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考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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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考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学院考试工作的正常进 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从考试方案制定到试卷命题、考试实施、 评卷、成绩录入、考试资料归档等内容作出具体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期末考试、补考工作,其它 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每学期期末考 试前召开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第五条 各分院、系、校区根据工作会议精神,制定考 试方案,考试方案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班级、课程、考试 人数、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内容。第六条

2、各考场监考人员配备不少于两名。第三章试卷命题、印制及保密工作第七条试卷命题(一)专业试卷由任课教师命题,公共科目试卷由相应 系部负责人指定教师命题。命题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学院 空白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考场记录表、 考生签到单装入试卷袋交回相关分院、系部、校区存档,不 得转交他人,各分院、系部、校区应将其视为机要档案妥善 保存,每届学生的试卷必须保存至该届学生毕业(或结.业) 后两年。第九章缓考审批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 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申请书一式两份,写清缓考科目,系部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缓考者,可与本年 级该课程的补考学生

3、一起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经审批同意的缓考申请单,一份由教务处保存备案,另一份 由系保存。第三十二条缓考原因及其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因病缓考,须持有我院医务室或具备县级以上医 院证明.申请体育竞技类工程缓考须持有医务室的病情诊断 书,如手腕受伤不能参加单双杠测试等)。(二)确有紧要事情必须由学生亲自处理,可申请缓考。第三十三条 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 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属旷考,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 补考,必须重修。因旷考门数较多而到达退学标准时,应作 退学处理。第三十四条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第三十五条对已办理缓考的学生,不得在该课程缓考 前申请再次缓考。

4、因健康状况不能参加缓考者,应令其重修, 病情严重的应作休学处理。第三十六条补考时不办理缓考。第十章工作经费管理第三十七条 全院性学期考试及补考,教师监考每场按2 节课折算课时费。第三十八条全院统一安排在周末进行的考试,教师监 考每场按4节课折算课时费,人员由各部门按加班统计报批。第三十九条教师监考课时费由教务处、人事处统计审 核后报批,不另计工作量。第十一章附那么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统一格式打印试卷一份,经教学秘书汇总后,报系部负责人 审批确认,交专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二)每门课程应有两份以上试卷,由所属教学单位抽 取一份作为考试试卷。(三)

5、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在考前自行复印、抄写和互 相调剂试卷,凡出现此类情况,考试一律无效,并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第八条试卷交接、印刷(一)接收、分发试卷时,应填写试卷交接清单(一式 两份),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查清科目、数量等后,经收 卷方签字确认有效。凡发现试卷遗失或数量有误,要及时查 处,并逐级上报。(二)试卷由系部安排专人统一印刷,印刷期间,禁止 一切无关人员接触试卷。包装密封好的试卷统一放入专用试 卷柜(带密码锁),由专人保管,并及时排查各种平安隐患, 接受相关领导和监察室的监督和检查。(三)凡接触过试卷内容的教师、教务人员,试卷印刷 人员等,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法纪观念,共同维护试卷

6、的严肃性和保密性。第四章考场纪律及监考职责第九条考场纪律和考前须知(一)考试一律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二)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以备监考 人员核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三)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要求关闭手机。 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 位置。(四)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试题发出 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五)考生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任何物品, 试卷上如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请监考教师回答。(六)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交卷者除外), 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去。(七)考生

7、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 袭或窥看别人答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 者,当场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按XX职业技术学院考 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八)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喧哗。(九)考试时间终止,考生应该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 教师要求整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待监考老师逐个 收卷。收卷过程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十)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考场。第十条监考人员职责(一)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 的顺利进行、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关怀学生,任务 是:1、宣读考场纪律及考前须知2、发、收、送考卷3、负责考场监

