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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结报告:节流开荒改善死囚器官移植的一些想法李清灵 10300200002我们小组对死囚器官移植的伦理角度进行讨论研究,希望对死囚权益及器官移植问题有一定了解并提出相应解决建议。我们知道死囚器官移植占了所有器官的90%,从比例上来说,我们可以得出大量的死囚是不自愿的捐献行为这个结论。如今中国现有的法律中,只有提到给死囚捐献的权利,却未提到如何保护死囚对自己器官的决定权问题,因此导致了很多暗箱操作,司法漏洞,以至于有些死囚器官进入黑市,器官分配也成了谁有死囚谁说了算。从死囚角度来说,对于违反死囚的意愿或不经过征询即进行摘取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不平等是不道德的行为,即便他是有罪的,他对自己身体的处

2、理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知情同意的权利。因此在死囚行刑前,一定要按程序向死囚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的征询。然而我们考虑到死囚作为被剥夺大部分权利的特殊人群而言,能够做到完全正确的意思表达是不可能的。由于对于一般人而言,在死前未对自己的器官做明确的意思表示时,死后的器官是由其亲属决定的。而如今,很多未作表示的死囚最后都被认为默认捐献被处理了,这本身是不平等的表现。因此,我们认为,要更好的保护死囚,要求家属的介入,由于死囚家属作为正常一般的公民,能更加自由地做出决定,就会改善很多。此外在监管层面要设置层层障碍来时整个过程透明,让群众来监管防止器官进入非正常程序,但我们如果不能很好保障死囚的捐献意愿,那是不

3、是说通过禁止死囚捐献就能保护死囚的权利呢?但我们提到死囚也应该有的基本人权处理自己身体的权利。若死囚有意愿捐献器官,但却没有途径,是对其权利的漠视。何况如果死囚自身有悔改之意,最后想通过器官捐献来最后为社会做点贡献,其本身是一个值得尊重的道德行为,应该受到社会提倡。因此如果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处理这个问题是不恰当的。此外,从有利原则考虑,即便禁止死囚器官捐献对于保护死囚人权方面可能的确有所改善。但从社会层面考虑,如今中国的器官移植主要来源为死囚,那就意味着如果我们完全禁止了捐献,那高达90%的需求漏洞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另一条路器官买卖,其必然导致穷富决定器官分配的不公平现象,而且器

4、官作为商品在伦理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果不能将器官买卖合法化,那黑市交易的器官会变成主要来源,器官价格飞涨,诱使更多人铤而走险进行偷摘器官等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产生让孕妇作为器官工厂等更严重的伦理问题,影响到更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极其不可取的。而且其最终其导致的结果一定是,由于死囚为法律弱势群体,会有更多的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死囚器官,使得死囚的基本权利不但无法保护反而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不能绝流,只能想方设法来做的更好,而不是说不好就不做了。由于死囚本身是一个法律的弱势群体,作为已经被剥夺自由权的个体,在如何保护他们权益的问题上,是无法通过其自身的力量来改变的,因此只能通过社会机制来进行完善

5、。死囚器官移植的异常比例,正是其不平等的缩影。如何保障死囚的自愿问题,如何能保障行为满足死囚的意愿,这都不仅仅是器官移植上的问题,而且是对整个司法、医疗行为的思考。作为一个文明不断提升的社会,我们的文明的脚步应该遍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哪怕是在社会的黑暗角落。回到器官移植的问题,除了从程序上保护死囚的权利外,及时的缓解器官捐献的来源压力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即便不谈保护死囚,照现在的情况看,中国器官移植的供求比是150:1,显然器官来源问题任重而道远。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就是大力提倡尸体自愿捐献,中国在这方面似乎做的很不好,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经验。首先在增设表达器官捐献意愿的途径。在美国,考驾照

