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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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K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慈善活动具体为慈善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发起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一次 性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 是(如无则无需填写)。第六条本基金

2、会住所 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K必须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11 O(一);(二);(三);(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 出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 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 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 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3、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 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 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

4、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K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X。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 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或年报。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 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 询、监督。第五章项目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 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 用效益。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

5、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 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 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 使项目管理职责。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 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第五H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第五十二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第五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 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6、。第五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 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六章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

7、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 织。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K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为单数

8、。理事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2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二);(三);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 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 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 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K用私人财产设立的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 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 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2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

9、义务:(-)(二)(三)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 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K至少2次U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

10、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 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

11、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 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人。监事任期与理 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K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 推选1名监事长。3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 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

12、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o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 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 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 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 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 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 不得少于3个月。K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 金会。2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

14、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 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 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 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 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

15、理法人变更登记 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二);(三);K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 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

16、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2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二)(三)K可选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 合法收入等。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 体姓名或名称。3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 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具有慈善组织属 性,并依法取得募捐资格证。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

17、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 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 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二)(三)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一);(二);(三);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 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 下标准执行:(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 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 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 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 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 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 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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