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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备案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备案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三、办理类型即办件四、实施主体博湖县交通运输局五、行使层级县市区级六、实施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14 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 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 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 20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 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 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七、受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八、申请材料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 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4、经营场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租赁场所的房产证明5、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 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九、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材料齐全-受理 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备案/ (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 并退回2、窗口办理:窗口接件-资料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受理/ (不符合条件)不受理-备案十、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二、结果送达现场取件方式或者邮寄送达十三、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博湖县光华南路80号博湖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综合32号窗口2、电话咨询3、网上咨询新疆政务服务网十四、监督投诉渠道1、现场监督投诉地址:政服务中心309办公室2、投诉电话十五、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地址:政服务中心交通综合32号窗口办理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