6、时填写的个人信息中专门有一栏就是询问本人死后是否愿意器官捐献,十分方便。还有的发达国家通过在散发自愿捐献卡片的形式来征求捐献。而在中国,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到哪个地方通过什么方式表达捐献意愿,有的人认为程序繁琐就放弃了捐献,中国有关部门应该进行部门联动,在某些适当场合引入这一环节,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捐献器官的行列中。在器官的管理方面需要有专有部门管理,建立数据库,做好出入册登记,能够及时了解捐献者的当前状况并时刻进行及时的摘取。其次,在条例上鼓励捐献。可以制定一些对捐赠者优惠的条例,比方说死后捐献的人,家人可以获得一定补偿,捐献器官的人有优先获得捐献的权利之类。可以建立更加健全器官移植和捐献的法

7、律法规,比如对一般人在器官移植上的保护,例如限定捐献者与接受者的范围、加强非法摘取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使捐献者对自己捐献的器官更加放心。再次,要加强宣传力度。由于中国人在观念上相对落后,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对器官移植还存有戒心,受传统礼学思想影响较大,这需要通过科学引导,告诉各位捐献是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和科学进步的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向群众宣传捐献方式与法律政策,让人民能放心捐献,当然中国的信任危机是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但这样做可以让人有所安慰。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是按步骤推进的,因为关键是要在保证自由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如今的首要任务正是在于数量上快速满足需求,因此先要在行为上早作打算。

8、死囚器官移植涉及的问题还有一个补偿的问题,因为如果作为自愿捐赠的行为,那就不应该以回报为目的,实际上这个问题同样出现在献血中。但我们认为补偿不是交易,如果这个价格远低于器官本身的价值,那这个行为不但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捐献,而且在这个不健全的社会中,也能鼓励更多的公司团体号召人们捐献,对于如今的这个社会情况是可以采纳的。但我们仍然有一些情况无法得到好的方案,比如说如果死囚没有亲属,那他的器官处理权利如何保障,补偿有谁处理,如何监管。可喜的是中国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问题的发生,承认这个问题的存在正是一种伦理上的进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年内应该会“出炉”,届时将形成“符合国情的器官捐献体系”。我们希望到时

9、死囚问题将会获得改观。对于死囚器官移植的问题,我们虽然没有能够在纯粹的伦理问题上作太多的讨论,但既然伦理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事情做正确的选择,我们在法律与政策层面所做讨论是更加必要的。活动感想闫一平 11300130071我们小组开展器官移植这个课题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前一段时间我们主要围绕着主题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开展主题进行理论讨论。后一阶段,我们主要进行了与辅导老师讨论,与主题短剧拍摄这两项实践活动。我在我们小组的短剧中扮演“死囚父”这一角色。通过连续三天的拍摄,我逐渐了解并深入角色。更重要的是,在大家彼此“彪戏”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思考自身角色在对应环境中的心理与身理反映。这不仅提高了我们的思

10、维能力,提高了我们的综合素质,也让我们在具体环境中,更加真切地理解了我们探讨的“器官移植”主题中所包含的伦理问题,让我们对课题有了更深的了解。在后一阶段的实践活动,加深了我们小组成员间的友谊,加强了我们对器官移植主题的理解,更让我们感受到了另一种更欢快、更多元的学习带来的丰富收获。我在这一过程中收获良多,感到度过了一段充实的时光。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主要供体中的伦理问题-应用伦理学小组活动感想总结本学期的应用伦理学课,我结识了一群很活跃而又有见地的同学,并且我们在一起共同经历了一段精彩而难忘的时光。我们讨论的主题是“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主要供体这一现象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从四月下旬至今,我们共进行了两

11、次讨论,3次网上讨论,并围绕死囚器官移植话题编写了一个小话剧并进行了排演。整个活动过程让我感觉很开心、很充实,一方面,对死囚器官移植这一问题的现状、内因以及今后走向有了一个系统而丰满的了解,同时我认识了一群好朋友,一群很棒的思想者,总之,这一活动让我感到收获很大!第一次讨论,我们是以头脑风暴的形式进行的。大家围坐在一起畅谈了近四个小时,期间提出了各种问题,真的是不谈不知道,一谈起来才发现有那么多问题,那么多想法,第一次的讨论最终以满满一箩筐问题+洋洋洒洒5000字的讨论记录尽管里面有很多内容已经属于我们的天马行空了;第二次,我们有幸请到了一位医学与法律相关课程的老师参与、指导我们的讨论,对我们

