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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食药监妆行罚(2017)7号被处罚单位: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地址:金 秀县桐木镇桐惠路xx号(xx号门牌)联系电话:155xxx法定代 表人:xxx违法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78 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 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 进门右边最后一排货柜(从上往下数)上发现有16种品规均已 超过有效保质期的化妆品,在进门左边第四个货柜第二格层(从 上往下计数)上发现有2种品规的化妆品均
2、已超过有效保质期 (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18种不符 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并下达(金)食药监妆扣 (2017) 7号扣押决定书、(金)食药监妆责改(2017) 7号 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告知陪同检查人XXX有关的权益及时 限。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17年 9月18日对该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 本案由覃连秋、梁美英承办。现查明,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 化妆品均从XX市歌微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分别有:美丽丝染 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05),生产厂 家:XX市南
3、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7盒,销售价5. 00元 /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 示日期前使用:2017/07/18),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 限公司,数量为6盒,销售价5.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 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07) 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 5. 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 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3/02),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 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8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货价1.88
4、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 2017/03/19),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 8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 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19),生产厂家:XX 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 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 使用:2017/05/04),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 数量为5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 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
5、/01/16),生产厂 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4盒,销售价5. 00元 /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 示日期前使用:2017/03/19),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 限公司,数量为5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 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1/18), 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6盒,销售价 5. 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 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5/11),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 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3盒,
6、销售价5. 00元/盒,进货价1.88 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 2016/12/05),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 6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货价1. 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 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7/08/18),生产厂家:XX 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1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 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示日期前 使用:2017/01/13),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 数量为2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 发霜(规格
7、:100ml/盒,标示日期前使用:2016/11/13),生产厂 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限公司,数量为1盒,销售价5. 00元 /盒,进货价1.88元/盒;美丽丝染发霜(规格:100ml/盒,标 示日期前使用:2016/11/26),生产厂家:XX市南海馨莎日化有 限公司,数量为2盒,销售价5. 00元/盒,进货价1.88元/盒; 欧泊莱炭元素护发弹簧素(规格:300ml/盒,标注日期前使用: 2017. 07. 08),生产厂家:XX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数量为 12瓶,销售价10.00元/瓶,进货价5.00元/瓶;丝蔻瞬间修复 蛋白液(规格:250ml/瓶,生产日期见标示:2014/0
8、9/01),生产 厂家:XX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数量为33瓶,销售价8. 00 元/瓶,进货价3. 20元/瓶。以上共有18种品规的化妆品超过使 用期限,通过核实,由于疏于管理所致,鉴于购进产品时间不一 样,未储存有购进票据,未记录有销售记录,总进货数量无法提 供,也无从查证何时销售过超过有效期产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 得。综上所述,本案可证实的涉案货值金额754.00元,无违法 所得。该店能提供供货商XX市歌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未能提供该批涉案化妆品的检验报告、购货票据。在该案件 调查过程中,该化妆品店负责人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至案 件调查终结时,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没有证据
9、证实当事人 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未接到有使用上述化妆品 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证据材料:1、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 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的扣押决定书一份;3、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 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的扣押物品清单1份;4、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 美发用品总汇进行责令整改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5、2017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 美发用品总汇进行扣押与责令整
10、改的送达回执1份;6、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 美发用品总汇负责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7、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负责人xxx的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1份;8、金秀县桐木镇xx美容美发用品总汇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1份;9、供货商XX市歌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10、我局执法人员在2017年9月13日对金秀县桐木镇xx 美容美发用品总汇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工作图片。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 现场检查笔录与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在有关书证复印件 上签“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以确认。处罚根据我们认为,该店销售超过使
11、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上 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以上违法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18种品规化妆品;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54. 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柒佰伍拾肆元整(754.00)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秀信用联社营业 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户行: 金秀信用联社,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依法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者XX县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能够于6个月内依法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