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园信贷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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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园信贷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 境,根据财政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做 好“财园信贷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财园信贷通贷 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是指企业自愿申 请,通过地方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独 立审核,给予企业无抵押、低利率,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 金贷款,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各级财政安排风险补偿金,通 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行逐级分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的财政金融政策。第三条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是指由政 府性

2、融资担保体系内的市级担保公司作为原担保机构,省融 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再担保机构, 构建新的风险分担机制,优化业务结构,为财园信贷通的长 效发展,擦亮财园信贷通品牌,更好的提供小微融资服务, 形成机制保障。第四条 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是财园信贷通 政策运行的平台,企业、合作银行、有关部门等都必须在平 台上对财园信贷通业务进行规范操作。对未录入平台或缺失 审批环节、相关材料的贷款,将不视为财园信贷通贷款,其 他参与方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 成立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分管工 业的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财政局、工

3、信局、园区管委会 负责人为副组长,中小企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 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法院、公安局、银 监局、人民银行、牵头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管委会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组织协调日常工作。为确保“财园信贷通”工作正常开展, 县财政每年安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定专项工作经费。领导小组负责财园信贷通贷款企业审核、推荐、贷后管 理、代偿和资产处置等工作;园区内工业企业由工业园区管 委会牵头负责,园区外工业企业由工信局负责,其他企业由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要求第六条 申请享受财园信贷通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 以下基本条件

4、:1 .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2 .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 人及实际控制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3 .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4 .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 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5 .单个企业仅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第七条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作为贷款额度确定的重 因素之一,原则上纳税高则贷款额度高。各合作银行放款额 度不得超过领导小组推荐额度。第八条非存量续贷的财园信贷通业务,放款额度原则 上按照单户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 万元把握。中、小、微企业化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5、号执行。第三章受理与审核第九条 有意愿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的企业,向牵头单 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可向已经有合作意向的合作银行,提 交相关贷款申请材料。企业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牵头单位初审同意后推荐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合作银行遵照独立审核原则,做好审贷工作,初步确定 一年期拟支持企业名单和信贷规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财政、工信、园区、税务、中 小企业局等部门人员深入拟贷款企业现场检查并提出意见, 并召开财园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领导小组会议审 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应公开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 组会议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结束的企业

6、名单报 请政府,批复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和市级担保公司出具推荐 函,合作银行根据推荐函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贷款材料 尽快完成信贷审批,并积极配合市级担保公司做好纳入融资 担保工作。第十二条贷款企业按照获得贷款额的1%向地方补偿 金所有权公司(工业园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保证金。 当出现不良贷款时,优先从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用于弥 补损失。每户企业保证金单独核算,单独抵扣。待企业到期 还款不再续贷时,将保证金退还该企业。第十三条 对需要续贷的企业,从贷款还款期限之日算 起,提前60天提出续贷申请,申报流程不变。第四章 贷后管理第十四条贷后管理定期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贷后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会议

7、由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或指定其他人员主持。贷后企业管理工作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合作银行通报 贷后企业贷款余额变动及结算情况;(2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主管部门通报贷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3财政部门通报企 业财务月报数据;(4人社部门通报贷后企业五险缴纳情况; (5税务部门通报企业税收缴纳情况;(6市场监管部门通 报贷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变更情况;(7不动产登记部门通 报贷后企业土地变更、主要股东房产变动情况;(8工信部 门通报贷后企业用水、用电等有关经营信息情况;(9金融 监管部门通报贷后企业社会融资等情况;(10法院、公安通 报企业是否存在涉诉、涉案情况;(11商务部门通报贷后企 业出口情况和首

8、次有出口业绩的企业;(12环保部门通报企 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13中小企业局(工业园区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通报地方风险补偿金及企业互助保证金 情况。共同研究评估相关企业贷款逾期风险状况、帮扶措施 以及确定贷款逾期企业的追偿方案等工作。第十五条企业财务快报制度贷款企业应从获得贷款的当月起,通过“智慧财园信贷 通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企业数据”,财政部门负责 督促企业填报,未按要求连续上报财务月报的企业,将不纳 入“财园信贷通”下一年度企业推荐范围。第十六条 定期现场检查制度各合作银行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开展贷后 检查;领导小组结合资金账户监管、日常跟踪、风险监控掌 握的信

9、息,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1检查批复中的信贷管理要求落实情况;(2企业生产 经营情况;(3企业财务状况情况;(4企业其他情况包括: 经营计划和人员变动,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对 外担保,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协调领导小组每次现场检查结束后填制信贷业务现场 检查表。第十七条企业发生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召集成员单位、 贷款银行和市级担保公司共同协商处理意见。合作银行回收 或减少贷款时,应事先向领导小组报备。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企业经营不正常、 还本付息困难等潜在风险,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 应及时告知合作各方,并统一由合作银行在平

10、台上向各方发 出关注提示。第五章代偿与追偿第十九条 贷款到期,企业未归还本息;或贷款期间, 企业欠付利息达到银行提前收贷标准,合作银行提前收贷, 贷款本息未归还的,自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的为确定的提 前收贷偿还期届满)第二日起30天内,合作银行应就贷款 企业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待法院受理后向省财惠通 公司发出代偿审计申请书。第二十条 收到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后,合作银行向市 级担保公司和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发出代偿通知 书,两家公司按规定办理代偿。第二十一条 代偿完成后,合作银行向市级担保公司出 具担保责任消灭函,向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司出具 代偿确认书,将扣款凭证上传至网报平台,并与两家公 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诉讼进行到底。第二十二条追偿工作按照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 处置业务实施暂行细则及相关文件操作,由地方领导小组 牵头,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地方风险补偿金所有权公 司积极开展追偿清收工作。追偿清收回款扣除清收费用后按 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合作银行、牵头单位、资产公司按 各自职责,在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上填报追偿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有未明确的,按照省市相关 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2014年“财园信贷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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