12、第一次讨论所引发的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究。而且,很高兴的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明确了这样一个讨论的最终目的:我们讨论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问题,源于“中国目前90%以上的器官供体来源于死囚”这一令人震惊的非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并不能就事论事,我们了解了这个现象,知道这个现象不正常,并且尽我们的努力对其表面的,背后的原因进行了探究和讨论,但是我们要明确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讨论就可以解决的,我们讨论的最终目的也不应该是讨论完了就不了了之,我们可以做到的是,以我们的理解,给这个问题提出我们的建议,对前路的预测等等。最终,我们简单归纳出了两点结论:一、 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这一现象是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还有

13、很长的路需要走;二、 未来我们可以做的,一方面是考虑如何鼓励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又一个自愿捐赠的意识,只有当有更多的人愿意自愿的活体捐赠,或许才能缓解器官市场对死囚器官如此紧张的需求这一尴尬的局面;然而我们所了解到的目前中国的器官捐赠机制还不够完善,有很多人愿意活体捐赠,却不知该去何处捐赠,该捐给谁?因此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的制度上的完善问题,包括对死囚个人保留权利的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对器官捐献这一机制的完善等。结语:一个活动的目的,我想不仅仅在于解决活动的问题,更在于在活动过程中的相互合作,相互倾听,相互交流,相互支持,这个活动让我收获最大的不是死囚器官移植的解决办法,而是如何在一个团队中

14、,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让团体的活动变得更丰富更圆满,同时,也丰富、圆满了自己。关于死囚器官移植死囚器官是我国现代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这一说法在当下引起了强烈反响。关于死囚器官移植是否合理,是否值得提倡,也引发了争议。以下是我通过应用伦理学小组课题讨论后的一些感想。首先,要考虑的是死囚器官移植的合理性。诚然,对于死囚器官移植这个问题,很多人提出反对的观点,这里的原因主要围绕死囚意愿的表达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展开。在我看来,任何制度都会有弊端,不能因为这样断然否定死囚器官移植。每个人都有处理自己遗体的权力,死囚也应当具有,那就是说,死囚应当有这样一个机会做出选择是否要捐献自己的遗体。一旦完全废止死囚器

15、官移植,就等同于剥夺了死囚做出这一选择的权力。而这,无疑也是对死囚人权的一种藐视。另外,死囚器官移植一旦被废止,我国器官移植方面的巨大缺口如何弥补?虽然可以通过提倡更多的人捐献器官,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一些传统观念,短时间内想要弥补如此巨大的缺口是不现实的。这样甚至可能导致黑市交易现象愈演愈烈。而黑市交易由于贩卖器官的人会得到收益,就会从另一方面阻碍到我国现行的无偿器官移植。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死囚器官移植能否在保障死囚个人意愿充分表达的前提下进行,这不仅仅是由制度本身决定的,还涉及到执行部门的执行程度等一系列非客观因素所能控制的范围,就更不是仅仅说是否废止所能解决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只

16、能说,充分利用死囚器官移植的合理性,使其优势最大化。一方面,要加强法制上的建设,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让死囚的权力也能得到保障,首先要从观念上开始改变。如何使死囚和普通人一样得到人权上的平等待遇,也是十分重要的议题。同时,对于那些怀疑死囚意愿是否得到表达的公众,应该给其较为合理的答复。媒体的力量是很大的,有些内容应当公开化。另外,对于器官移植的补偿也是应当考虑的。这一点不仅是局限在死囚这个群体,对于死囚的器官移植固然会是的死囚的家属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安慰,也可以缓解死囚家属在对被害人赔偿上的负担。同时,对于其他器官捐献者的补偿,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但我个人认为,补偿这一点是值得商

