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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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市敬老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 化管理,维护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健全敬老 院管理“准入、考核、奖惩、淘汰四大机制,进一步提升 全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养老 机构管理办法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省 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等文件,结合全市敬老院建设实际,制 定本规范。第二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 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方可开展服务活动。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 老院集中供养工作

2、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养老机构办理备案, 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市 民政局负责定期对敬老院的全面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敬老院应自觉遵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遵守治安、消防、 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对象 及损害供养对象身

3、心健康,切实保障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供养服务第六条敬老院以供养特困供养对象为主,并且应当 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敬老院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收有入住需求的特困供养对象。在充分满足特困供养 对象入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 社会自费老人入住,开展社会代养服务。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特困供养服 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 服务。特困供养对象入院需向所在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特困供养对象与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入院。自费供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

4、对象监 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第八条 敬老院对供养对象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的原则。供养对象入院前须由本人或其亲属签订入院协议 书;出院时须由本人或其亲属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 时废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入院协 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 法律效力。第九条 特困供养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特困供养对象的人数和供养标准;2 ,特困供养内容;3 .特困供养服务规范;4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 .协议解除的条件以及法律后果;自费供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2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

5、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 份证明、联系方式;3 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4 .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5 .服务期限和场所;6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7 .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8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9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养对象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书、协议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健康检查资料、 供养对象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对象有关的资料, 并长期保存。第三章供养经费及使用第十一条敬老院的供养经费由民政局统一下拨给敬 老院。第十二条特困供养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困供养对象 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确保供养标

6、准不低于一般农 村居民生活水平。1.保吃:敬老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 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每月零用钱不少于30元,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零用钱 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2,保穿:每人每年供给单衣二套、冬衣一套,保证特困 供养对象冬夏两季必须有不少于两套的换洗衣物,床单、蚊 帐、被褥、鞋袜等生活用品、用具等按实际需要适当供给;3.保住: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4,保医:特困供养对象全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 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并享受大病医疗救 助。敬老院要备有常用药品,特困供养对象的一般性疾病治 疗,在集中供养经费中

7、列支;5,保葬: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实行火葬,由敬老院负责或者敬老院协助其亲属办理相关丧葬事宜。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经费应当专门用于敬老院内特困 供养对象的生活,并设立专门账目,定期实行财务公开,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对贪污、挪用、 截留或私分集中供养经费的,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 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敬老院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品等,应建立台账规范使用, 不得私自挪用。第四章 工作人员选配第十四条敬老院需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含院长、 会计、保安、护理员等)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

8、的比例配备工 作人员。第十五条 敬老院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承担日常工 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后持 证上岗。其基本要求是:1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爱心, 遵守职业道德;2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 人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优待老年人的相关 规定;3 .熟练掌握护理基础知识以及老年生活护理相关知识 和基本规范,具有从事本职工作岗位所需技能。第五章院务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召 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在特困供养服 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全体供养对象中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成员中,供养对象

9、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根据工作 需要,可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若 干小组,促进各项工作开展。第十七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着装要统一、整洁。第十八条敬老院应签订各类预防事故责任书,确保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敬老院服务项目(如代养业务)收费按照 物价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要全部公 开、公示。第二十条 敬老院在日常管理中要自觉接受监管员的 监督,对监管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第六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经费、 物资、伙食费、生产经营等有关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 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做到民主理财,精打细算,

10、勤俭办院。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 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建立、使用正规账簿、报表和收据,按 国家财务规定处理账务。第二十四条 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 符;凭证按月装订成册;账簿和单据年底加封存档。第二十五条 建立院内物资账,配备设施设备的管护 保管人员,各种物品分类(分库)存放;建立库存物品出入 库手续,每半年清点一次库存,做到账物相符。第二十六条 特困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其财产交由 村集体或亲属代管,并办理有关代管手续,生活用具可带入 敬老院使用。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敬老院包括为特困供养对 象提供服务的各级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及公建公营、公 建民营、民建民营等各种运营管理模式的敬老院。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围绕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另行制 定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2年6月17日起实施,有 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2015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颁布的市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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