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要债被抓法院判多久?——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裁判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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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小心要债被抓法院判多久?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裁判思路(2023)沪律执第059号前情提要:案例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约定 月息7%。已归还本息2,833,855元,依约定计尚有部分债务 未归还。后被告人至本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锦江之星酒店 被害人所住房间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继续还款。被 害人转账共计人民币379,000元至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清 偿全部债务本息。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短期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 币),每日利率0.2%,每期十天一结(每期利息16万元)。 多次

2、将之前所欠利息转化为本金的形式另行签订借条。后被 告人持房产委托租赁承诺书索债并在办公场所内留宿长达 一周余,强占公司办公场所;后又私自更换门锁、安装地插 销等,安排保安把门,致使被害人公司员工无法进入公司工 作,无法及时申报工商年报等,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71j o案情简介: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文龙(绰号:“龙子”“龙哥”),男,1979年 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人肖丰顺(绰号:“六一”),男,1988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L原判认定上诉人 戴金隆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

3、确实、充分,戴金隆 强占他人办公室、对他人办公场所造成损害且严重影响涉案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 原判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2.本案二审审理期 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 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戴金隆为催 收高利贷债务,采用胁迫、骚扰他人等方法讨债,强占他人 公司近半年之久,严重影响他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 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刑低于寻衅 滋事罪,基于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宜认定戴金 隆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本案的主要争

4、议焦点有三点,一是上诉人戴金隆催收的 债务是否具有非法性,是否属于高利放贷;二是戴金隆催收 债务过程中,是否实施了任意占用他人公司经营场所、毁坏 他人公司设施,严重影响他人公司经营等胁迫、骚扰行为; 三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对戴金隆的行为应如 何评价。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分别 评判如下:第一,本院认为,上诉人戴金隆催收的债务具有非法性, 属于高利放贷。首先,根据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 贷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 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戴金隆于 2015年3月

5、16日借款给王建议800万元,约定每日利率 0.2%,即年利率73%,该年利率远高于民间借贷中受国家 保护的利率上限。虽然戴金隆后于2018年6月4日为避免 其放贷收益不受法律保护,提议重新签订借款800万元借条, 约定月利率3%,然而戴金隆基于每日0.2%的利率已经收 取王建议利息总计超一千万元,且此次双方约定的债务本金 实系由之前按每日0.2%利率收取的利息转化而成。其次,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 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 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 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 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

6、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 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 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 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本案中,在王建议已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戴 金隆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3次将王建议未归还 的钱款按每日0.2%利率计算的利息转为本金,追加签订新 的借条。至2018年3月,王建议已支付本息之和共计1454. 12 万元。2019年4月11日,戴金隆授意金大健向法院提起民

7、 事诉讼,要求王建议归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60万元等。再次,谢惠芬、王建议均称谢惠芬所写的把上海市淮海 东路45号18层全权委托戴金隆租赁,收入的租金支付戴金 隆部分利息的“承诺书”系在戴金隆胁迫之下签订,上述房 产并未就王建议归还戴金隆借款办理抵押登记。且上述房产 有4名产权人,王建议或谢惠芬作为产权人之一无权单独对 上述房产作出处分。结合上述三点,本院认为,戴金隆不仅向王建议收取高 额利息,而且多次将高额利息计入本金,且在王建议已支付 超出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之和的情况下,授意他 人起诉要求王建议再归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60万元等, 应当认定戴金隆高利放贷,催收的债务为非

8、法债务。戴金隆 及其辩护人辩称该债务合法,且有房产抵押、系谢惠芬委托 戴金隆租赁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本院认为,戴金隆在催收债务过程中,实施了胁 迫、骚扰他人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经查,戴金隆为催收债务,与徐锡华一同前往王建议公 司办公场所,并在内留宿长达一周余,强占公司办公场所; 后又私自更换门锁、安装地插销等,安排保安把门,致使王 建议公司员工无法进入公司工作,无法及时申报工商年报 等,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院认为,戴金隆在催收债务过程中,强占他人公司营 业场所,毁坏他人公司设施,严重影响他人公司经营,且系 情节严重。戴金隆及其辩护人辩称戴金隆催收债务的行为未 超过

9、合理限度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三,本院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根 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对戴金隆的行为应以催收非法债 务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了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者限制他人 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 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本院认为,戴金隆采用胁迫、骚扰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 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 罪。由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 未实施,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认