17、榷的,因为这样物质上的补偿会激发的人群主演局限在经济条件较差的范围内,并不能真正意义上的起到治本的作用)最后,我想说的是,想很多伦理学的问题一样,可能在当代,死囚器官移植由于一系列的社会历史原因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但是这样一种现象的存在显然有其合理性,我们应当去考虑如何使之更为合法、公正。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想法。韩晓云活动感想李清灵 10300200002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与研究,我对生命伦理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由于我之前选修过生命伦理学,对四大原理有一定了解,但在针对具体问题时,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几个原理之间自身有着矛盾,而且针对不同的问题,哪个问题作为主要矛盾也是不同的。因此能够将理论

18、上升实践是个难得的体会。我觉得这对我以后的方法论也会有深刻的影响不仅从功利角度,还从伦理角度考虑问题。作为组长,这也是第一次挑起大梁,没什么经验,也多亏组员的群策群力把我们的几次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在两次讨论时能够看到超越感性层面的逻辑思辨,组员找到了老师使我们的讨论层次融入了更多的现实性。特别是小品的编排、拍摄,充分展现了我们组员的演技与想象力。能够在短短的一个月中,有两次讨论、一次小品的效率也超乎我的想象。本人感到通过这次活动,锻炼自己的能力,巩固自己的伦理知识,认识一群优秀的同学真是无比幸运。十分赞同老师继续将这样的活动搞下去。应用伦理学课题小组感想缪祺 10300700053通过这次应用

19、伦理学课题小组的活动,自己在对死囚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上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在与小组成员的合作与讨论中,了解到了别人的想法,并且从中借鉴学习,收获颇丰。这次的应用伦理学课题小组展开了组内的讨论,并邀请了老师与我们一同探讨,之后又有一个小短剧的拍摄合作。组内的讨论首先让我们组员对死囚器官捐献伦理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并产生了各自的一些看法。之后于老师的讨论让我们对死囚器官捐献这个问题有了更加清晰且深刻的认识与思考。小短剧的拍摄,发挥了大家的合作精神,在短剧的拍摄过程中可以更切身体会死囚器官捐献这一课题,也能在组员之间有更好的交流。死囚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主要在于我们如何去看待死囚与普通人之间的共

20、同与区别,如何正视他们的权力。死囚与正常人在器官捐献的比例上的巨大差距是一个切入点。在器官捐献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尊重死囚决定捐献器官的权力,也需要尊重死囚不捐献器官的权力,因此死囚器官捐献的途径就必须保留。当然现如今的操作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在制度与法律上规范它,这才是我们应该做的。总结死囚器官移植钱姣姣材料科学系11300300048死囚器官移植是中国当下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一个具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死囚成为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多少让人感到无奈,甚至悲哀。目前来看,我国器官移植的状况并不乐观。在中国大陆,我国临床器官移植的工作已经有50余年历史。虽近几年,开展器官移

21、植工作的单位和移植例数逐年增加,技术水平和移植效果不断提高,存活率也有明显提升,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对免疫抑制剂的个体化治疗方案认识更深入。在治疗技术方面取得进步的同时,捐献者的人数和范围也在逐步增加,貌似形势相还比较乐观。然而,不难发现,由于起步晚,技术有限,国内器官移植和国际相比依然有较大差距,而最严重的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伦理意识、教育等因素,目前国内器官捐献者依然较少,器官来源渠道比较狭窄,死囚器官依然是主要来源。所以说,器官移植的现状其实并不乐观。那么,缘何死囚成为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我想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建立或完善。像在国外,司机从拿到驾照的那刻起,就要选

22、择一旦车祸死亡是否同意捐献器官,对于这之后的组织配型,器官分配都有规定好的操作手续,而中国在这方面显然非常欠缺。一个普通公民,纵使他有心在死后捐献器官,也没有明确正规的地方让他办手续,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而处于国家监控下的死囚,可能比较容易找到合适的人来办这份手续,捐献自己的器官。2. 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现在其实有很多人是不愿捐献器官的,即使有些人愿意,但他们的家属可能也并不同意他的做法,这其中很多是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和“死要全尸”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特别是老一辈的人认为人应该保持躯体的完整性离开这个世界。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中国器官捐献的减少,而中国人口众

