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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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政策解读近期,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印发,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有关要求, 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自2017年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以来,部属单位共完成各类型成 果转化6525项,总合同额34.8亿元,有效激发了科技人员创 新活力。为更好地对标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服务加快建设交 通强国需要,此次印发的办法遵循“能留尽留、应改尽改“ 原则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 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做了更新、调整和优化。办法包括总则

2、、转化方式、技术权益、机制建设等 12章45条。部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相关内部管 理规定,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办法在促 进部系统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热情等方面持 续发挥作用。办法主要内容 容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制度、工作流程、重要人事岗 位设置以及领导干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等情况。第五章收益分配第十八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 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 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本单位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 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专业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单位应当在充分听取

3、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制度。第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 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科技人 员的意见,并在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 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科 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 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0%;(二)利用该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 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0%;(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获得奖

4、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四)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 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 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比例不低于5%。第二十一条单位受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根据技术合同有关 要求,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 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单位按规定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后,可从项目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依据本单位 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 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对科技人员承担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

5、研项 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 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 资总额基数。单位按规定给予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 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 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 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 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当包含现 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相关信息 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

6、化信息、奖励人员信 息、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公示期 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结果和个人奖励额度形成 书面文件留存以备相关部门查验。第二十四条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 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现金奖励时,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 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在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7、之 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确定。第六章转化激励第二十六条对于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 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一)正职领导以及单位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 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 得获取股权激励;(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 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 取利益;(三)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8、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第二十七条单位正职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现职后 应当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当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 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 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 后续价值变化产

9、生的决策责任。第二十九条单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 根据发展需求,参照执行所在地省级党委、政府出台的相关科 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并报部备案。第七章经费投入第三十条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交通运输科 技成果转化。积极向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推介交通运输科技 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三十一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单位内部资源整合,鼓励与相关 单位共同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各级政府财政设 立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成果转化基地、知识产权运营 和人才专项等专项资金(基金)的支持。第三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好非

10、财政拨款结 余和成果转化净收入;盘活闲置的仪器设备、装备、办公用房 等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条件。单位按工商、价格等管理规定,可自行管理或授权专业 服务机构有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收入、支出纳入单位 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单位应当 于每年3月底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 情况的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成效和面临问题;(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数量及有关情况;(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转化取得收入及 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

11、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五)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共)建研究开发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情况,人才 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绩效考评体 系,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等重要依据,对科技成 果转化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第九章人员兼职第三十五条单位可出台科技人员兼职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兼职取 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 并报部备案。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第三十六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

12、经批准, 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 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并不得领取薪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业兼职的,根 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审批;个 人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 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 以说明。第三十七条未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和兼薪,但应当如实将兼职收 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八条鼓励单位设立创新岗位、

13、流动岗位,聘请有 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第十章离岗创业第三十九条单位可根据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 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精神,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 法,并报部备案。第四十条离岗创业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离岗协议或 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 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 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第四十一条离岗创业期间,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离 岗创业收入不受原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但须如实将收入报 原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二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

14、担的国家和省 部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 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违反相关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 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交科技发 (2017) 55号)同时废止。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

15、共建高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来源:交通运输部总则部分主要对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科技成果和成 果转化活动的概念、成果转化单位的职责等做出了规定。转化方式及技术权益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规定了相应的 公示、保密、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工作等方面的工作要求,进 一步明确了单位、成果完成人及双方对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 义务等。机制建设部分主要是明确了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引导规范成果评 价、积极培育和发展交通运输技术市场、综合利用部科技管理 政策工具、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展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等,强调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加强成果转化能力 建设、加

16、快推进交通运输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 等。收益分配和转化激励部分对于收益分配,主要是明确了各单位成果转化收入处置、 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奖励报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报酬支 出的财务处置、奖励公示、税收优惠条件等要求,及现金奖励 减按50%计算个人所得税等具体内容。成果转化经费投入部分主要是明确了鼓励综合利用社会资金、专项基金、单位 自有资金、有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等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开展科 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转化工作绩效评价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各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报告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等。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部分主要是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

17、中层领导人员、一般科技 人员兼职兼薪的有关要求,明确了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有关 责任任、义务及其与所在单位的关系处理,及各单位可出台具 体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等。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 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 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 具有研究开发能力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 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技人

18、员执行单位 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 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 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依法向社会提供开放共 享服务的基础性、公益性资料和数据等,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 范畴。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 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科技人员履行科研、教学等公益职责;受委 托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等活动,不得影

19、响科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第六条落实科技成果报告汇交制度,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 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 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单位应当加大科技成果公开共享力度,建立健全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技术服务机制。第二章转化方式第七条单位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八条部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 决定实施

20、转化,鼓励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 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 键核心技术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 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交 易对象和拟交易价格,并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 理程序等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 日。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 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审批, 并自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部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 者作价投资

21、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持有 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可 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第十条单位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 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 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晰产权。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 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部审批。第三章技术权益第十一条单位有权依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 成人不得阻碍,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资料数据占为己有,不得 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位可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使用、转让、 投资等权利,通过签署协议

22、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和参加人,约定双方转化收入分配方式,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单位自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 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经单位同意,以自行 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予以支 持、配合。第十二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诚 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协议),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 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 责任等事项。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 依法订立合同(协议),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 (

23、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 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 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 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第四章机制建设第十四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联合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 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 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等基地,引导规 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技术转移机构和技 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交通运输技术

24、市场。发布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出版交通科技丛书、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等,加快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 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 集体决策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平台,统筹成果管理、 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管 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 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开列政 事权限清单,明确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鼓励在不增加编制的前 提下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 任等多种方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鼓励各单位从企业聘请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的人员到本 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通过特聘岗位等形式落实聘请人 员薪酬等待遇。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公示制度及异议处理办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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