8、督、检查、严防考场舞弊4、认真检查证件,发现证件不符,无证件者要令其退 出考场5、核实出席、缺席人数,组织填写考生签到单6、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二)考试前20-30分钟到相关系部签字领取试卷等资 料,并直接进入考场。试卷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当众 开启。(三)考前10-15分钟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和考试中的 考前须知,开启试卷前必须向考生展示密封试卷状况。(四)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密切注意考场的动态,不 准在考试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聊天、看报、织毛衣等), 不准吸烟,不准擅离考场,更不准会客,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五)对试卷上的印刷错误和模糊不清的地方经教务处 同意后方可向考生当面说明。

9、不得解释题意和启发暗示考生, 不得对试题作任何更改,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得无故翻阅考 生试卷。(六)在答卷之前要提醒考生把姓名、班级、学号写在 试卷指定位置;试卷两面有试题的,要提醒学生不要漏答。(七)认真维护考场纪律,发现问题一定要按规定严肃 处理,及时向教务处汇报,违纪情况要认真填入考场记录, 当时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教务处汇报,凡因玩忽职守,贻 误工作或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必须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A)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要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决 定xx或缩短考试时间。认真核对每个考生所交试卷,不准 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并把考生的考卷按页号整理好,要把 缺考者姓名、班级、缺考科目

10、填写在考场记录内。(九)考试结束,将无效试卷和有效试卷一起交回相关 系部,待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遵守监考纪律,不得徇私舞 弊,否那么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考生考试违纪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参考。对违 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 以下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 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留校观察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 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解除留校观察;留校 观察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以 下处分:(一)对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要求

11、、违反考场纪律、扰 乱考场秩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三)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侵犯考 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凡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成 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第十三条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有夹带、传递试卷或纸条、抄袭他人答案为他人 抄袭提供方便、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其他考试作弊及协同作 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

12、留校观察处分;(二)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考者,强行抢夺他人答卷, 给子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者 给子开除学籍处分;(四)窃取考题、买卖答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凡有考试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 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第十四条 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者,参 照相近条款给子处分。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事实清楚,但拒不成认错误者;(二)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 打击报复者;(三)已受过处分者。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一)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由监

13、考教师及 学生所属系部组织认定,并报教务处进行处理;(二)教务处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可以向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 的申诉;(三)留校观察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 分管院领导审批;(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 公会审批。第十七条 经审批的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分别送学生 处、资助中心、校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系部, 其中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一式五份(系部负责存档、寄送家 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由教务处负责

14、公告。第十八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通知十天内由所 在系部负责催促其限期离校,拒不离校者保卫处有权强制处 理。第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挡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巡考人员职责各分院、系部、校区应配备2名巡考人员,负责维护 考试秩序。第二十条 巡考人员须熟悉考试的监考人员职责和 考场纪律和考前须知。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着重巡视考试前准 备工作,包括检查各考场清场是否彻底、监考人员及考生是 否按时到位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催促 监考人员及时改正。第二十二条 考试开始后,巡考人员应着重巡视考场纪 律。检查每个考场是否都配备2名监考人

15、员,是否有迟到现 象及监考过程是否认真负责。遇到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 况,应及时与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部门联系;假设发现监考 人员有看书、看报、交谈、接听手机等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要及时提醒,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教务处。第二十三条 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就坐,是否带学生证、 身份证或其它相关证明参加考试。第二十四条 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违犯纪律的,不管是 监考人员还是考生都应坚决制止,并将情况报告教务处,以 便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时,巡考人员要检查各考场是否 按时收卷、考生是否立即离开考场。第二十六条巡考结束后,要做好考场巡视记录。第七章评卷及成绩录入第二十七条原那么上由任课教师直接到秘书处领取并 评阅试卷,填写试卷分析表。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将成绩全部 输入系统,各分院、系部、校区负责对教师成绩录入情况核 查,确保所有成绩全部录入。第二十九条实行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在命题到评阅试卷的整个过程中,凡出现漏题等平安方 面问题,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告教务处,凡因违反上述规 定或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外的主观原因造XX全保密事故 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第八章试卷资料存档第三十条教师评阅试卷后将学生成绩单、考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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