23、多,这么大的器官缺口,国家也只好从死囚方面来稍作弥补。3. 死囚自身的意愿。现在挺多反对死囚捐献器官的人,大多是认为死囚捐献器官并非出于自愿,其实也不尽然。一些死囚在做了极恶之事后会感到后悔,受到良心的谴责,在良知和道德压力的双重夹击下,死囚自愿捐献器官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4. 死囚家属的态度。一些死囚由于其自身罪孽太深,其家属可能由于各种压力,或许无法去面对而拒绝收殓。因而“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还是占相当数量,而根据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这部分人的器官是可以取用的。

24、死囚器官捐献确实不是长久之计,最终必将消逝在社会洪流中,但这绝不是一朝一夕的,毕竟中国如今的器官捐献状况并不乐观,器官缺口也很大。况且,仅仅因为怀疑死囚捐献器官不是出于自愿便禁止所有死囚捐献,从伦理上也讲不通:一方面,普通公民能捐器官,死囚就不可以吗?国家并未剥夺他们的这项权力;再者,如我上面所讲到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很多死囚还是自愿捐献器官以期做些弥补的。那么在死囚器官移植依然存在的现阶段,我们能做些什么?我觉得有以下几方面可以完善:1. 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器官移植方面的宣传力度,让普通老百姓和死囚能详细了解到底什么是器官移植,器官移植的利弊和如何捐献器官等,以破除中国人心中的传统观念,从而提高

25、死囚捐献器官的自愿性和老百姓器官捐献的数量,扩大器官来源。2. 为了使死囚器官移植更规范化,人性化,我们应加大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对于死囚的家属,我们应提前告知,征得他们的同意,同时也可以请一些普通百姓代表社会来监督这项工作的进行。3. 国家法律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关于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可以像国外一样建立切实可行的捐献制度。特别的,对于死囚器官捐献这块必须尤其注意,毕竟死囚是个特殊人群,他们本身就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国家必须保障他们的自愿性。我想,如果国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那么现阶段的死囚器官移植也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公民器官捐献的数量也会大大增加,器官缺口也当得到缩小。活动感想王博韬我们小组

26、的课题是讨论死囚器官捐赠及其相关的伦理学问题。为了完成这个课题,我收集了相关资料。了解了我国死囚器官移植的现状和困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问题。随后,我们经过商议决定一共进行两次讨论并拍摄一部伦理剧(自编自导)。其中,一次我们请到了一位法律及医学相关的老师共同参与讨论。无论是前期的资料准备,还是后期的讨论、伦理剧拍摄,我都获益良多。这种获益不只是知识和见识、逻辑能力上的,也是讨论协作能力上的。于前者而言,我认识到了死囚器官移植是死囚个人的权利,虽然现行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依然不能以此为借口剥夺他们的权利。当然,背后的各种改革迫在眉睫(包括司法和政治)。我们的伦理剧中也有涉及。在剧中,我饰演

27、死囚的哥哥,一个重病等待肾移植的患者。这种在生死线上的挣扎,以及弟弟死后却无法将器官移植到自己身上的痛苦,这让我更好地理解了等待器官移植者的心态和我国的现状。如何扭转人们的传统观念和偏见,意外死亡后捐献器官是我国面临的严峻问题,值得大家共同努力。我希望我们的课题能给大家一些启示。无论如何,对于我们而言肯定是认识的巨大提升。感想10300700048吴乔枫本学期应用伦理学课题小组讨论活动,主题为死囚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我们对死囚器官移植和我国器官移植的总体状况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得到的结论发现了我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是死囚捐献,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器官移植来源主要为意外死亡者的捐献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

