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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节能减排,助力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节能奖惩机制。以省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结果和单位GDP能耗情况为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 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市,奖励500万元;对考 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市,奖励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 成等级的市,扣减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 能耗不降反升的市,扣减500万元。第三条 单位GDP能耗变化幅度计算方法。单位GDP能耗=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土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 单位GDP能耗变化率(%)=(当年
2、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 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X100%。第四条实施减排奖惩机制。对超额完成省下达年度减排任 务且单位GDP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以 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 市(指设区市,下同),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奖励 10万元,每市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未全部完成四项主要污 染物减排任务的市,每市扣减300万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且单位GDP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降反升的市,每市扣减500万7C o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各市年度 节能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 环境厅提供的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核定各市奖励和扣减金额。第六条扣减各市的节能减排资金,从该市获得的节能减排 奖励资金中冲抵,不足部分从其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 金中抵扣。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