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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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3 页 第1页 一、是非题(对划“”,错划“”,本题共 10 小题,每题 10 分,共 10 分。)二、单项选择题(请在每小题的 4 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最佳答案,共 1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 10 分。)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C B C B D B B B A A 三、多项选择题(请在每小题的 4 个备选答案中,选出 2 个以上最佳答案,共 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题号 1 2 3 4 5 答案 ABD ABCD AC AD ABCD 四、名词解释(本题 5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15 分。)1.答: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

2、象的一门社会科学。2.答: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答: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4.答: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金陵科技学院 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卷)/学年 第 学期 课程所属部门:课程名称:法理学 使用班级:制 作 人:教研室(系)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核: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金陵科技学院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 共3页 第 2页 5.答: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以权力制约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秩序状

3、态和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与人治和专制相对立,与民主密不可分。五、问答题(本题共 5 小题,共 55 分)1(5 分)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的特殊规范性)。(1 分)(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法的国家意志性)。(1 分)(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的明确公开权利与义务性)。(1 分)(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的国家强制性)。(1 分)(5)法的普遍约束性。(1 分)2.(10 分)答:A.形成的时间与条件不同。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以后,与国家同步产生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道德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颁布.(2 分

4、)B.表现形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修改、废止,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规范性或非规范性法文件;道德是日积月累、约定俗成的,表现为舆论、习惯等,不须固定的文字形式,是通过人们的提倡与反对而形成的。(2 分)C.规范的内容、体系、结构不同。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双向调整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法具有清晰而完整的 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道德规范侧重于对人们义务的规定,并不要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道德也有一定的规范体系但没有明确的部门和层次划分;道德规范没有明确、严谨的逻辑结构。(2 分)D.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强制性;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习惯

5、来维持。(2 分)E.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道德属思想上层建筑。(2 分)3.(12 分)答:(1)定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客体是法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前提。(3 分)(2)分类:A.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3 分)B.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

6、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3 分)金陵科技学院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 共3页 第 3页 C.行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

7、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3 分)4.(12 分)答:(1)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制首先强调的是关于法律的制度建设,为法治确立制度前提,奠定制度基础。法治是与法制相伴随的,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6 分)(2)法治是法制的深化。法律制度及其被切实实现是法治的目的。法治建设了,法制才能获得最好的立法环境和实施机制、实现条件。如果认为民主是法制的终极目的,法治就是法制发展的直接目标。只有奠定法制的基础,进而实现法治的目标,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6 分)5.(16 分)答:(1)在法的形式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2

8、)判例法的地位和作用。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3)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 区别技术。(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

9、程序。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5)在法律类别划分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6)法院组织体系不同。英美法系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之分,没有行政法院。大陆法系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而且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没有隶属关系。(7)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差异。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如普通法、衡平法;公法、私法等。(8)20 世纪以后,两大法系呈现出“求同存异、协调发展”的趋势,但在这种趋势中两者的法律技术、推理方法、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差别也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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