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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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年 03 月 21日征求行业意见稿)总 申 考 使则 请 试 用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弟一早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第三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一)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 证。在暂住

2、地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明。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 住址。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的身份证明和住址, 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 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附表: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机型准驾机型 代号准驾的其他 机型代号增驾机型 代号增驾考试 科目轮式拖拉机G1G2四KI、 K2、 L四手扶拖拉机K1Gl、

3、G2、 L二、三、四K2四履带式拖拉 机LGl、G2三、四KI、K2二、三、四轮式拖拉机 运输机组G2G1KI、 K2、 L二、三、四手扶拖拉机 运输机组K2K1Gl、 G2、 L二、三、四轮式联合收 割机RS、 -履带式联合 收割机SR二、三、四注:未注明增驾考试科目的,应进行全科目考试。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第四条【遵循原则】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第五条【信息公开】农机监

4、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 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 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驾驶证申领的有关规定,下载、 使用有关表格。第六条【信息管理】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驾驶证计算机 管理系统核发、打印驾驶证。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和软件标准全国统一,能够 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 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第二章 申 请第七条 【申请范围】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第八条【准驾机型】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轮式拖拉

5、机,代号为“G1”;(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第九条【申领条件】申领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 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 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

6、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A)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条 【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瘠病、 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 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 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农业机械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六)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管辖原则】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

7、定向农机 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境外人员,可以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初次申领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增驾】申请增加驾驶机型的,应当在所持 驾驶证核发地或暂住地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原驾驶证和 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第十四条【证件内容】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 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予驾

8、驶机 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第十五条 【受理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 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 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 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第二早 考试第十六条 【预约考试】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 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考试。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提供网上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农业机械驾驶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四)科目四

9、: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由农业部制定。第十八条【考试顺序】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 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 考试。第十九条 【考试期限】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 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 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第二十条 【补考规定】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 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 考,每次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第二十一条【增驾科目】申请增加准予驾驶机型的考试科 目见附表。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果】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公布,并出 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

10、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 的,应说明不合格原因。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 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第二十四条 【监考要求】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 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 遵守考试工作纪律。第二十五条 【核发证件】申请人全部科目的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获准增加驾驶机 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第四章使 用第二十六条 【期满换证】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农业机械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证件核 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 表

1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第二十七条 【异地换证】农业机械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 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 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暂住的,可以向暂住 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 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第二十八条【其他换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 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 证:(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 息发生变化的;(二)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原驾驶证。第二十

12、九条【换证时限】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换证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 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第三十条 【补领证件】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证件 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 原驾驶证作废。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 证。第三十一条【记分制度】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 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 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13、知识的教育。驾驶人接受教育 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 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第三十二条【定期审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 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向驾驶证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 供身体条件证明,合格者由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上签注。第三十三条【注销情形】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死亡的;(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六

14、)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A)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代理制度】农业机械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办理换证、补证、注销、60周岁以上的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身 体条件证明提交业务。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 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第三十五条 【证件式样】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 一致,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 业机械驾驶证件执行。第三十六条【专业术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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