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 第六章 课堂笔记.doc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73278723 上传时间:2023-02-1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交易 第六章 课堂笔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证券交易 第六章 课堂笔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交易 第六章 课堂笔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交易 第六章 课堂笔记.doc(1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特点主要包括: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2

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

3、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是在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集合性。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较严格的信息披露。(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特点:第一,综合

4、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第二,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第三,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一定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

6、客户资产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守法合规。(2)公平公正。(3)资格管理。(4)约定运作。(5)集中管理。(6)风险控制。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

7、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5)另有约定的除外。(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8、。证券公司参与l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l5%。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

9、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

10、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三、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按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保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客户和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资

11、指令未生效的,应当拒绝执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

12、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集合计划不展期,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

13、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2)健全内控、规范运作;(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

14、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四)客户资产托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

15、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16、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九)业务档案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例6-6(2010年3月单选题)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日内,证券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

17、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A3B5C10D15【参考答案】D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等规定,与客户、托管机构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应该符合以下的要求:(1)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2)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3

18、)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4)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5)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6)合理的规模控制。(7)完备的合规检查。(8)科学的风险评估。(9)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10)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如下业务规范:(一)内控制度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同一

19、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

20、负责。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监控,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二)推广安排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证券公司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

21、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

22、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四)登记、托管与结算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托管机

23、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例6-8(2010年3月判断题)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格的独立存管的,可以按照经纪业务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参考答案】(五)席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

24、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六)投资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安排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例6-9(2010年3月判断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时设有申购上限,所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

25、产。()【参考答案】(七)流动性要求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信息披露与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

26、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机构,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九)费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例6-10(2010年3月单选题)下列可以列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是(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B管理人和托管人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C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27、产的损失D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参考答案】D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申报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报送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的,在申请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就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目前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

28、理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差异进行说明。(二)受理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三)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对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核。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证券公司申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

29、方便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中约定。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

30、客户主要享有如下权利: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知情的权利。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如下义务: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

31、途的合法性。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具体的权利义务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进一步加以明确。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1挪用客户资产。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

32、投资。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7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14以自有资

33、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1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亏损。这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该风险按试

34、行办法规定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使管理的客户资产受到损失。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如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操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买卖证券或划转资金,操作人员在经营中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为了控制风险,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5、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3在签订资

36、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4客户应当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

37、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

38、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例6-12(2010年3月单选题)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内容的是( )。A决策依据B投资程序C收益分配D风险控制【参考答案】C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三、法律责任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210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