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情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与保护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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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表情包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与保护建议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表情包的创作与传播日益火 爆,如何对侵犯表情包着作权的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 讨论的热点。不同类型的表情包具有独创性,并非所有类型的表情包都 能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侵犯表情包的行 为包括侵犯着作人身权与着作财产权,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款、采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表情包着作权的普及宣传三种途径规制侵权行为, 从而推动表情包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关键词:独创性;网络表情包;着作权;网络表情包是互联网社交平台中用于通信、交流的图片工具,因其 兼具娱乐性与便捷性的特点,受到众多网民的喜爱与追捧。近

2、几年,网 络表情包的着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21年3月,裁判文 书网中关于网络表情包着作权纠纷案件总计425件比2018年案件数 量增长f,因此研究网络表情包的着作权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对网 络表情包着作权法保护的研究应从明确网络表情包的含义及分类、分析 侵犯网络表情包着作权的行为类型以及提出保护网络表情包着作权的 建议等方面进行。一、网络表情包的含义及分类目前,网络表情包尚未有科学、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 表情包是以动漫卡通形象、照片、视频截图、文字等为要素创作的静态 或动态图片。根据不同的标准,网络表情包具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别 的表情包涉及的着作权法问题不同。有些表情

3、包的核心问题在于表情包 本身是否能构成作品并受着作权法的保护,有些表情包的核心问题 在于是否侵犯他人着作权。根据构成表情包的构成元素,可将网络表情 包分为动漫卡通等虚拟形象类表情包、影视剧截图类表情包、明星等真 人素材类表情包。无论是虚拟形象类还是真人类均可再分为原创型或二 次加工型。我国着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是否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是网络表情包是否能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核d虚拟形象类表情包一般 比真人类具有更高的独创性,更易构成着作权法上的作品,受到着作权 法的保护。真人类表情包主要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侵权问题。二、不同

4、类型表情包能否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独创性、作品类型法定性三 个构成要件。可复制性指作品必须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所 有类型的表情包都具有可复制性。独创性的含义最为丰富,并非所有类 型的表情包均符合这一构成要件。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劳动 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一是从无到有的创 作,二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创指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程度 的智力创造性,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 性。不同类型的表情包的独创性高低并不相同。(一)虚拟形象类表情包构成作品原创型虚拟形象类表情包是以原创动漫卡通形象为核心,添加文字

5、等其他元素构成的表情包。此类表情包往往围绕核心的动漫卡通形象创 造多个系列。此类表情包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着作权 法的保护并无争议。二次加工型虚拟形象类表情包在是否构成作品 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加工型虚拟形象类表情包可分为合法加工与非 法加工,非法加工是指未经许可演绎已有虚拟形象创作的表情包,实践 中大多数二次加工未取得授权,如大白案。黄海兴以电影超能陆 战队中的动漫人物大白为原型设计了五张表情包,并通过新浪微 博发表。随后赛动启星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印有五张表情包的T恤, 被黄海兴起诉侵犯其复制权与发行权。一审法院认为黄海兴的五张表情 包的主要部分为大白形象,构成与原动漫人物

6、的实质性相似而非独 创性表达,因此黄海兴并不享有着作权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 院认为黄海兴的五张表情包虽然来自大白形象,但与原作品存在明 显差别,不是原作品与文字道具等其他元素的简单叠加,其人物比例、 姿势形态等均发生改变,如角色的头与躯干发生了重大变化,涉案图案 的构图、人物的动作及搭配文字在原作中并无相同画面呈现,体现了作 者的智力劳动,应认为具有独创性。二审法院还强调,从鼓励作品创造 角度,不应要求新的独创性要素占作品的绝大多数比例。一审法院与二 审法院关于五张表情包是否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不同的看 法,关键是对非法演绎型虚拟形象类表情包独创性高低的判断不同。笔 者认为,相

7、对于普通美术作品,应当适当降低未经许可演绎型虚拟形象 类表情包的独创性认定标准。表情包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美术作品,是兼 具审美与内容的双重表达。有审美意义是美术作品在着作权法上的 法定构成要件,强调了美术作品应从视觉角度给人带来美的感受,这与 文字作品从内容角度给人带来情感的触动不同。相对于仅从视角角度具 有审美意义的原作,未经许可演绎型虚拟形象类表情包通常是美术与文 字的结合,无论是夸张或可爰的绘图还是画龙点睛的文字说明,均在抒 发特定思想感情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如上述案例中黄海兴创作的五张 表情包,虽然保留了 大白形象的主要识别特征,但黄海兴再创作的 场景、人物的动作、搭配的文字等在抒发表情

