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试行)(吉安市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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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试行)(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小区)(示范文本)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 用,维护公共环境和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 条例和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批准之H起生效,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 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业主总户数:物业管理区域四界: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四条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共有:1

2、 .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 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共用部位,即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 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 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 位;2 .共用设施设备,即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湖、井、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 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

3、体业主共有的物业;3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局部,也不属于市政公用局部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 及设施设备。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业 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 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未经业主大会同 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4、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 票权;(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五)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 权;(七)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业主大会首次筹备经费的管理 和使用;(八)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九)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 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的义务(-)自觉遵守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

5、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积极配合物业服 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 放费、公共能耗费。(三)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义务。(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巡检 工作。(六)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为 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第四章物业管理方式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依据法律法规、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对本物业管理

6、区域共有局部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第九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 超过三年。第十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投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依照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 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含信用状况、专业人员的配备、管理实绩等)、拟签订的物业 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工程、收费标准、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予 以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

7、内容确需调整 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予以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 合同。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 知全体业主,检查方法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制定并实施。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 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第十业主应按照和谐相处、使用安全方便等原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气、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 环保、动物饲养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

8、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地下空间,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 观;(三)改变设计图纸确定的卫生间、厨房位置,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 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 方;(四)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设备用途;(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

9、主共同利益;(六)擅自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七)堆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八)夜间(晚20时至晨8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在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 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或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九)损坏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通 道、消防登高场地等消防场地;(十)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或者在共用场地擅自种植;(I)十一高空抛物,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燃烧垃圾;(十二)违规饲养动物和家禽家畜,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业主正常

10、生活;(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十四)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 管理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修考前须知,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中的禁止行为。(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 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 人要及时予以赔偿。(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 所。(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

11、午:14时至18时),其他 时间不得施工,法定休息日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六)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防盗网、遮阳蓬、防护栏、晒衣架、花 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防盗网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 固,防止跌落,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七)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 当按物业服务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 施。(八)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

12、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四)保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五)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六)禁止在共有楼梯间、楼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 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七)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应低速行驶;(四)保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

13、承当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禁止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五)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试车、练车;(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七)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A)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 保管协议。(九)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可以饲 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在小区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引等安全措施,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 区域内排放的粪便;(二)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三)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

14、设施、封 闭式活动区域活动;(四)不得在晚间22:00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五)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5户/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 物清离本物业管理区域。(六)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二十条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修复。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 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 照江西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动用物业质量保修金进行修复。第二十一条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当物业专有局部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 维修养护行为不得阻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15、。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局部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 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第二十二条业主在物业交付使用时按照标准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吉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修订) 的具体规定执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吉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方法(修订)中规定的应急使用情形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向属地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 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 当负责

16、修复并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局部时,应事先通 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地派 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局部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 时通知相关业主。第七章业主共有收益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收取的停车费、租赁费、广告费等经营所得收益扣除本钱和约定的报酬后属于公 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公共收益采取以下第_种形式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每半年公示物业共用

17、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二)业主委员会开设专户进行管理,每半年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使用、收益情况。(三)第二十六条个别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 可以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业主存在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存在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取消其作为业主 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第二十八条在共有楼梯间、楼道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 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强制搬离、收取充电器等方式规范电 动车停放

18、和充电行为。第二十九条业主不按划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 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制移动,强制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 业主承当。第三十条业主违规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 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可以在违规行为停止或整改完毕前,禁止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工具进入小 区。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规约有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 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 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 同利益的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按照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承当责 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规约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生效之日起,本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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