一对象的不当或不合法的行为的处理意见。 当前,检察建议已经被正式的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当中,它在实践中的民事检察监督中使用也越来越多。有法可依的检察建议的监督行为没有提出民事抗诉那么复杂,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的首先考虑到的方式,也是提出民事抗诉前的前置性手段,它在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公正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然,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除了上面讲到的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比方检察意见、执行和解监督等,但是由于其并没有明确纳入法律规范,在现实中采

7、用较少,笔者这里就不赘述了。 三、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步较晚,而且之前比拟注重刑事检察监督,在民事监督领域的监督比拟薄弱。但是经过这些年不断的改良和完善相关民事诉讼法,民事监督的越来越规范和完善,规则愈加细化,并且在实际的运行中获得了一些成就。 一是民事检察监督有了新的进步,比方,提出民事抗诉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数量都有所增加。 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相关程序越来越规范和合理,提高了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的公正性,更能使公众信服。 在新时期,我们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和进步,由于民事领域的诉讼案件数量大且案件性质纷繁复杂,民事检察监督显得非常必

8、要。但是这并不是讲我们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已经完善,相反显露出了很多的问题,比方提起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范围狭窄、事后监督方式有效性缺乏、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小、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实行的难度大。 一提起民事检察监督主体范围狭窄 在我们国家的检察院中,基层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提起民事抗诉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起民事抗诉。我们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最高检察院只要一个,上级检察院数量也很少,而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又比拟庞大,这就导致这两个检察主体的压力过大,无法顾及到更多的案件。在实践中,民事抗诉的案件较少,其最大的原因就是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详细情况的了解,

9、上级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基层检察院的优势,进而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施行监督的经过中困难重重,提起抗诉的能力和效率遭到限制。1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固然基层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起检察建议,但是检察建议的监督力度不如民事抗诉,并且不具有强迫性。 二事后监督方式的有效性缺乏 检察机关只能对审讯机关已经生效的审讯判决或者裁定提起民事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能够讲民事检察监督其实是一种事后的弥补行为,但是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讲,有很多的伤害都是在审讯进行的经过中构成的。审讯机关在进行审讯的经过中,若有审讯人员出现不当的或者不合法的行为,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做出反响,处于比拟被动的位置,等到审讯生效之后,检察机关再参与进

10、来,此时的调查难度大大增加,进而导致调查的时间过长,调查经过中损耗的人力和物力也增加,不管是对司法公正还是为当时人的合法权益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狭窄 前面讲到我们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是针对审讯机关已经审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但是民事诉讼的案件性质比拟复杂,包括有民事调解和民事审讯,对于民事审讯中的很多情况都没有比拟清楚明晰明确的监督规定。所以讲,我们国家当前的民事监督的范围只针对审讯机关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比拟狭窄的,在民事领域的案件中还有很多地方监管不到。2 四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执行难度大 我们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遭到立法保卫的,但是在检察机关详细行使监督权时

11、却是困难重重。除了前面讲到的主体、有效性、范围等问题外,监督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混乱的情况。比方,提起民事抗诉的审级、时限等立法规定不明确等等。 四、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监督方式 单一的监督方式不合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长期发展,所以在监督方式方面,我们国家一直在努力丰富,创新更多的、合理的、合适国情的检察监督方式。比方,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起诉等等,固然这些监督方式并没有经过立法明确,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这是新时期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方式朝着多元化转变的开端,是我们国家民事检查监督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3 二明确监督的范围 除了丰富监督方式之外,我们国家在

12、明确监督范围方面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是如今还是做得不够。民事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点区域,其范围不应该只是对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而应该是贯穿审讯机关的整个审讯经过。与此同时,执行人员也应该和审讯人员一样,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完善民事抗诉程序的相关规定 关于民事抗诉程序的现在状况,能够试着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规范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应该是严肃和规范的,它不是一个普通的程序。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审讯经过中出现的错误,但是如今还不够严谨。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该要正确普及民事再审的相关信息,减少不规范的民事再审出现,由于不规范的再审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对

13、再审的要求应该愈加的科学和规范。 2明确民事抗诉期间 当前法律上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期间并没有明确规定。 3健全民事回避制度 不管是对于审讯人员还是检察人员都应该有比拟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审讯和监督行为的进行,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五、结束语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法律的有效施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保卫,也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是对公众的交代。我们国家如今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并不完善,但是在推进法治社会的经过中,也在不断的去探寻求索、去实践,找寻合适中国国情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以下为参考文献 1肖建国,宋史超新中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演变 以检察权与审讯权、行政权等权利的关系为切入点J人民检察,2022(Z1):107-112. 2潘松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化发展的合理途径J中国检察官,2020(13):49-52. 3周洪江我们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变迁 以改革开放40年为主线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6):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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