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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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河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吸取无锡市”10. 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根据赣榆区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赣安20194号), 特制定我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近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 要求,深入排查整治燃气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存在 的重大风险隐患,重点关注餐饮场所燃气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 事故苗头,深刻吸取无锡市“10T3”事故教训,坚决整治、取缔、 查处一批存在重大隐患和达不到安全条件以及非法经营、使用 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单位,确保餐饮企业(单位)排查一户 不漏、隐患整改不到位一个不放、非法经

2、营查处一律从严,坚 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运 行。二、整治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安全管理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 责令立即整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采取停产 停业整顿措施。(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 .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相关证照不全的;附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一、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 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掌握燃气的危 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 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 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 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 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 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 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二、气瓶存放要求(一)餐饮

4、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 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 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GB51142) o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 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 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 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

5、气瓶 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 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 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 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 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 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 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 于室外。(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 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 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 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三、用气场所要求(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 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 标准配备

7、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 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 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五)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 不得使用无

8、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 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 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 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 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六)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 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

9、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 建立更换记录。五、用气操作要求(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 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 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 的情况下用气熬汤。(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 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 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 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 擅自安装

10、、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 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 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 正常;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

11、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 杳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 好有效。.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 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 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 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 全工

12、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印发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辖区内餐饮场所数量(家)镇(园区)填写从业人数同上专项治理相关工作情况(以下由镇(近1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填写)举办培训场次培训人数专项 治理 检查 情况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自查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自改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隐患整改资金(万元)部门 治理 检查 情况组织检查组(个)组织检查人员(人次)人次,其中专家 人次。检查单位数(家)发现安全隐患数(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已整改安全隐患(项)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项

13、。隐患整改资金(万元)行政执法情况取缔单位数(家)责令停业整改单位数(家)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家)行政处罚起数行政罚款数(万元)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 月曰2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 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 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 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 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14、。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 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 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 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 筑。(4)气瓶房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 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 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 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

15、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 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 他燃料。(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 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 录。(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 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 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 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 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 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

16、时 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 .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 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 .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 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 .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 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醵等易爆气体。7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 全要求。8 .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9 .从业

17、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 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 措施。10 .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 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1 .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 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和钢瓶条形码编号。三、职责分工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和“三个必须”规定落实。 具体如下:(一)各村。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负责本辖区组织开展餐 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 分工,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和工作专班,督促餐饮 企业(单

18、位)加强隐患整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镇执法大队(建管所)。作为建设和燃气管理单位, 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 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 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负责人、从 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 (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 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 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主体依法追究 责任

19、。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餐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 取缔非法流动餐饮经营户。(三)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掺杂使 假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 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对检查中发现 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特别是 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 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 检验单位责任。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 行查处。(四)派出所。依

20、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 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 安全的行为;依消防法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 消防宣传教育等。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 发动基层民警、基层网格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 宣传力度,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 除火灾隐患,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 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五)镇环保办。负责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未按要求 登记备案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六)安监所。协调有关单位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

21、者停止使用供用气设 施、设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 (包括学校、医院、企业内部餐厅等)依法进行监管。四、方法步骤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至11月底,具体分 为两个阶段。(一)全面摸排阶段(11月4日至11月10日)各村、各单位按照“网格化”管理规定,对辖区内的餐饮 场所逐一摸排,全面查清基本情况(附件1),建立基础台账, 结合实际制定辖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和重点,落实工作 责任。(二)检查整治阶段(11月11日至11月底)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严格对照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 本安全要求(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镇级层面将统筹 组织执法大队、市场监

22、管分局、派出所、环保办、安监所等单 位,带领专业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现场一线进行拉网式排查, 将重点关注镇区人员密集场所、中小学附近、商业街区、住宅 小区(上宅下店)临街门面、地下和半地下等部位的餐饮燃气 使用场所,全面检查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 隐患逐一列出清单,及时交由镇安委办督促经营主体逐一落实 隐患整治措施。对逾期未整改的,由镇安委办提请相关监管单 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 曝光,依法关闭取缔。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村、各单位要清 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 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紧

23、紧盯住重大安全风险,狠抓 餐饮场所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层层压实属地管理 和部门监管责任。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 情况,突出全面排查抓好整改,坚持“隐患就是事故”,充分发 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全方位、全覆盖、逐户排查,确保把风 险隐患全部排查出来、把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 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 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加强联动配合,从严监管执法。各监管单位要在餐 饮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检查。要加强信息报 送,落实专人负责。要把餐饮场所非

24、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 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 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移 交(抄送)有关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或拒不整改的,坚决实行强令停业整治,验收合格后再营业, 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重大问题隐患。(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各村、各单位要结 合实际,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广播喇叭、培训班、以案说法等 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 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 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革创新,

25、以落实餐饮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 着力点,推行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建立不同类别的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建 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附件:1.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统计表.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2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统计表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统计表序号餐饮企业(单位) 名称地址从业人数负责人联系电话证照情况燃气种类燃气储量供气单位燃气用具数量及 使用年限安全设施配备情况1钢瓶 或 管道L钢瓶:2 .管道:3 .灶具:4.1 .可燃气体 浓度监测报 警装置:2 .灭火器:23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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