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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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规定一、总贝I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社区(村改居)集体财务管理,维护 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 2004 12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集体 财务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居 民小组。第三条 社区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 民主理财制度。第四条 全街道实行社区会计委托代理制。由街道经管站统 一代理各社区会计业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 督,具体工作

2、由街道经管站负责。过并公示后,指定专人分类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审批 后,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公示, 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报销手续报街道经管站进行账务处理,做 到账实、账账相符,以确保资产的安全。第二十八条非正常减少的固定资产(如报损、盘亏的固定 资产),除按上述程序外,还应当查明非正常损失原因,追究当事 人责任,按资产价值由责任人赔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报批前应 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书面说明固定资产非正常减少情 况。第二十九条出租出让集体资产,时限在本届居委会任职期 限内且出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出让金额在1万元(含) 以下的,由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

3、定;时限超出本届居委会任职期 限或出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出让金额在1万元(含)以 上的,须经居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小组出租出让 集体资产经小组居民代表会或户代表会表决通过)。同时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 议),实行合同管理,新签订的合同原件应由社区文书统一编号登 记、存档保管,并报送街道经管站备案。合同格式应参照厦门 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合同参考格式的通 知(厦农201081号)中的范本。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后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 残值等,必须及时报街道经管站入账,不得挪作他用。(三)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第三十一条社区采

4、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但在采购预算起 点金额以下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 物和服务,5万元以下的,由社区自行采购;5万元(含)以上, 采购前需报街道包居组长及街道包居领导(专项业务经费则由具 体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5万元(含)以 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须经3家询价后,择优选择;10 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需采用部门采购方式实施,即委 托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部 门采购项目,为加快项目开展可由社区经两委会研究后通过招标 代理站委托专家共邀请不低于三家的项目供应商通过询价、竞争 性谈判、

5、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对采购金额50万元(含) 以上的部门采购项目,需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 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并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 采购方式采购。社区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强化采购公开性、时效性、 合理性。社区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以上的 或者政府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按 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以每年度市财政局下发的年度厦门市政 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四)工程建设项目及集体资产投资管理第三十二条将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 社区集体研究后上报街道包居领导知悉,并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 区居民

6、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三条由社区自有集体资金支出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村财管理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的若干规定(厦委办发200659号)执行。10万以上(含)的, 按规定的金额分别由街级、区级和市级组织公开招投标;10万元 (不含)以下、5万元以上(含)的,承包价经具备审核资质的 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由社区两委集体研究,采用便捷、公开、 公平方式确定承包人;5万元以下(不含)的,参照侨英街道 社区小额零星应急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执行。由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按照侨英街道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所有工程项目的确认、变更,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或合

7、同,并 报街道经管站备案。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采取“肢解分包”等方式 规避招投标。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合同按照工程进度凭合法发 票支出款项,杜绝施工单位向社区集体预借工程款,严格执行“谁 审批谁负责”。报支首笔工程款时须附项目立项审批书、有资质单 位编制的预算书、中标通知书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招 标方案决议、施工合同等,项目资金来源属财政资金的,还需附 区级工程审核所审核书或相关审核单位审核书;工程完工结算时, 须附工程决算书和验收报告。发包工程支付款项需经银行转账, 杜绝现金支付。第三十五条 果园、滩涂、林地等社区资源专业承包项目及其招标方案,必须经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金额5万

8、元(含)以上需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四、社区(小组)会计委托代理制第三十六条社区集体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报账 员(出纳),各社区报账员人选由社区两委推荐,并经街道办事处 考核后录用。其补贴由社区自行负担,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 员会主任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财会人员应遵守回避规定。社区应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报账员的,须经 街道经管站研究同意。社区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财会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社区居民小组集体不专门配备财会人员,其财 务事项由社区集体财会人员代管。第三十八条代理会计的职责:(一)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向街道办事 处反映社

9、区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二)列席所代理社区集体的有关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兴 办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的会议,参加所代理社区的财务计划编制;(三)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会 计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四)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真实、准确、及时编制记 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各类 报表和数据按月反馈给社区集体,由社区集体向社区居民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五)定期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六)每月检查一次社区集体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七)承担所代理的社区集体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集体资 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代理会计对

10、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的账 务处理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无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得擅 自处理;对社区集体项目施工的账务处理,应当以招投标方案、 中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控制超标支付工程款。第四十条 代理会计应当根据社区集体生产项目的承包合同, 对已兑现的承包金、预收的承包金、欠缴的承包金按权责发生制 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特别对欠缴的承包金要进行应收账务处理, 不得遗漏。第四十一条 代理会计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入账处 理的以及利用审核权利,向社区人员“吃、拿、卡、要”等好处 费、物品等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 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代理会计应自觉接受街道和区政府农业

11、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的社区经营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各 项业务。第四十三条报账员的职责:(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二)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三)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和支票;(四)每月10号前,应将审批人签字审批的原始凭证进行 分类、汇总,报送街道经管站,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五)协助编制农经报表;(六)每月底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七)协助做好社区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第四十四条 报账员不履行职责,不按时报账的,街道经管 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农 村财会任用证并予以辞退;侵占、挪用社区集体资金涉嫌

12、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财务监督第四十五条社区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监 督。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审查 各项财务收支;检查监督社区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 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协助对社区 集体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对社区集体财务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每笔报销凭证在社区报销前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 核同意后,由主任签字。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 的不能支出。第四十六条 对社区集体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 社区居民有权向居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以向街道经管站及相关 领导反映;居务监督委员会、街道经管

