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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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本套资料包括: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 1 号修改单(对 2009 年 12 月第 1 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

2、:“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 的规定;”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3、。”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 通知书 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二、附件 A 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2.9 制动装置 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 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

4、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2.1(1)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4.2.9 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

5、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2.9(2)最后增加“;”5.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6.4.6(1)中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 5%的面积:”7.4.8 中的“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修改为“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8.8.3(1)修改为:“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 1.25 倍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 1.25

6、 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kg/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 1.5 倍额定载重量;”删除 8.3(1)。9.8.12 修改为:“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 1.25 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kg/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 1.5 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 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三)“检验方法”栏修改 1.2.9 增加“(3)目测制动器动作等情况”2.9(2)最后增加“;”2.3

7、.16 修改为:“(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3.4.8 修改为:“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4.8.3(2)修改为:“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

8、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5.8.4 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三、附件 B 修改 1.检验结论页(即第 31 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 13(即 2.9 制动装置)的“检验类别”修改为“B”,并增加一栏检验项目:“(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见表 1

9、 所示:表 1 13 B 2.9 制动 装置(1)机械部件设置 (2)电气装置设置 (3)制动器动作情况 3.序号 34 中的“(3)缓冲器固定”修改为“(3)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4.注 B-2 的第 3 分句修改为:“条文序号为 1.11.4、2.12.13 2.8(2)、(3)除外、3.1、3.33.173.16(5)除外、4.14.114.6(2)除外、5.1、5.2、5.45.6、6.16.10、8.28.4、8.78.9、8.11(共 66 项)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5.增加“注 B-3: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安

10、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四、附件 C 修改 1.检验结论页(即第 41 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 2 中检验结论栏的三个单元格合并为一个单元格,如表2 所示:表 2 2 C 2.1 通道与 通道门(1)通道设置与畅通 (2)通道照明 (3)通道门 3.在序号 6 栏目之后,增加序号 7 一栏“2.9(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检验类别为“B”,如表 3 所示:表 3 6 B 2.8 驱动 主机(1)工作状况 (3)轮槽磨损 7 B 2.9(3)制动器动作情况 4.序号 8(原序号 7)中的“(1)手动紧急装置”改为“(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5.在序

11、号 13(原序号 12)栏目之后,增加序号 14 一栏“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检验类别为“B”,如表 4 所示:表 4 13 C 3.5 井道检修门(3)门锁 (4)电气安全装置 14 B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6.序号 20(原序号 18)中的“(3)缓冲器固定”修改为“(3)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7.序号 53(原序号 51)中的检验类别“C”修改为“B”8.注 C-2 第 1 款修改为:“除条文序号为 5.5、7.27.5、7.6(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8 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1、2.5(1)、2.10、5.5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

12、(共 50 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8(3)、3.16(5)、4.6(2)、5.3、7.27.5、7.6(2)、8.1、8.6、8.10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4 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9.增加“注 C-4: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10.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五、附件 D 修改 1.附件 D 表格中的内容修改为:问题和意见:检验人员:日期:年 月 日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受检单位接受人:日期:年 月 日 受检单位联系电话:处理结果:受检单位负责人:(受检单位公章)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如涉及

13、):(维护保养单位公章)年 月 日 2.检验报告格式(附件 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 1 号修改单(对 2012 年 3 月第 1 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

14、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

15、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3 项(含 3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 通知书

16、 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二、附件 A 修改(一)“项目及类别”

17、栏修改 1.4.2 修改为:“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C”2.4.5 修改为:“围裙板接缝 C”3.5.1 修改为:“梳齿与梳齿板 C”4.“9 标识”修改为:“9 标志”(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

18、章以及出厂日期;”2.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3.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4.2.8 修改为:“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1.00 1.00 5.2.

19、13 修改为:“(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6.2.14(2)修改为:“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自动扶梯,不超过 30m;“自动人行道,不超过 40m”7.4.2 修改为:“(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

20、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 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 25mm150mm;“(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300mm 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

21、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 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8.6.13(1)修改为:“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提升高度超过 6m;“公共交通型。”9.7.2 修改为:“(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

22、关都不起作用;“(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6.7,6.8,6.9,6.10,6.11 和 6.12所述除外)应当有效”10.9.2 修改为:“应当至少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有标注下列信息的产品标识:“制造厂的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年份”(三)“检验方法”栏修改 1.1.4 中的“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7);”修改为“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5);”2.2.1 修改为:“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

23、以下 C 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3.4.2 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4.4.4 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5.5.1 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6.6.2 修改为:“拆下中间部位的梳齿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动(或者前后、上下),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7.6.3(1)修改为:“通过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和其他相关随机文件,判断是否需要设置超速保护装置;”8.6.5 修改为:“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9.6.

