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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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 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合理利用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的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 广告的设置及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 桥梁、城市道路等设施和运输工具

2、、升空器具以及其他载体, 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户外广告类型包括:(一)户外广告牌。设置在道路旁或建(构)筑物上的 广告建筑,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二)自设性户外广告。指以标牌、灯箱、电子显示屏、 电子翻板装置、展示牌、霓虹灯单体字、广告栏、宣传栏、 实物模型等为媒体形式,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等 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 称(含标识等)。(三)经营性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县级以上(含 县级)投资为主的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 面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上,以灯箱、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

3、、充气物、升空器具、展示牌等为载 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类型。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县户外广告设 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控制区户外广告设置审 批及其容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县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户外 广告内容审查;县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雷电 灾害防护管理;县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消防 安全监督管理。县财政、发改、交通和旅游、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二章规划与

4、规范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会同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 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严禁设置区、重点展示区、一般地区;(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 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桥梁、人行天桥、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遮挡绿化景观或者毁损绿化的;(四)影响地下管线、

5、高压电力架空线等设施设备安全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 地带;(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和残疾人通道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情形。第九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户 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并向社会公示。第三章 经营权拍卖及广告设置第十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大型户外固定广告位经 营权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特许 经营。其他户外广告参照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要求及标准设置 和管理。户外广告位

6、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大型户外固定广告,所 获得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和公益宣传设施建设;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的大型户 外固定广告,由相关部门与非公共资源单位或权属人进行协 商,可以约定所得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由县财政和非公共 资源单位或权属人按照5:5的比例分配。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位由权利人投资并经县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设置,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具备的条件:(一)户外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四)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五)符合钢结构技

7、术规程等。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 照;(-)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施工图及效果图;(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 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大型户外固定广告还需提供广告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 征求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向申请人核发大 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第十五条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 人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县人民政府及

8、其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大 型公益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规划要求统 一安排设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位。(二)大型公益广告发布的内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 核;发布期限、地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筹安排, 严格把关。(三)凡未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设置的大型 户外公益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一律依法拆除;符合设 置规划的统一收回做全县公益性广告发布的固定点。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宣传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规定的 地点、位置、

9、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 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 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 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 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时间 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直 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安全负责,应当遵守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 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

10、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对金属结构为主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每年应委托具有法 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 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并达 到安全要求。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 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保证照明设施 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县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 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 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 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 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1

11、0日内自行拆除。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1日内拆除。第二十二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对户外广告 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 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二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7 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

12、告行为违反城乡规划、城市容 貌标准、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房屋安全等 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 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 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 对大型户外固定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户 外广告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衡阳县人民政府对西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界牌陶瓷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另有规 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0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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