28、我国自愿捐献器官的人数明显少于国外,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地方。经过调查和讨论,我们这个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的传统观念认为人死后应当留下全尸,当入土为安,死后移植器官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另外一方面,对于器官移植一事,社会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可能想要死后捐献器官,但是不知如何申请;另外还有一部分人本身不抵触这件事,但是没有人对其引导,本身也不会这样做。我认为,在普通大众器官移植的问题上,我们还要做出很大的努力。对于大部分器官来源于死囚这个现象,我们对死囚器官捐献的自愿性有一定程度的怀疑。虽不能排除死囚诚心忏悔,以此作为赎罪,但是我们不能排除在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情况下,这是否死囚自身

29、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这并非出自死囚本人意愿,这从伦理上说就是对死囚本人人权的侵犯。即便如此,从我国现在的国情考虑,死囚器官移植是不适合废止的。因为这会产生巨大的器官缺口,从另一个角度助长黑市交易。这也给我们提示了加强监管的必要性。总而言之,我们应该看到事物的两面性,权衡利弊,才能对其有较为合理的认识。应用伦理学课题感想死囚这类人群,由于其特有的政治地位引起了人们格外的关注。由于其处于政治弱势一方,他们的人权状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在本次课题中,我们着重于死囚捐献器官这一点,探讨事件中的伦理问题,思考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基于在中国,死囚供应器官数量占据绝对多数这一现实,我本人的看法由原来的禁止

30、死囚捐献器官转而变成允许死囚在合理合法层面的捐献。在讨论中,医学与法律的老师认为虽然死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但是应该尊重死囚自由表达意愿,自愿捐献器官的权利,并且不能脱离死囚供给数量庞大这一现实。而本人的初始观点是,既然死囚处于法律弱势地位这一条件无可改变,既然其受到权利侵害的现实明明存在(死囚供体比例比普通人群高得多,这是非常不正常的,说明死囚有被强迫捐献的情况),为了保护死囚的权利,就应该消除他们受到侵害的可能,也就是明令禁止死囚捐献器官。此观点是基于中国的现实,也就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能力令人担忧的情形作出的。但是,伦理不能脱离现实,却又高于现实,单从伦理角度来讲,死囚自愿捐献器官是对

31、于他本人的意愿遵循和他人的健康都有正面意义的事情,不应该加以阻止。我们需要担心的是死囚是否有自由表达意愿的能力,受体在接受器官后的反应,社会对于死囚捐献器官的过度依赖以至于人为增加供体数量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认为至少在目前为止,死囚捐献器官仍是必要的,但是死囚捐献的信息公开,死囚去世后的遗体捐赠决定权只能留在家人手中,受体的后期观察,以及从整个社会层面出发,倡导非死囚器官移植是重要的。中国人注重遗体完整性,这是普通人遗体捐赠数量如此之低的重要原因。我无法说这一传统观念是好是坏,但事实上,这确实影响了器官捐赠的热情。如何让普通人打破传统观念,让更多有可能存活的人存活是课题研究的目的之一。一方

32、面政府宣传必不可少,从小的环境熏陶可以从根本上扭转这一趋势;另一方面,与死囚相对的,那些已经脑死亡的病人,同样是必定要马上死去的人群,由于我国对死亡的判定模糊不清,导致可观的器官来源被彻底封死,使得死囚成为最理想的器官来源。从道德上来说,脑死亡的病人已经没有知觉,若是他们能捐赠器官将会大大减少社会压力,并减少伦理冲突。正是因为我国的器官来源有限,才会使得死囚的器官捐赠问题如此突出。伦理是不断变化的,此时我们面对的伦理问题在不久之后可能将不会成为问题。而此时我们所担忧的死囚面临的非正常压力可能也会消失无踪。但是,现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仍然是领先于现实的,这是对中国现实的反思,是对弱势人群伦理问题的探

