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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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舞黄监2簿工程名称:工程负责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仃限公司文件堂二通2012 266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关于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方法 的通知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股份公司关于印发口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 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哲行方法口的通知(中爱殷安字 2012 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实施.请各公司将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 查记录印刷为一式两联(带复写)记录单,公司领导带班 检查时,一联工程留存.一联公司留存.各单位要将工程 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荥装订成检查记录本,工程负 责人记录并在工程留存.主题词:安全管理 领

2、导带班 通知抄 送:局董事会各董事、局其他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总部各部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印发-2-中国建筑股份文件中建股安字2012347号关于印发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方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子企业: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 方法已经(2012)股份公司第五次董事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 研究制定实施细那么。附件: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 暂行方法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方法

3、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1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开展安全开展促进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 法(建质号)要求,结合全系统生产经营布局和施 工工程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

4、面负责.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办事处、分公司、事业部)代表企 业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企业日常相关管理职能。系统内各层 级企业应充分对此类机构进行授权委托,发挥这些机构代表企业 履行领导现场带班检查职责方面的作用.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工程负责人,是指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或工程执行经理。工程负责人是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 工程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系统内各层级企业及各施工工程.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内容:(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 制度;(二)检查下级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落 实情况;(三)

5、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情况.第六条工程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 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催促有关责任单位和工程进行整 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时间每月应不少于工作日 的25%.进行现场带班检查时,应填写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 带班检查记录(见附表1),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工程存档备查.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相关记录应保存至工程竣 工后至少6个月时间。第三章 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第九条工程部应制定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计划,明确带班 生产人员安排、工作时间、任务等.第十条工程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

6、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禁违章指挥;(三)发生突发事件及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 急抢险及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只要从事施工作业活动,工程负责人就 应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因其他事务需 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 间应委托工程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标牌,公示当日带班生 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工程负责人每月现场带班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本 月施工时间的80%.现场带班生产时,应认真填写工程负责 人施

7、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见附表2),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工程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相关记录应保存至工程 竣工后至少6个月时间.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企业负责人及项 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 容:(一)是否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程负责人现场带 班生产的相关要求或规定;(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程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 的记录.第十六条对未执行本方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生质 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工程,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七条各级企业可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工程名称:带班领导日期时间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置需向下一班带班人员交接的事项其它备注:此表保存至竣工后至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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