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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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 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 育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学院审计工 作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以国有资 产投资或其他形式投资的土木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房屋、 设施、道路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 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学院审计处依法对与基建 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 督。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 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 投资效益,

2、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建设 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施 工单位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签证记录以及 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规定等。第六条、基建工程开工前,由设备基建处向学院提交立 项论证报告,经计财处、审计处会签后,报主管院长审查, 由院长主持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立项,立项项目按 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纳入计划。审批程序完毕,由院办 将立项批文复印件送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传阅,工 程预算、合同等附件送审计处、计财处。第七条、已立项的基建工程,应按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 直接发包。基建工程发包由院长召开

3、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 定,设备基建处具体实施,纪委、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参与有 关工作。第八条、学院审计处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 内容(一)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院的年度投资计划;(二)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 落实;(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 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 合规;(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 否合理;(六)

4、若遇特殊重大情况,由院长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第九条、学院审计处对基建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 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 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三)基建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 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 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

5、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 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 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第十条、基建工程竣工后,学院设备基建处应通知学院 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验收工作。第十一条、学院审计处应在基建工程竣工后一月内完成 对项目的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 法;(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 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 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

6、、完备,是否符合交付使 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 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 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 列投资问题;(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 合规;(A)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 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合 法,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 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 题;(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 真实、合法;(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

7、何,包干结余分配 是否合规。第十二条、学院计财处应以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后的 工程造价为依据进行结算。第十三条、学院审计处开展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 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和相应的工作条件,也可 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等方式。重 大项目经学院决定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社会审计组 织进行审计,委托事宜由院长签批,审计处具体办理。审计 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院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 和资料:(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 概算文件;(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三)承

8、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 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 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 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第十五条、学院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 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查处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院权益的行为及其 有关责任人,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的建议,由学 院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 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审计处修订并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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