33、讨。吴周阳感想针对当下我国大多移植器官来自死囚这一现象,我们小组对“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这一课题进行了一系列讨论,并进行了相关题材剧本的拍摄。以下为对这一系列活动的总结与感想。我们小组从五月初开始,组织了多项活动展开对“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这一课题的深入探讨。从最初的收集相关资料,再到后来的集体讨论、与老师的交流,以及最后阶段的相关剧本拍摄,总的来说,每一个组员都受益匪浅,引发了对这一现象的深思。就我个人而言,首先,我深切地认识到死囚器官移植这一现象的普遍性背后的诸多不正当行为,了解到相关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其次,又引起我对死囚器官移植参与者伦理道德的思考。尤其是在剧本拍摄过程中,我作为一名

34、即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囚扮演者,似乎深深感受到了死囚在签署器官捐献协议书时那复杂的心情。这其中所有的行为都与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对课题的探讨即将接近尾声之际,我们小组试图对这种不完全正当的“器官移植基本来源死囚”现象提出最终的解决方法,但是,在现实情况下这种供需比例完全失调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完全杜绝这一现象实在是过于理想化,而减缓这一趋势,减慢死囚器官移植的恶性增长速率,才是较为现实的做法。所以,我们提出: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制法规,弥补漏洞,为死囚捐赠器官的合理性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是要加大对无偿捐献器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捐献意识,从根本上增加供体来源。以下为此次课题探究中相关资料的

35、收集与个人总结:权威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150万名患者等待器官移植,而1100,是目前器官移植中“供体”与“患者”的比例。这意味着,只有1%的患者能得到供体,保住生命。面对“供体少,患者多”的现实,死囚器官捐献对于这些器官需求者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音。死囚器官捐献为病患,为社会,为国家带来一系列利处。首先,死囚器官捐赠可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死囚器官捐献减少了病患们对于器官的争夺,可以拯救更多的生命;再者,这也是死囚的一种忏悔、一种赎罪,对于社会来讲也是一种良性方面的宣传。其次,如果死囚是自愿捐献,那么这是他们对于自我心灵的一种救赎,社会没有理由不允许他们这样做。总结下来就是,一

36、,可以以低效率创造社会效益;二,可以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幸福。我们并不能否定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所带来的利处,但我们也急需强调死囚器官移植背后的诸多弊端:1、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具体规定对死囚的器官处理,所以在仅有的关于器官捐献的法规上存在漏洞盲点。在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怎么按合理的程序进行死囚器官移植,谁来对此监督,谁又会在出现种种问题后负责?这样一种无序状态就易导致医官勾结,涉嫌器官买卖的恶性犯罪,助长了祸乱社会秩序的非法器官交易网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37、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所以即使移植的是一名死囚的器官,也应按照该条例规定操作。对于对方辩友所谓的死囚捐赠器官是满足其自愿原则的这一观点,我方不否认存在死囚自愿捐献器官的情况,但现实中大部分死囚有非常大的可能都是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并不是出于本身意愿而签订器官捐献同意书的。并且由于死囚特殊的弱势地位,即使他们在行刑前表达了器官捐献的心愿,也很难保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我方也不排除死囚即使不签捐献协议,体内器官仍被取走这样的情况发生。这是对死囚最基本的尊严的亵渎,必然不利于法治文明的建设与对人权的保护。3、由于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局限性,中国人自愿捐献器官的意识尚未有效确立,我们积极鼓励个人

38、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但我们所考虑到的是对于死囚器官的移植,在对其亲属方面是否做到了告知,其中是否有欺瞒,并且对亲属的思想上是否有所不利及伤害打击。作为亲属所拥有的这些权利无法得到保障。4、由于对死囚器官缺乏长期合理的医疗追踪观测,质量堪忧,易导致受体患者的术后感染,更加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做出过承诺,在35年内,将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我认为,加快对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在法律中的特殊性,减小法制漏洞,加大监察力度,确保死囚供体器官的质量,才能有效减小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诸多弊端,改变这一畸形方式。此外,我们更应加大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强化、普及公民器官捐献的贡献意识,为缩小器官移植缺口、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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