24、6 修改为:“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10.6.7 修改为:“卸除 12 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1)检查安全装置离梳齿相交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的最大制停距离;“(2)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装置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3)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能是否有效”11.6.8 修改为:“(1)卸除 1 个梯级或踏板,将缺口运行至返回分支内与回转段下部相接的直线段位置,正常启动设备上行和下行,分别检查缺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2)根据故障锁定原理,检查故障锁定功

25、能是否有效”12.9.2 修改为:“目测检查”(四)注 A-4 修改 注 A-4 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 GB 168991997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 号)进行检验。”三、附件 B 修改 1.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 5(即 2.1 维修空间)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1 所示:表 1 5 C 2.1 维修车间(1)机房面积 (2)工作区段立足区域面积 3.序号 17(即 2.13 手动盘车装置)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2 所示:表 2 17 C 2.13

26、手 动 盘车装置(1)设置 (2)电气安全装置 4.序号 18(即 2.14 紧急停止装置)检验分项目名称调整,如表 3 所示:表 3 18 B 2.13 紧急停止装置(1)设置 (2)附加停止装置 5.序号 20(即 3.2 出入口)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4 所示:表 4 20 C 3.2 出入口(1)畅通区域 (2)阻挡装置 6.序号 26(即 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5 所示:表 5 26 C 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1)防爬装置 (2)阻挡装置 (3)防滑行装置 7.序号 35、36、37 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6 所示:表 6 35 B 6.3 超速保护(1

27、)设置 (2)故障锁定 36 B 6.4 非操纵逆转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37 B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8.序号 39、40 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7 所示:表 7 39 B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40 B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9.序号 44、45、46、47 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8:表 8 44 B 6.12 制 动 器松闸故障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45 B 6.13 附 加 制动器(1)设置 (2)动能 46 C 7 检修装置 7.1 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

28、1)检修插座设置 (2)停止开关 (3)标识 47 C 7.2 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检修功能 (2)多个检修装置 (3)电气安全装置 10.增加“注 B-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四、附件 C 修改 1.检验结论页“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 7(即 2.8 电气绝缘)检验类别修改为“C”3.序号 9 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9 所示:表 9 9 C 2.13 手 动 盘车装置(1)设置 (2)电气安全装置 4.在序号 9 之后增加“2.14 紧急停止装置(1)设置”一项

29、,检验类别为 B,作为序号 10 内容,如表 10 所示:表 10 10 B 2.14 紧 急 停止装置(1)设置 5.在序号 11(原序号 10)之后增加“3.2 出入口”一项,检验类别为 C,作为序号 12 内容,如表 11 所示:表 11 12 C 3.2 出入口(1)畅通区域 (2)阻挡装置 6.序号 16(原序号 14 即检验项目 4.2)项目设置改变且检验项目细化,如表12 所示:表 12 16 C 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1)防爬装置 (2)阻挡装置 (3)防滑行装置 7.序号 25、26、27(原序号23、24、25,即检验项目 6.3、6.4、6.5)检验项目细化

30、,如表 13 所示:表 13 25 B 6.3 超速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26 B 6.4 非操纵逆转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27 B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8.序号 29、30(原序号 27、28,即检验项目 6.7、6.8)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14 所示:表 14 29 B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30 B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9.序号 34、35、36、37(原序号 32、33、34、35,即检验项目 6.12、6.13、7.1、7.2)检验项目细化,如表 1

31、5 所示:表 15 34 B 6.12 制 动器松闸故障保护(1)设置 (2)故障锁定 35 B 6.13 附 加 制动器(1)设置 (2)动能 36 C 7 检修装置 7.1 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1)检修插座设置 (2)停止开关 (3)标识 37 C 7.2 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检修功能 (2)多个检修装置 (3)电气安全装置 10.将原序号39内容删除 11.注 C-3修改为:“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 GB 168991997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 号)进行检验。”12

32、.增加“注 C-5: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13.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五、附件 D 修改 1.附件 D 表格中的内容修改为:问题和意见:检验人员:日期:年 月 日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受检单位接受人:日期:年 月 日 受检单位联系电话:处理结果:受检单位负责人:(受检单位公章)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如涉及):(维护保养单位公章)年 月 日 2.检验报告格式(附件 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踏着飒飒的秋风,我们一起走进收获的殿堂。听着欢快的风铃,我们一起寻找青春的希望。相信未来不是梦的百度文库店铺,精心排版整理,欢迎您的浏览与下载,祝您一生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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