10、定戴金隆构成寻衅滋事罪 并无不当。由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 刑,而戴金隆的行为所应当适用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幅度 的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对戴金隆适用催收非法债务 罪的处刑较轻。基于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戴金隆的行 为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诉讼程序合法。鉴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十 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基于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 原则,宜认定戴金隆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上海市人民检察 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戴金隆及其辩护 人认为戴金隆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11、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 一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刑初 51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金隆犯催收非法债务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1 年9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 区人民法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回到题目,不小心要债被抓法院判多久?作者结合办案 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一般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旦被 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此类 案件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见, 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的作用,由具有丰富 专业刑辩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处理才能争取良好的辩 护效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 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近似罪名:【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

13、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故 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 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高空抛物 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 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 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 文件:北京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8. 12. 25(三)重点打击区别对待。要合理利用有限的刑事诉讼 资源,依法重点打击”两类公司”的有组织违法犯罪,彻底摧 毁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各级公检法

14、机关要注意两个区别对 待:一要区别对待合法、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以非法手 段追讨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的,应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03.25公通字(2014) 16 号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 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四)他人 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 11.06 法释(2014) 13 号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 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15、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 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 02.28法2017) 48号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8.01.01 公通字(2017) 25 号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 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 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

16、押、冻结:(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 述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04. 0916.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 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 缴:(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 涉案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01. 13法发(2022) 2号11.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对“高利转贷” “职 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 法院根据本地

17、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 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 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 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风险提示:本文所有内容均为作者个人办案研究的观点分享,数据 均取自公开渠道,不保证其原始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权 威性,仅供读者参考。同时鉴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 规定多有细微出入,

18、文章中的观点并不构成具体的建议,也 不代表作者所执业律所的观点。本文纯属抛砖之作,如有不妥之处请不吝赐教。周铉淇律师202 3年1月19日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吴江路31号东方众鑫大厦17层上海博 拓律师事务所。欢迎合作、咨询:(微信同号)烦请注明来源 口/抖音/b站/知乎同名。作者简介:周铉淇,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职于广州市公安局 白云区分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 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 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 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

19、、参与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周某涉嫌诈骗罪判处缓刑案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案* 李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已取保)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王某涉嫌盗窃行政复议案* 徐某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王某与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纠纷案* 邓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蒋某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白某与候某、河南省某汽车运输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案许某与某水利局、某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纠纷案* 王某与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樊某与某市第

20、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某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秦某与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徐某等与滕州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橡胶有限公 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某置业有限公 司担保物权纠纷案* 河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韩某实现担保物权纠 纷案* 彭某与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21、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794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文龙、肖丰顺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于 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文龙及其辩护人, 被告人肖丰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1日、8月5日,被害人 徐某1二次向被告人闫文龙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万 元(币种下同)、50万元,约定月息7%o 2013年5月20日至 2014年1月28日,被害人徐某1分17笔共向闫文龙指定的 章某某等银行账户归还本息1,368,000元。为偿还上

22、述债务, 2014年3月徐某1前妻宋某某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其名下本市 奉贤区西渡镇新南家园36号502室房屋。2014年3月30 0, 闫文龙以章某某银行账户向宋某某银行账户转账385,000元 用于清偿该房屋贷款。2014年5月,该房屋售房款1,465,855 元分笔转至闫文龙指定章某某等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债务。截 至2014年5月22日,被害人徐某1已归还本息2,833,855 元,依约定计尚有部分债务未归还。2014年7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闫文龙以徐某1尚有部分 债务未清偿为由,纠集被告人肖丰顺等多人至被害人徐某1 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芍花路的大唐国际城工地项目办公室,在 找徐某1未果的情况下,借

23、故滋事,对工作人员方斌等人进 行殴打,打砸电脑等办公用品。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闫文龙以徐某1尚有部分债务 未清偿为由,纠集被告人肖丰顺等多人至本市闵行区七莘路 XXX号锦江之星酒店被害人徐某1所住房间,对徐某1实施 殴打、威胁,迫使徐某1同意继续还款。2014年7月24日、9月4日、10月24日,被害人徐某 1转账共计人民币379,000元至被告人闫文龙指定的章某某 银行账户清偿全部债务本息。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闫文龙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 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肖丰顺在其原籍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