13、站及相关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六、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社区和个人, 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区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 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社区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 支社区集体收入的;(二)社区干部及社区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的;(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薄、凭证、会 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社区会计委托代理 工作的;(六)对坚持原则、忠

14、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的。七、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侨英街道经管站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街道有关社区财务 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二、收入报账流程及管理第五条社区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农业农村厅统一 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现阶段可沿用财政部门印章的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制度,严禁为其他单 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票据。社区集体使用的收款票据由社区报账员向街道经管站统一 申领,并由报账员专人管理。第六条社区集体在取得经营、发包、租赁、资产处置等集 体收入后,社区出纳(报账员)须在2个工作日内

15、(资金数额在 1万元(含)以上的要当日)办理入账手续并存入规定账户;严 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 支。第七条与社区集体收入有关的土地、生产经营项目、集体 资产的发包(招投标、招租、处置)方案、合同(协议)等资料 应当于第一笔收入报账时一并报送街道经管站,随票据一同入账。三、支出报账流程及管理第八条 社区集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各社区在银行预留印鉴中,必须把财务专用章留存街道经管 站。领取现金、办理转账等相关手续统一由社区报账员办理。第九条社区集体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 证明人签字,并经审批人签字审批后,及时交给报账员办理报销 手续。

16、票据及凭证报销时,经办人必须为本社区人员,经办人需注 明用途并签字,同时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建立居务监督委 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设主任1 名,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财务事项发生时, 需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方可按程序报账;居务监督委 员会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第十一条每个社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一般不超过2个,即基 本存款账户和征地补偿专户。(一)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二条社区集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禁止公款私存, 禁止出租、出借账户;对公账户超过1000

17、元的支出原则上用转账;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社区集体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 行账户。社区居民小组不留库存现金,其业务由社区出纳代理。第十三条原则上禁止借款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或抵押。一经发现,谁负责审批的由谁 负责偿还,并追究社区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社区因开展工作需要,确需举借债务的,应写明举债的项目 名称、项目性质或用途、偿债资金来源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五 条分级审批制度执行,审批通过后方可预借,并在该项工作结束 十天内结算。第十四条社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管好 债权,社区“两委会”和社区干部不得转让债权和免除他人

18、所欠 债务。应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并通过社 区居务公开的形式公布清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条社区财务开支按以下程序办理:经办人持有效票据及凭证(开支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要附“两委” 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的会议)记录),注明用途并签字;报销凭证 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主任签字(盖章);代理会计审 核;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社区党组织书 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的,由主要领导和党组织副书记 或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联审联签);5万元(含)以上,由社区两委 集体研究,并报街道包居组长及街道包居领导(专项业务经费则 由具体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

19、审核签字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 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开支。资金来源属财政拨款的,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可 不必通过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第十六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 员参加,经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以上通过形成意见。社区居民代 表会议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社区居民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更改,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七条 社区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用工,确需雇用的,由社 区两委根据用工性质及工作量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每人每天支 付标准不超过200元。第十八条社区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社区办公和会务费、交 通差旅

20、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支出。社区财务实行“居账街管”、支出联审制度,并严格执行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行零接待制度。因计生、选举、征兵、文明 创建等工作,确实需要用餐的,由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后报街道包 居组长和包居领导审批,按实际人数实行工作用餐,用餐标准控 制在每人每餐30元(含)以下。社区集体报刊征订实行限额制度。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每年 2000元(不含)以内。社区干部不得领取由社区、组财支付的任何补贴,不得用社 区、组财购买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商业保险。第十九条社区集体要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 费旅游。社区确需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 能外出

21、。具体出差费用标准参照厦门市集美区三公经费等相关文 件执行。第二十条纳入“六统一”管理的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发放会议补贴,其他参会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会议补贴不得超过100o第二十一条社区举办的文体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 数的三分之二。奖金或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 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社区举办的文体活动,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购买服装(含 鞋子),人均不超过500元,同类性质活动每人每二年限购一次。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要聘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裁 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第二十二条社区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 入和支出,

22、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 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收益分配方 案须经社区两委研究后,报街道包居领导知悉,再经社区居民会 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方案报街道经管站备案。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费使用与分配方案(含土地补偿款社 区集体留存比例)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社区居民会 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属于小组的须经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如 遇政策调整或补偿标准改变时,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 执行,无文件规定的,须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 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土地补偿款留存社区集体

23、的部分,实行专 项管理。发放土地补偿费时须由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报街道包居领 导知悉,同时还需交由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方可开支;发放青苗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奖励金时,按照分配方案、相关协议约定及 征地补偿清单执行。报街道经管站备案后,社区居委会应将拟定的发放清单在本 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 示期间若有异议,社区居委会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正,确保发放 清单准确无误;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社区居委会应出具发放清 单公示情况说明,并严格按公示清单发放。收益分配发放程序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款发放程序执行。(二)非流动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社区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 理

24、制度。社区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 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 值在500元(含)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 (金额5000元(含)以上)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 理。第二十五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考 虑工作需要及实际可能,由社区指定专人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 请表,按表格内容申报。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要全面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固定资产 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并登记管理。领 用时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社区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固 定资产管理人凭单登记固定资产领用记录,以备查用。社区配备、领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第二十七条 社区每年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正 常报废、调出、捐赠、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属于居财资金的 须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财政资金的须经社区两委会研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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