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_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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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_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培训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培训”。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号证监发2022120号发文单位:发文时间: 2022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供应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依据、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限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上市

2、公司的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3、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刚好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供应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刚好通

4、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供应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供应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刚好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需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仔细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供应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状况; 3、上市公司

5、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状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实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实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限制制度,限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供应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业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

6、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7、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样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老话题中的新问题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张圣怀 2004-06-09 15:07:16 文张圣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担保,本是一个老问题。但担保发生在上市公司中,便产生了很多新内

8、容。这些新内容的产生,根源于上市公司这个特别主体。 一、“对外”担保中“外”的界定 简言之,为他人担保即为对外担保,为自己担保则不属于对外担保。可是,什么是“他人”,这个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的模糊。 举例说明。甲为上市公司,甲之下有一甲控股80的下属企业乙。乙向银行借款时,甲为乙供应了担保,这个担保叫对外担保还是对内担保? 实践中对此种情形有三种界定。其中,称甲对乙的担保为对内担保者不在少数。这种观点来源于下述理解:甲是乙的肯定控股股东,按财务制度甲需合并乙的财务报表。一经合并,乙并无单独的资产与负债,乙的资产与负债成为了甲的资产与负债,乙的全部财务状况便反映在甲之中,(对

9、不属于甲的20的权益部分,合并报表后列入甲的少数股东权益)。由此认定,甲对乙的担保,实际是甲对自身负债的担保,该种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的范畴。 其次种说法,认为甲对乙的担保可以算作对外担保,但担保份额应按甲对乙担保的总额减去80计算。这种说法源于第一种理解,同时承认该笔担保中有20的份额在为他人担保。 何以区分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源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假如是对外担保,则上市公司必需比照对外投资的权限要求履行审批程序,通常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包括通知、审议和公告三步程序。公司对内担保则不视为对外投资,无需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只需作必要的

10、信息披露即可。上市公司必需严格遵守规范运作的要求,假如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的事项未有刚好、正值履行审核程序或应即时披露的事项未能刚好披露,构成上市公司违规运作,将受到证券监管部门(通常是两地交易所)通报指责或指责等惩罚,严峻者将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上市公司违规运作并因此而受到监管部门的惩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将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在目前形势下,上市公司任何于再融资不利的因素都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构成威逼。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于控股公司是现代财务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这种合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的合并,报表的合并是为让投资者精确全面把握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的财会方法,它从来不意味着且恒久也不意

11、味着一个法律主体的消亡。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下,前述举例中的甲是独立法人,乙也是独立法人。甲和乙的法律关系的主要方面可简洁概列三点:1.甲对乙有80的投资决策权。2.甲对乙有80的收益安排权。3.甲在乙破产清算时,有80的剩余财产安排权。除该等关系外,无论甲对乙的限制关系如何大,甲的行为不能代替乙的行为。乙的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损益不能归属于甲本身。对乙的债权人而言,乙的借贷关系和甲的担保关系是独立存在的两个法律关系。当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甲所要担当的担保额是乙的全部债务而不是部分债务。 前述通过计算甲对乙的控股比例来计算甲对乙的担保份也是不能成立的。这种推论的错误在于:人为地将乙公司的破产清算提前实

12、现且在价值观念上将80的股权等同于80的剩余财产安排权。其实,无论股权的价值与剩余财产安排权的价值是否等同,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和责任体系。剩余财产的多少与乙方经营状况成正比。而乙的经营是独立经营,甲方并不对乙方的经营担当任何经营亏损责任。无论甲对乙的控股比例如何,甲不能躲避对乙担保的全额风险责任。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补救反担保的运用 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设立反担保。这是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个重要举措。建立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反担保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将上市公司履行保证责

13、任后对被担保人的一般债权人地位提升为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地位。 但前述通知并未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原则,适用条件和反担保的详细运用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实践及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对外担保的状况,谈如下看法: 1应尽可能避开对外担保。从理论上,凡是对外担保均有风险,这种风险并非因有反担保措施的实施而完全避开。这种风险根源于任何反担保财产均存在执行、交割时的不行能性。在现行保险制度、司法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反担保财产的自然灭失、反担保财产全部权的非正常转移等均可造成反担保财产成为空文财产。 正因为此,一些上市公司已意识到对外担保的潜在风险而在实践中一律拒肯定外担保。这种法