24、宋某某、徐2、黄某某、丁某、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 录,相关借条、收条、银行取款回单、转账凭条、业务凭证、 电子转账凭证、委托书、公证书、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收款收据、徐某1尾号9311农 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章某某尾号4016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 章某某尾号4743银行卡交易明细、宋某某尾号5816农业银 行卡交易明细、黄某某尾号3481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 宋某某尾号2537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章某某尾号5729 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 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 作情况

25、,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 人报案申请书等举报材料,被告人闫文龙、肖丰顺的供 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文龙、肖丰顺结伙,使用暴力、 胁迫方法,催收高利贷非法债务,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 二人行为均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 人闫文龙系主犯,被告人肖丰顺系从犯,二人均有坦白情节, 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闫文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肖丰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 罚金。被告人闫文龙、肖丰顺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

26、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文龙、肖丰顺亲属代为退 赔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文龙、肖丰顺构成催 收非法债务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 人闫文龙系主犯,被告人肖丰顺系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二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闫文龙、肖丰顺的亲属代 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 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

27、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文龙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 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 纳。)二、被告人肖丰顺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 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

28、 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 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律师解读:催收非法债务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 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 行为的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是单位实 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 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 故意,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大部分还具有牟利

29、 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软暴 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债务主要是 指赌债、嫖资、毒债、套路贷中的虚假债务以及高利贷等债 务。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双方打赌形成的债务则应排除在本 罪之外。罪名解析: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 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 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第

30、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下面一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案 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区司法系统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的 裁判思路。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金隆,男,1964年7月30日 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上海伊本捷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燕子窝153号,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258号3号楼1802室。因涉嫌犯 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原审被告人戴金隆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 年12月

31、29日作出(2020)沪0101刑初518号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戴金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 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朱雯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 人戴金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王建议的陈述,证人 曹晖、谢兆彦、姚伟、余冬华、邓媛兮、金大健、谢惠芬、 戴天麒、汪锦熙、陆怡然、徐锡华、倪永正的证言,谢惠芬 的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证明、见证书及涉案场 所视频截图、照片,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 定专项审计报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及收款凭证,上 海市静安区人

32、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 材料、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函及上海市公安 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相关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 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安机关110报警记录及到案工 作记录,被告人戴金隆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戴金隆经曹晖等人介绍,与 寻求借款的王建议结识,由王建议向戴金隆短期借款人民币 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日利率0.2%,每期 十天一结(每期利息16万元),王建议签订相关借条,曹 晖等人可从利息中提成20%好处费。同日及次日,由余冬华 出资350万元、戴金隆出资4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王建 议。此后,王建议支

33、付利息321.8万元,应付利息342. 4万 元(214天),欠利息20. 6万元。2015年10月16日,王 建议先行归还本金100万元,并告知了戴金隆、曹晖,各方 均无异议。此后,因借款本金减至700万元,故王建议按照 每期14万元支付利息。王建议支付利息489万元,应付利 息593.6万元(424天),欠利息104. 6万元。2016年12月13日,因王建议拖欠100余万元利息未还, 经被告人戴金隆提议,双方约定将拖欠的利息100万元转化 为本金,重新签订本金为800万元的借条,利率和还款方式 不变,即每期利息仍为16万元。此次由余冬华作为名义上 的出资人,通过银行流水走账,王建议得款后

34、随即回款转账 给戴金隆,戴金隆再转账给余冬华。此后,王建议仅支付一 次利息11. 72万元及支付戴金隆之子戴天麒“财富海景小区” 的购车位费45万元,合计56. 72万元,应付利息318.4万 元(199天),欠利息261.68万元,连同原先所欠的20.6 万元、104.6万元,累计欠利息386.88万元。但因戴金隆已 将上述所欠利息中的100万元转为借款本金部分,故当时王 建议累计欠利息286. 88万元。戴金隆遂以此金额为基础, 进而追加签订新的借条。2017年6月30日,经被告人戴金隆提议,以王建议已 拖欠大量利息为由,要求将之前所欠利息转化为本金的形式 另行签订借款300万元借条,并明

