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65号 民事 破产清算 实质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 听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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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 质合并破产清算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裁判要点1 .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 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 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 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 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 .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 被申请人、债权人代

2、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 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 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第2条基本案情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金江印 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金江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 1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指定重庆丽达 律师事务所担任川江公司管理人。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

3、系:1.实际控制人均为冯秀乾。 川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冯秀乾,金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川江公司,冯秀 乾同时也是金江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秀乾。冯秀 乾实际上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生产经营场所混同。金江公司生产 经营场地主要在江津区广兴镇工业园区,川江公司自2012年转为贸易 公司后,没有生产厂房,经营中所需的库房也是与金江公司共用,其购 买的原材料均直接进入金江公司的库房。3.人员混同。川江公司与金江 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且公司发展后期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均在金 江公司,但部分职工处理的仍是川江公司的事务,在人员工作安排及管 理上两公司并未完全独立。4.主营业务混同。金江公司

4、的主营业务收入 主要来源于印染加工及成品布销售、针纺加工及产品销售,川江公司的 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针纺毛线和布的原材料及成品销售。金江公司的原 材料大部分是通过J11江公司购买而来,所加工的产品也主要通过J11江公 司转售第三方,川江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5.资产及负债混同。两 公司对经营性财产如流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较高,且均与冯秀乾 的个人账户往来较频繁,无法严格区分。在营业成本的分担和经营利润 的分配等方面也无明确约定,往往根据实际利润及税务处理需求进行调 整。两公司对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2016年4月21日、U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 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

5、两案审理过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 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 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16年U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 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听证。金江公司、川江公司 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川江 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等参加了听证会。另查明,2016年8月5日川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6年 U月18日金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金江 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报告。裁判结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n月18日作出(2015 )津法 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民

6、事裁定:对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 并破产清算。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 ) 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五民事裁定:认可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 并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 10日作出(2015 )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金江公 司、川江公司破产程序。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 人人格的独立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具备 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因 此

7、,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一般应单独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后,决定 是否分别受理。但受理企业破产后,发现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 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案中,因金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 受理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因J11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法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受理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自1994年、2002年成立以 来,两公司的人员、经营业务、资产均由冯秀乾个人实际控制,在经营 管理、主营业务

8、、资产及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 已经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并显著、广泛、持续到 2016年破产清算期间,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金江公司与 川江公司在管理成本、债权债务等方面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性亦无法确 认。同时,川江公司将85,252,480.23元经营负债转入金江公司、将 21,266,615.90元对外集资负债结算给金江公司等行为,已经损害了金 江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根据金江公司和川江公司管理人实质合并破 产清算申请,法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利害关 系人进行听证,查明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经营中两公司债权 债务无从分离且分别清算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管理人申 请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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