14、律爱护意识是正确的。公司对外担保,无非是债权人将债务风险转移给担保人,而现行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证几乎是肯定的,除非存在债权人与债务同谋欺诈、胁迫担保人等情形。而就上市公司而言,它与其他担保主体相比最大的区分在于其权利主体的无限多元性。任何一投资主体有权且有可能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诉诸法律,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主要包括董事)构成纠纷环境。所以,我们坚持主见,假如不存在上市公司不对外担保就不能生存和发展或对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障碍的情形,上市公司原则上应避开对外担保。 2无法回避对外担保时,应尽可能以控股比例和控股值较小的下属企业为他人供应担保。 3只能以上市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担保时

15、务必设立反担保(上市公司下属能合并报表的企业的对外担保也应设立反担保)。反担保措施在目前形势下是削减对外担保风险的基本措施。反担保的核心是履行反担保的法律手续,即履行动产、股权的质押和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手续,只存在反担保协议或反担保承诺文件,但未能得到登记相关的认可,司法审判将难以认定该类反担保是有效反担保。实际中的一种重大误区是以为有反担保协议或反担保承诺即为反担保。 上述几个方面,是上市公司确定是否对外担保前的基本指导思想。 但是,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内在要求,并非任何可以履行反担保法律程序的财产均可作为反担保财产。能够作为反担保的财产,必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反担保财产应是可刚好变现的财产。

16、上市公司为他人仅是为他人的融资供应便利,上市公司不行能因对外担保行为本身获得任何干脆经济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若因对他人的担保而事后担当了担保责任,上市公司的首要任务是平衡因该担保责任的担当而为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平衡责任的程序上首先要求将反担保财产刚好变现。刚好性要求在财产变现过程中不能经过漫长的协商过程,不能出现该反担保财产难以寻求接受主体,不能出现反担保财产变卖中繁杂的审批程序,不能出现财产变卖的法律禁止情形。 2反担保财产的获得应能给公司带来良好的效益。假如上市公司不能如愿变卖反担保财产,只能自己受让该等财产时,反担保财产必需是良好的盈利前景。盈利的标准应依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而定,原则

17、标准应是不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对微利甚至亏损的上市公司而言,反担保财产收益水平应不低于年银行贷款利率。不低于年贷款利率的标准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但我们认为,对于微利或亏损的上市公司,其反担保财产的收益率必需不低于这个标准。对这个标准的依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依靠于银行贷款履行了担保责任,但贷款的利息损失必需获得全额补偿。 3反担保财产在上市公司总资产或净资产或净利润中的比例不得超过50。因反担保财产的获得使得反担保财产在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净利润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了50,意味着上市公司资产的重大重组。这样的重组结果或可能性必需事先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

18、审核同意方可进行。被动的不得已而为之的上市公司重组,是一种因不谨慎而导致的违规性重组,是上市公司必需提防的重要事项。 4不能变现的反担保财产需符合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否则按目前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这类资产虽然可产生效益,但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盈利条件构成不良影响。 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反担保财产的可变现性或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良好的收益前景、拥有反担保财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发表看法。 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并未作如上明确规定。但上市公司是一种特别的主体,其对外担保行为的发生及其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法律关系,必将对上市公司的内

19、在要求构成干脆或间接地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需衡量该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度。 中国证监会前述通知首次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按现行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或特定行业的垄断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必需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这个程序的完成在时间上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后果上可能获准通过的不行能性。概括起来,通知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供应担保。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20、被担保对象的资信作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干脆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20的被担保对象供应债务担保。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要求对方供应反担保,且反担保的供应方应当具有实际担当实力。 5上市公司必需严格根据上市公司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仔细履行对外担保状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需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照实供应公司全部对外担保的事项。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执行上述规定状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看法。 7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8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这一

21、规定的出台,弥补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环节的法律和监管空白,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供应了操作依据。但是以该通知指导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尚存在众多的不足。就其内容而言,该规定主要限于程序性的规定,缺乏实体性的操作规定。因此,该规定尽管意义重大,但仍亟需完善。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颁布时间:2000-6-6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各上市公司: 为了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平安,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22、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供应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公允、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供应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应当采纳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确

23、定为他人供应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驾驭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探讨和表决状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状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刚好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状况,并在知悉后刚好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限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

24、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当保管,并刚好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九、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状况刚好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市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未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赐予相应的处分。 上市公

25、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赐予惩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六月六日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时间: 2022-04-21 14:02:48 来源: 网友评论 0 条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来源:金祥慧董秘圈 1 对外担保的定义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供应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26、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22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22120号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与财务逆境的实证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cn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与财务逆境的实证探讨 作者:龚凯颂 吴 静来源:财会通讯2022年第11期摘要: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引起了包括股东、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举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防范邓舸摘要:由于政策、经济环境等某些不行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了担保的滥用,反而使得巨额资金被占用或.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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