8、包思想感情方面也起到了 重要作用,体现了其智力劳动,应认为具有独创性。(二)影视剧截图类表情包不构成作品影视剧截图类表情包不能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同于虚拟 人物类表情包可以对人物的动作、姿态、场景等作出较多设计,影视剧 类表情包创作空间有限,仅是对影视作品进行截图得到单幅影视画面。 进行截图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创作行为,实践中虽对单幅影视画面的作品 类型存在分歧,但对单幅影视画面的着作权归属没有分歧。在新丽电视 公司诉胜基公司案中,杭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视剧的画面截图构成摄 影作品。而在乐视花儿公司诉豆网公司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 视剧截图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摄影作

9、品。无论是 单独构成摄影作品还是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影视剧截图的着作权属于 原作品着作权人并无争议。同时,影视剧类表情包创作空间有限,因此 影视剧类表情包不能独立于影视剧截图而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三)明星等真人素材类表情包不构成作品明星等真人素材类表情包不能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制作此 类表情包有侵力巳真人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律风险。最为典型的为葛优 瘫系列表情包,演员葛优将表情包制作者艺龙网诉至法院,认为侵犯 了其肖像权。虽然此案中艺龙网以演员葛优为素材创造的表情包因独创 性过低并不享有着作权,但此案例仍体现了法律实践中着作权与肖像权 的冲突问题。在表情包创作中,应及时征得肖像权人

10、的许可,否则即使 作者对表情包享有着作权,也会因侵犯肖像权而使着作权不能实质行使, 最终流于形式。三、网络表情包着作权侵权行为分析(一)着作人身权侵权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着作权法理论,着作权法首先保护蕴含在作品中的 人格利益,从某种意义来说,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体现。网 络表情包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一系列 人身权。发表权意味着表情包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表情包作品公之于众, 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有时作者完成表情 包的创作后,基于某些原因暂时不想发表,或希望在某一特定时刻、特 定场合、通过某种特定方式发表,表情包作者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署

11、名权意味着他人必须尊重表情包作者关于是否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 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的决定。修改权意味着他人未经表情包作者授 权不能对表情包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保护作品完 整权意味着表情包作者享有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二)着作财产权侵权分析着作权法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使创作者从 对作品的利用中取得相应经济回报是实现此目标的重要手段,表情包的 创作也不例外。作为版权产业的新兴力量,表情包产业的生产、发展和 壮大高度依赖本国乃至其他国家对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我国着作权法规 定作品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 信息网络传播等十

12、三种着作财产权。复制权与发行权是着作财产权中最 为核心的权利,也是表情包作者最常被侵犯的权利。随着表情包的商业 价值逐渐得到市场认可,商家未经表情包创作者授权,擅自复制发行表 情包商业衍生品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2020年被告美控公司将载有原 告文天华表情包作品的T恤产品制作并对外销售,使购买者得到了该作 品的复制件,法院判决被告侵犯着作权人文天华的复制权与发行权。信 息网络传播权也是表情包作者被侵权的重灾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定义,未经表情包作者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表情包构成侵权, 如将微信平台的表情包下载后擅自在微博、豆瓣等其他平台上传使用的 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此类侵

13、权行为成本低且侵权者众多, 实践中少有表情包作者主张此类权利,但作者不予追究不能否定行为本 身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随着日后互联网证据固定水平的提 升、平台监管能力的加强以及提起表情包着作权侵权诉讼案件的便利化, 侵犯表情包着作财产权被追责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四.网络表情包着作权的保护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目前着作权法中并没有表情包这一专门的法定作品类型,实践中一 般通过美术作品保护其着作权。但正如前文所述,表情包具有区别于美 术作品的独立特征,在类别划分、独创性认定标准等方面与美术作品存 在差异,不应完全照搬着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因此应增设表 情包这一独立的法定作品类型,并

14、通过配套的司法解释对表情包的内 涵、类型进行明确,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二)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着作权人举证难、索赔难、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 2020年11月新修订的着作权法规定了针对故意侵权人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但由于新法刚刚颁布,实践中对此规定的适用 标准还不明晰。对故意侵犯表情包着作权的行为,应综合侵权人的主观 恶性、被侵权表情包的知名度、对表情包作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声誉影 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适用的倍数。需要注意的是,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民事制裁手段,不能轻易适用,法院在判 决时应充分论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15、。(三)加强表情包着作权的普及宣传保护着作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应实施多种创新方法加大保护 着作权的宣传力度。以表情包的着作权保护为例,可以设立表情包版 权日,通过举办有关表情包的着作权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 等赛事,激励广大青少年主动了解相关着作权知识;通过动画、短视频 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侵犯表情包着作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并进 行相关的普法教育;可以设置表情包着作权保护模范市等增加全国各地 保护着作权的精神面貌,同时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表情包文化。五.结语知识经济时代,表情包产业作为国内新兴IP产业,其创作与传播 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对其进行有效的着作权法保护不仅能够保护创 作者、使用者的人身权益、财产利益,更有利于培育公众的着作权意识 和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因此,网络表情包的着作权法保护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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