35、确王建议需连同800万元 借条,按照1100万元来支付相应利息,即每期为22万元。 此次由戴金隆作为出资人,通过银行流水走账,王建议得款 后随即回款转账给戴的朋友金大健,金大健再转账给戴金 隆。此后,王建议支付利息53L 6万元,应付利息638万元 (290天),欠利息106.4万元,连同原先所欠的386.88万 元,累计欠利息493. 28万元。但因戴金隆已将上述所欠利 息中的100万元、300万元转为借款本金,故当时王建议累 计欠利息93. 28万元。戴金隆遂以此金额为基础,再次追加 签订新的借条。2018年4月16日,经被告人戴金隆提议,以王建议已 拖欠大量利息为由,再次要求将之前所欠利

36、息转化为本金的 形式另行签订借款200万元借条。此次由戴金隆作为出资人, 通过银行流水走账,王建议得款后随即回款转账给戴金隆的 朋友邓媛兮,邓媛兮再转账给戴金隆。此后,王建议对前述 任何借条,均未支付利息。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戴金隆为避免其上述放贷收益 今后不受法律保护,遂提议将出借人变更为金大健,双方重 新签订借款80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3%。戴金隆安排金 大健作为名义上的出资人,通过银行流水走账,戴金隆先让 余冬华转账800万元给金大健,金大健再转账给王建议,王 建议随即回款转账给戴金隆,戴金隆再转账还给余冬华。此 后,王建议通过其妻谢惠芬银行账户,仅支付过一次利息20 万元。20

37、19年3月中旬,被告人戴金隆带着徐锡华(当时系向 戴金隆追要劳动报酬)到上海市淮海东路45-49号18楼王 建议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并用于经营场所的公司内向其索债, 并持原先其于2018年6月让王建议妻子谢惠芬手书的愿将 该楼层房产全权委托戴金隆租赁,收入租金支付部分利息的 所谓承诺书。公司员工遂电话告知王建议,王建议否认该承 诺书的真实有效性,为避免矛盾升级,无奈暂且同意戴金隆、 徐锡华两人在公司内留宿。而戴金隆、徐锡华两人实际居住 长达一周余,还借需要外出吃饭而要求公司员工为其办理门 禁卡、补录指纹锁指纹等,严重妨害公司正常运营和办公秩 序。2019年3月24日开始,戴金隆利用休息日之机,私自

38、 更换该楼层门锁、安装地插销等,由保安把门,致使次日公 司员工无法进入公司内工作。为此,3月24日晚、3月25 日,王建议要求公司员工多次拨打110报警。警方到场处置 后,因戴金隆辩称双方有经济纠纷,故警方虽将报警案由列 为扰乱公共秩序,案情类别界定为妨害(扰乱)社会管理秩 序,但仅做一般调解处理,未对王建议一方的合法权益予以 及时有效保护。期间,王建议联系物业公司停掉戴金隆的电 梯卡使用权限。戴金隆带着承租方持谢惠芬的承诺书至物业 公司欲办理租赁入住手续,但该承诺书不获认可,未能得逞。 而物业公司对王建议公司的日常服务也因戴金隆的限制而 受影响。戴金隆在上述情况下,仍然继续控制占用王建议家

39、庭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房产,直至2019年9月12日。戴金 隆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王建议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期间 公司因无法及时申报,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上述催讨过程中,戴金隆未收回任何钱款,遂于2019 年4月11日授意金大健向静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 建议归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60万元等。王建议以戴金隆 涉嫌套路贷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2日,公 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21日,静安法院因该 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起诉,次日移送公安机关。2019 年9月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戴金隆抓获。根据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 计报告:从第一次借款开始

40、,王建议从戴金隆处实际取得资 金800万元,归还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374. 12万元(除 介绍人所获提成外,戴金隆实际取得利息1279. 176万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戴金隆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罪,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戴金隆有期徒 刑二年六个月。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金隆的辩护人出示了戴 金隆的机票凭证,谢惠芬手写“承诺书”,相关房地产权证 复印件,戴金隆报警后所涉人员的身份资料及上海公安局案 (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朱晓剑、陈卫 律师工作记录等材料。戴金隆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戴金隆既不构成寻衅滋事 罪,也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理由如下:1.戴金隆 与王建议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戴金隆作为债权人, 在王建议同意将相关房产抵押给戴金隆,王建议之妻谢惠芬 愿意将出租房屋所得租金抵扣相应债务利息的情况下追讨 债务合乎情理;2.戴金隆得到王建议许可后才由王建议公 司的员工办理门禁卡、补录指纹锁指纹等进入公司,未任意 占用王建议公司的办公场所,戴金隆的行为与王建议公司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戴金隆追讨债务的行 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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